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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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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信保诚 人寿 2017意外伤害保险 04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 中信保诚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 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3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4.6 我们对一些重 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

2、您注意 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投保资格 1.3 保险合同的构成 1.4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2 保险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理赔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解除保险合同 4 基本条款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4.2 年龄误告 4.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4 变更通讯方式 4.5 合同效力的 终止 4.6 保险事故的通知 4.7 失踪处理 4.

3、8 身体检查与验尸 4.9 争议的处理 4.10 特别约定 4.11 适用币种 5 名词释义 中信保诚 借款人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我们( 中信保诚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 购买的保险合同是 中信保诚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伤残保障和 其他 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 资格 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

4、面协议构成。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1.4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向您退还 未满期净保险费 ( 见 5名词释义 )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未依合同约定通知我们,如发生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利益 保险金额 2.1 本主险合同的保 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合同 上载明。 保险责任 2.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如

5、下保险责任: (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 ( 见 5 名词释义 )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 2)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后的余额。 (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发文号为

6、保监发 20146 号) 所列伤残程度 之一的, 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 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因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

7、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该标准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以上两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 述限额,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3) 酒后驾驶 ( 见 5 名词释义 )、 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 见 5 名词释义 ) 机动车 ( 见5 名词释义)

8、 ,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见 5 名词释义 ); (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医疗事故 (见 5 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5) 从事 潜水 ( 见 5 名词释义 )、跳伞、 攀岩 ( 见 5 名词释义 )、蹦 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5 名词释义 )、摔跤、 武术比赛 ( 见 5 名词释义 )、 特技表演 ( 见 5 名词释义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 6)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而导致的; ( 7) 怀孕、分娩或流产; ( 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9、滋病 (见 5 名词释义); ( 9) 中暑、高原反应、 猝死 (见 5 名词释义); (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受益人 2.5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意外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意外 伤残保险金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 伤残保险金 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保险合同载明的金融机

10、构,其受益份额为保险合同载明的借款人在索赔当时依据其与保险合同载明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 借款 本息总额,第一顺序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 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 非第一顺序 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如何申请理赔 2.6 申领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及借款合同; ( 3) 借款 偿还情况证明文件; ( 4) 被保险人的 法定身份证明 (见 5 名词释义) 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 ( 5)

11、保险金非第一顺序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6)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7)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8) 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领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4) 我们认可的医院 (见 5 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

12、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 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我们将在收到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

13、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纳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解除保险合同 3.2 如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4) 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一顺序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 借款 提前还清书面证明。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

14、净保险费。 4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 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误告 4.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填写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退还您已缴的当期保险费的 未满期保险费 (见5 名词释义 ) , 对于合同

15、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 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 方式 4.4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 (包括通讯地

16、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变更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 3) 因 本主险合同 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4.6 请您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17、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 与身故有关的 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效力 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 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和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18、4.9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名词释义 未满期净保险费 5.1 指已缴保险费( 1-手续费比例)( 1-本主险合同已经过天数 /保

19、险期间天数),手续费比例为 35%。 意外伤害事故 5.2 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 ,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酒后驾驶 5.3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5.4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 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 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未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车。 机动车

20、 5.5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毒品 5.6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医疗事故 5.7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 5.8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5.9

21、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 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 5.10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5.11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5.12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3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

22、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 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猝死 5.14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法定身份证明 5.15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我们认可的医院 5.16 指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臵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未满期保险费 5.17 指已缴保险费( 1-本主险合同已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 (本页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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