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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标准DBJ41T22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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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前 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统一城市桥梁安全防护的建设、改造、管养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和试验研究,总结国内科研成果和大量工程实践,并在广泛征求建设、设计、管养、施工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撞护栏、缓冲设施、限界结构防撞设施、桥梁墩柱防护、人行护栏、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既有桥梁安全设施提升改造、质量检验与验收及附录。本标准由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上述单位(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 1 号,邮编:45

2、0046,电话:0371-87520101)。主编单位: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卡斯特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乔建伟 崔亚新 王 坤 张龙党 刘永娜 邢瑞新张建强 杨永腾 季 坤 李生隆 刘建波 许志勇徐永安 施文龙 安振源 王 亮 崔明伟 杨 昊纪小烨 李运佳 王 熊 缪胜敏 童永瑞 卜倩淼杨 悦 高 涵 欧阳葵 姚 伟 李选栋 蔡 华刘烨君 田世铎 常战伟 王 鹏 周 强 郭 耀张永辉 刘 森 唐 军 郭建设 杨 阁 荆 伟主要审查人:罗付军 张光海 吴纪东 陈文龙 肖亮群 刘 杰郭 睿 耿 波2目录1 总 则.32

3、术 语.43 基 本 规 定.64 防 撞 护 栏.84.1 一 般 规 定.84.2 设 置 要 求.84.3 防 撞 等 级.94.4 构 造 要 求.1 05 缓 冲 设 施.1 35.1 一 般 规 定.1 35.2 防 撞 垫 构 造 及 防 护 等 级.1 36 限 界 结 构 防 撞 设 施.1 57 桥 梁 墩 柱 防 护.1 78 人 行 护 栏.1 88.1 一 般 规 定.1 88.2 构 造 及 防 护 要 求.1 89 其 他 安 全 防 护 设 施.1 99.1 防 抛 网.1 99.2 隔 离 栅.1 99.3 防 眩 设 施.1 99.4 交 通 标 志 和 交

4、 通 标 线.2 09.5 视 线 诱 导 设 施.2 09.6 减 速 丘.2 19.7 防 风 栅.2 19.8 防 雪 栅、积 雪 标 杆 及 水 深 标 杆.2 11 0 既 有 桥 梁 安 全 设 施 提 升 改 造.2 31 1 质 量 检 验 与 验 收.2 431 总 则1.0.1 为 规 范 城 市 桥 梁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的 设 置,提 高 城 市 桥 梁 安 全 防 护 能 力,保 障桥梁安全运行,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市 桥 梁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的 设 计、新 建、改 建、管 养 和 质 量 验收等。

5、1.0.3 城市 桥梁安 全防护 设施 的设 置 应坚 持以人 为本、预防为 主、系 统设计、重点突出的原则,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根据需要设置被动防护设施。1.0.4 城市 桥梁安 全防护 设施的 设计、新建、改建、管 养 和 质量 验收 等 除应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42 术 语2.0.1 刚性护栏 r i gi d ba r r i e r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2.0.2 半刚性护栏 s e m i-r i gi d ba r r i e r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2.0.3 柔

6、性护栏 f l e x i bl e ba r r i e r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结构。2.0.4 活动护栏 a c t i vi t y g ua r dr a i l设置 在分隔 带开口 处,为了方 便一些 特种车 辆通过 且具有 一定防 撞功 能的护栏。2.0.5 人行护栏 pe de s t r i a n g ua r dr a i l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2.0.6 缓冲设施 i m pa c t a t t e nua t or设置 于 易发 生严重 交通事 故的 构造物 前端,可以 减缓冲 击、降 低碰 撞车辆 和车内人员伤害的设施,

7、主要形式有防撞端头、防撞垫等。2.0.7 防撞端头 c r a s hw or t hy t e r m i na l设置 于护栏 的迎车 流方 向起点,和护 栏连接 在一起,对碰 撞车辆 起阻 挡、缓冲和导向作用的设施。2.0.8 防撞垫 c r a s h c us hi on独立 的防护 结构,在受 到车辆 碰撞时,通过 自身的 结构变 形吸收 碰撞 能量,减轻对司乘人员的伤害程度。2.0.9 可导向防撞垫 r e di r e c t i ve c r a s h c us hi on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2.0.10 非可导向防撞垫 non-r e di r e c t i

8、ve c r a s h c us hi on不具有侧面碰撞导向功能的防撞垫。2.0.1 1 限界结构 de l i m i t a t i on s t r ut ur e车行道净空周边的主体结构物。2.0.12 防抛网 pr e ve r nt i ng f a l l e n obj e c t f e nc e5为防 止杂物、物品、落 石(土)等散落 物进入 桥梁界 限内 或桥梁 下铁路、道路、河流等的防护设施。2.0.13 防眩设施 a nt i-gl a r e f a c i l i t i e s为夜间行车的驾驶人员免受对向来车前灯眩光干扰而设置的构造物。2.0.14 轮廓标

9、de l i ne a t or用以 指示道 路前进 方向 和边缘 轮廓、具有逆 反射性 能或主 动发光 形式 的交通安全设施。63 基 本 规 定3.0.1 城 市 桥 梁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按 本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设 计、新 建、改 建、管 养 和质量验收。3.0.2 桥梁 安全防 护设施 除应满 足结构 安全功 能要求 外,其 造型、色调应 与周围环境协调。3.0.3 城市桥梁安全设施包括主动引导设施和被动安全防护设施。条文解释:防撞护栏、缓冲设施、限界结构防撞设施、桥梁墩柱防护、人行护栏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等。3.0.4 主动引导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桥

10、梁均应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2 在隧道两侧、城市快速路主路、匝道、交通合流、交通分流、易发生事故的弯道、非常规的路中隔离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的端部、桥头等位置,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3 位于城市快速路上、需要控制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的桥梁及引坡段,应设置隔离栅。4 桥梁跨越轨道交通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其它交通量较大的道路、通航河流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时,应设置防抛网。3.0.5 被动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位于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临空高度大于 6.0m 或水深大于 5.0m 的桥梁、特大悬索桥、斜拉桥、拱桥等有拉索或吊索的桥梁或跨河大桥等桥梁,应在桥侧设置防撞

11、护栏。跨越急流、重要道路、桥梁、铁路、主要航道、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桥梁,应在桥侧设置防撞护栏。2 城市快速路或设计车速 50km/h 及以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防撞护栏。3 桥梁及引坡段的人行道外侧应设置人行护栏。4 位于城 市快速路上、设计车 速 60km/h 及以上 的主干路上 的桥梁 主线分流端、匝道 出口、隧道入口、跨线桥桥墩前部、桥梁护栏及防撞墙上游端头、隔离带端部等固定障碍物前端应设置缓冲设施。位于其他城市主干路的桥梁宜设置 缓冲设施。75 桥梁墩柱结构、主梁结构、隧道入口两侧和顶部结构等位置应设置限界结构防护设施。6 位于道路行车区域的桥墩应设置墩柱防护设施。3.0.6 安全防护设施

12、应与桥梁结构进行可靠的连接。3.0.7 可 能 遭 受 船 舶 或 漂 流 物 撞 击 的 跨 河 桥 梁,应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和 必 要 的 防 撞 设施。3.0.8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3.0.9 防撞 护栏、防撞垫 和防撞 端头的 安全性 能 应满 足现行 公路 护栏安 全性能评价标准(J T G B 05-01)规定。84 防 撞 护 栏4.1 一 般 规 定4.1.1 防撞护栏应具有阻挡功能、缓冲功能和导向功能,具有足够的强度、韧性,并与桥梁主体结构可靠连接。4.1.2 设计车速 50km/h 及以上的 城市桥梁或

13、隧道中央分隔带断开处,应设置活动护栏,活动护栏的防撞等级应与其所在桥梁段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一致。4.1.3 不同 结构形 式或不 同刚度 防撞护 栏的衔 接处,应设置 过渡段,使护 栏的刚度逐渐过渡,并形成一个整体。4.1.4 防撞 护栏可 采用刚 性、半刚 性或柔 性护栏,并根 据实际 情况采 用不同 的防护等级和结构形式。4.1.5 防撞护栏的起、讫点端部应做安全性处理。4.1.6 无防撞要求的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1 便于安装、易于维修,且不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2 金属结构焊缝应平整、圆滑、牢固,不得开裂或漏焊。护栏内衬焊管表面和连接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3 非金属结构表面平整

14、、接口牢固。4.2 设 置 要 求4.2.1 机动车道外侧未设置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应设置路侧防撞护栏。4.2.2 机动 车道外 侧设置 有人行 道或非 机动车 道的,应设置 路侧防 撞护栏 或路缘石,防撞护栏与路缘石的设置要求见表 4.2.2。表 4.2.2 防 撞 护 栏 与 路 缘 石 的 设 置 要 求条 件 设 置 要 求符 合 3.0.5 第 1 条 时车 行 道 外 侧 必 须 采 用防 撞 护 栏。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时:1.设 计 速 度 5 0 k m/h 及 以 上 的 城 市 主 干 路 或 次 干路;车 行 道 外 侧 宜 设 置 防 撞护 栏,当 仅

15、采 用 路 缘 石 与人 行 道、检 修 道 分 隔 时,92.临 空 高 度 3 6 m 或 水 深 2 5 m;3.跨 越 道 路、桥 梁 等 人 工 构 筑 物 时。路 缘 石 外 露 高 度 不 得 小于 4 0 c m,且 人 行 道 宽 度不 得 小 于 2 m。其 他 有 机 动 车 行 驶 的 城 市 桥 梁。可 采 用 路 缘 石 与 人 行 道、检 修 道 分 隔,路 缘 石 外 露高 度 宜 取 2 5 3 5 c m。4.2.3 城市 快速路 桥梁应 设置中 央 分隔 带 防撞 护栏,主干 路桥梁 应设置 中央 分隔带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应小于 2.0m

16、。4.2.4 设计速度小于 50km/h 的城市桥梁,当车辆越入对向车道或 桥外,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桥梁,宜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4.2.5 邻近 或跨越 干线铁 路、水 库、油 库、电 站等需 要特殊 防护的 桥梁,防撞护栏应确定合理的碰撞条件并进行特殊设计。4.2.6 浸水桥、漫水桥的防撞护栏应结合过水需要,进行特殊设计。4.3 防 撞 等 级4.3.1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 4.3.1。表 4.3.1 防 撞 护 栏 的 防 护 等 级防 护 等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代 码 C B A S B S A S S H B H A设 计

17、 防 护 能 量(k J)4 0 7 0 1 6 0 2 8 0 4 0 0 5 2 0 6 4 0 7 6 04.3.2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防 撞 护 栏 的 主 要 技 术 指 标防 护 等 级 碰 撞 条 件外 侧护 栏中 央 分隔 带碰 撞 车 型车 辆 质 量(t)碰 撞 速 度(k m/h)碰 撞 角 度()碰 撞 加 速 度(m/s2)碰 撞 能 量(k J)B B m小 客 车 1.5 8 0 2 0 2 0 0 大 客 车 1 0 4 0 2 0 7 0A A m小 客 车 1.5 1 0 0 2 0 2 0 0 大

18、客 车 1 0 6 0 2 0 1 6 0S B S B m小 客 车 1.5 1 0 0 2 0 2 0 0 大 客 车 1 0 8 0 2 0 2 8 0S A S A m小 客 车 1.5 1 0 0 2 0 2 0 0 大 客 车 1 0 8 0 2 0 4 0 0S S-小 客 车 1.5 1 0 0 2 0 2 0 0 大 客 车 1 0 8 0 2 0 5 2 04.3.3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表 4.3.3 选取。1 0表 4.3.3桥 梁 所 在道 路 等 级设 计 车 速(k m/h)跨 越 高 等 级 公 路、铁 路、饮 用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城 市 轨 道 交通

19、 等 路 段 的 桥 梁其 他 桥 梁(涵 洞)快 速 路 1 0 0、8 0、6 0 六(S S、S S m)级 五(S A、S A m)级主 干 路6 0 五(S A、S A m)级 四(S B、S B m)级5 0、4 0 四(S B、S B m)级 三(A、A m)级次 干 路 5 0、4 0、3 0 四(S B)级 三(A)级支 路 4 0、3 0、2 0 三(A)级 二(B)级注:(1)表 中 括 号 内 为 护 栏 防 护 等 级 代 码。(2)因 桥 梁 线 形、运 行 速 度、桥 梁 高 度、交 通 量、车 辆 构 成 和 桥 下 环 境 等 因 素 造 成 更严 重 碰 撞

20、 后 果 的 区 段,经 综 合 论 证,宜 在 表 4.3.3 基 础 上 提 高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防 撞 等 级。(3)跨 越 大 型 饮 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的 桥 梁 以 及 特 大 悬 索 桥、斜 拉 桥 等 缆 索 承 重 桥 梁,防 护 等 级 宜 采 用 八(H A)级,跨 越 高 速 铁 路 的 桥 梁 应 按 照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设 置 防 撞 护 栏。4.3.4 在综 合分析 城市道 路线形、设计 速度、运行速 度、交 通量和 车辆构 成等因素 的基 础 上,当 需 要采 用 的护 栏 碰撞 能 量低 于 70kJ 时,护 栏 可确 定

21、 特 殊的 碰 撞条件并进行设计;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 520kJ 时,护栏必须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4.4 构 造 要 求4.4.1 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 土强度 等级、配筋量 和基础 设置应 通过设 计计算 确定,混凝土 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 30。2 护 栏 按构 造 可 分为 F 型、单坡 型、F 加 强 型,组 合 式护 栏 的 混 凝土 部 分 采用 F 型,如图 4.4.1-a 4.4.1-c 所示。未经试验验证,不得随意改变护 栏迎撞面的截面形状和连接方式,但其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形状。防护等级较高的桥梁可根据需要在护栏顶部设

22、置阻爬坎,如图 4.4.1-d。1 1(a)F 型 混 凝 土 护 栏(b)单 坡 型 混 凝 土 护 栏(c)组 合 式 桥 梁 护 栏(d)F 加 强 型 混 凝 土 护 栏图 4.4.1 混 凝 土 和 组 合 式 护 栏 的 一 般 构 造 示 例(单 位:c m)注:(a)(d)图 中,B、B 1、B 2、H、H 1 等 参 数 根 据 护 栏 总 高 度 经 计 算 确 定。3 各防护等级混凝土防撞护栏的高度不应小于表 4.4.1 的规定值。表 4.4.1 混 凝 土 护 栏 的 高 度(H)防 护 等 级 高 度(c m)二(B)7 0三(A)8 1四(S B)9 0五(S A)

23、1 0 0六(S S)1 1 0七(H B)1 2 0八(H A)1 3 0注:混 凝 土 护 栏 高 度 的 基 线 为 内 侧 与 路 面 的 相 交 线。F 型 混 凝 土 护 栏 内 侧 7.5c m 垂 直 部 分 可 供 桥 面 加 铺 用。路 面 加 铺 厚 度 超 过7.5c m 时,应调整混凝土护栏的高度或对混凝土护栏的防护性能进行评价。1 24 护栏迎撞面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 4.5c m。5 护栏 的断面 配筋量 应根据 计算确 定,并 应满足 现行 公路钢 筋混凝 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 T G 3362)中对最小配筋率的规定。4.4.2 混凝土护栏

24、与桥面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 现浇法 施工时,应通 过护栏 钢筋与 桥梁结 构物中 的预埋 钢筋连 接在一起的方式形成整体。2 采用预制件施工时,通过连接件将桥梁结构物与护栏连接在一起形成整体,纵向连接可采用纵向企口连接方式、纵向连接栓方式、纵向连接钢筋方式。3 对需升级改造防护设施的既有桥梁,参见本标准 10 相关规定。4.4.3 新建或既有桥梁,若采用金属制防撞护栏、柔性防撞护栏等新型桥梁护栏,应满足 公路交通安全设 施设计规范(J T G D 81)和 公路交通安全设 施设计细则(J T G/T D 81)的要求,并具有 公路护栏安全性 能评价标准(J T G B 05-01)

25、要求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1 35 缓 冲 设 施5.1 一 般 规 定5.1.1 缓冲设施应具有阻挡、缓冲和导向的功能。5.1.2 防撞垫的平面布设应与桥梁线形一致,设置于桥梁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时,防撞垫的轴线宜与防撞垫两侧桥梁的中心线相重叠,并与所在位置的 其它交通设施相协调。5.1.3 未做安全性处理的城市桥梁防撞护栏的起、讫点端部,其上游端部应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5.1.4 护栏 端头和 防撞 垫应设 置视线 诱导设 施,一般 为 轮廓 标 或 反光 膜。在事 故多发段,视线诱导设施宜设置为主动发光设施。5.1.5 缓冲设施的防撞等级应根据设计车速、交通量、事故程度等因素选取。5.2

26、 防 撞 垫 构 造 及 防 护 等 级5.2.1 防撞垫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撞垫从路面到防撞垫顶面的高度宜为 80c m-1 1 0c m。2 防撞 垫末端 的支撑 结构可 直接和 桥(路)面基 础相连 接,在保 证结构 强度的前提下,也可和防撞垫后部的护栏端部或其它固定物相连接。3 防撞 垫放置 在护栏 端部时,需 考虑 防撞垫 导向作 用的发 挥,并 不造成 新的安全隐患,要求防撞垫的导向结构与护栏连接顺畅。同时考虑施工、维护方便,并应考虑安装的快捷性。4 防撞 垫所用 的钢构 件技术 性能 应符合 现行 碳素结 构钢(G B/T 700)的规定。所用钢构件应进行金属防腐处理,防

27、腐处理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5 防撞 垫所用 材料为 橡胶或 塑料时,其耐 高温性 能、耐 低温性 能、耐候 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5.2.2 防撞垫防护等级分为三级,各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1 4表 5.2.2 防 撞 垫 主 要 技 术 指 标防 撞 垫类 型防 护 等 级碰 撞 条 件碰 撞 类 型 碰 撞 车 型碰 撞 质 量(t)碰 撞 速 度(k m/h)碰 撞 角 度()非 导 向防 撞 垫B 5 0正 碰小 客 车 1.5 5 00斜 碰 1 5B 6 5正 碰小 客 车 1.5 6 50斜 碰 1 5B 8 0正 碰小 客

28、 车 1.5 8 00斜 碰 1 5可 导 向防 撞 垫A 5 0正 碰小 客 车 1.5 5 00斜 碰 1 5侧 碰 2 0A 6 5正 碰小 客 车 1.5 6 50斜 碰 1 5侧 碰 2 0A 8 0正 碰小 客 车 1.5 8 00斜 碰 1 5侧 碰 2 05.2.3 防撞垫的防护等级应按表 5.2.3 选取,因运行速度、交通量等因素易造成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应结合实际防护需求提高防撞垫的防护等级。表 5.2.3 防 撞 垫 防 护 等 级 的 适 用 条 件道 路 类 型 快 速 路 快 速 路、主 干 路设 计 速 度(k m/h)1 0 0 8 0 6 0桥 梁 主 线 分

29、 流 端、匝 道 出 口 前 端 A 8 0 A 6 5 A 5 0跨 线 桥 桥 墩 前 部、桥 梁 护 栏 及 防 撞 墙 上游 端 头、隔 离 带 端 部、隧 道 入 口 等 路 侧固 定 障 碍 物 前 端A 8 0、B 8 0 A 6 5、B 6 5 A 5 0、B 5 01 56 限 界 结 构 防 撞 设 施6.0.1 为防 止行驶 中的车 辆越出 行驶限 界,撞 击到桥 梁墩柱 结构、主梁结 构、隧道洞口的入口两侧和顶部结构、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等限界结构,应在限界结构处设置限界结构防撞设施。6.0.2 在 上 跨 桥 梁 或 隧 道 入 口 处,净 空 高 度 小 于 4.5 米

30、 时,应 设 置 防 撞 限 高 架,净空大于 4.5 米时,根据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需要限制通行车辆的高度时,可设置防撞或警示限高架。在进入桥梁路段的最近交叉口处适当位置,宜同时设置与限高要求相同的警示限高架。6.0.3 当限界 结构存 在被车 辆撞击 的可能 时,应 设置正 面防撞 设施、侧面防 撞设施和顶面防撞设施。1 正面防撞设施包括防撞垫、防撞岛、防撞墩及加强墩柱结构抗撞能力等防撞设施。2 侧面防撞设施主要为防撞护栏。路侧设置桥梁防撞护栏时,当其变形不能够达到保护两侧限界结构要求时,应加密护栏立柱,减少立柱间距或采用不低 于S B 级防 撞护 栏。侧 面防 撞设 施若与 限界 结构位

31、置重 叠时,可采 取与 限界结 构组合形成整体限界结构的防撞设施。3 顶面限界防撞设施包括主体结构防撞设施、附属保护防撞设施和设置限高、限载警告标志等设施。6.0.4 桥梁 墩柱、隧道洞 口入口 处两侧 宜设置 侧面防 撞设施,在不 宜设置 侧面防撞设施的情况下采用正面防撞设施。6.0.5 在桥 涵梁底、隧道 入口顶 面等容 易被超 高车辆 撞击处,应设 置顶面 限界防撞设施。6.0.6 限界防撞设施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1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应具有保护桥梁墩柱结构、主梁结构、隧道洞口的入口两侧和顶部结构及其他附属设施安全的功能。2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应具有满足车辆撞击限界结构后,保护司乘人员安全、

32、减轻伤害的功能。3 限界结构防撞设施设计应按照安全、经济、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并做1 6到外观简洁,同时设置警示标志,且与桥梁和周围城市景观、建筑的设计风格统一协调。1 77 桥 梁 墩 柱 防 护7.0.1 当桥梁墩柱易受撞击时,应设置桥梁墩柱防护设施。7.0.2 桥梁 墩柱防 护设施 应按 照 安全、经济、耐用、便于 维修 的原 则设置,并 做到外观简洁。7.0.3 桥梁墩柱防护设施应具有以下功能:1 警示、阻隔车辆等碰撞桥墩。2 撞击后,可减轻对司乘人员的伤害。7.0.4 应优 先选用 半刚性 防撞护 栏、柔性 防撞护 栏、防 撞垫。当桥 梁墩柱 边缘距行车道空间条件不具备时,应设置刚

33、性防撞护栏,并宜在迎车面设置防撞垫等。7.0.5 防撞设施迎车面应设置反光装置,采用 V 类反光膜,并宜加设主动发光设施。桥梁墩柱宜设置 V 类反光膜,设置高度距路面不小于 2.5m。正面防撞设施不应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轨迹。7.0.6 通航河流桥墩应设置助航标志、警示标志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置航标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1 88 人 行 护 栏8.1 一 般 规 定8.1.1 人行 护栏应 具有保 护行人 安全、防止跌 落危险 的功能,护栏 结构不 应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安全隐患。8.1.2 人行护栏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

34、能有效避免人员伤害且不易拆卸的方式。8.1.3 兼具 桥梁防 撞护栏 功能与 人行护 栏功能 的护栏 应同时 满足人 行护栏 和桥梁防撞护栏的构造要求。8.1.4 人行护栏的起、讫点和断口处应进行端头处理。8.2 构 造 及 防 护 要 求8.2.1 人行护栏的造型、色调与周围环境协调,对重要桥梁宜作景观设计。8.2.2 人 行 道 或 检 修 通 道 外 侧 的 护 栏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1m,非 机 动 车 道 外 侧 临 空时,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1.4m。8.2.3 作用在桥梁人行护栏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 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作用位置位于护栏立柱柱顶

35、。两者应分别计算,不同时作用,且不与其它活载叠加。8.2.4 人行护栏构件间的最大净间距不得大于 1 1 0m m,不应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不宜采用横线条护栏。采用金属网状护栏时,网状开口不应大于 50m m。8.2.5 人行护栏应采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结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护栏与桥梁面板应进行可靠连接,护栏底座应设置锚筋。1 99 其 他 安 全 防 护 设 施9.1 防 抛 网9.1.1 当符合 3.0.5 4 条时,桥梁两侧均应设置防抛网,设置范围应超出被跨越限界外,两侧各大于 10m。9.1.2 跨越铁路电气化区段的城市桥梁,防抛网应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志。9.1.3 防抛 网

36、的设 置 须考 虑其强 度、美 观性、与道路 周边环 境的协 调性、施工养护的方便性等因素。9.1.4 跨越高速铁路的城市桥梁防抛网距桥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2.5m,其余防抛网距桥面的高度不 宜低于 2.0m。防抛网的网眼不 应大于 50m m 100m m,跨越铁路时网孔规格不宜大于 20m m 20m m。9.2 隔 离 栅9.2.1 隔离栅应与桥梁结构、挡土墙构筑物或山体等连接形成闭合系统。9.2.2 隔离栅遇跨径小于 2m 的涵洞时可直接跨越,跨越处应进行围封。9.2.3 隔 离 栅 的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8m。隔 离 栅 的 网 眼 不 应 大 于 50m m 100m m;

37、最小网眼不宜小于 50m m 50m m。9.2.4 隔离栅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风荷载作用下自身的强度和刚度。9.2.5 隔离栅应进行防腐和防雷接地处理,防雷接地的电阻应小于 10。9.3 防 眩 设 施城市桥梁防眩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速度不小于 60km/h 的桥梁中央分隔带应设防眩设施。2 防眩设施可采用防眩板、防眩网等形式。3 防眩设施的结构应方便安装和维护。防眩设施的高度、结构形式、设置位置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过渡段的长度宜为 50m。应避免在防眩设施之间留有断口。2 04 防眩板的设计应按部分遮光原理进行,直线路段遮光角不应小于 8,平、竖 曲线 路段 遮光 角 应为 8

38、15,宽度 宜为 8c m 15c m,离地 高度 宜为 1.2c m 1.8c m。9.4 交 通 标 志 和 交 通 标 线9.4.1 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 桥 头前 30m-50 m 处 应 设置 桥 名 标 志,并 宜 在 距 桥头 最 近 的 路 口出 口 处设置预告桥名标志,如桥名标志和预告桥名标志间距小于 100m 时,可不设预告桥名标志。2 根据桥梁设计荷载,应设置相应限载标志或限制轴重标志。3 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慢行标志、限速标志、禁止超车、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注意横风、易滑路面等交通标志。9.4.2 交通标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桥梁路段及长大隧道路段不允许

39、车辆变换车道,同向车道分界线应设置为白色实线。白色实线的设置范围应为禁止车辆越线行驶路段及其前后 10m-30 m的路段。2 位于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路段的桥梁,应设置振荡标线、减速标线、彩色警示标线等。9.4.3 交通 标志、标线的 设置应 满足现 行城 市道路 交通标 志和标 线设置 规范(G B 51038)的要求。9.5 视 线 诱 导 设 施9.5.1 在隧道两侧、城市快速路主路、以及立交出入口匝道、交通合流、交通分流、易发生事故的弯道、非常规的路中隔离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的端部、桥头等位置,应设置视线诱导设施。9.5.2 视线 诱导设 施主要 包括轮 廓标、合流诱 导标、线形诱 导标、

40、隧道轮 廓带、示警桩、示警墩等设施。9.5.3 各类视线诱导设施在设置时,要注意相互协调、避免相互影响。2 19.5.4 位于事故多发路段的桥梁,视线诱导设施宜设置为主动发光设施。9.6 减 速 丘9.6.1 事故多发地点前、隧道洞口前、长下坡桥梁段应设置车行道减速丘。9.6.2 减速丘应配合减速标线、限速标志使用。9.6.3 减速 丘与人 行横道 联合设 置时,可省略 减速丘 上的标 记部分,但应 标示出减速丘的边缘。9.7 防 风 栅9.7.1 桥梁上路侧横风与桥梁轴线交角大于 30,且瞬时风速大于表 9.7.1 的规定值时,可在路侧上风侧设置防风栅。表 9.7.1 行 车 安 全 风 速

41、设 计 速 度(k m h)1 0 0 8 0 6 0 4 0 2 0风 速(m s)1 5 1 7 1 9 2 0 2 09.7.2 桥梁上设置防风栅时,应对桥梁气动稳定性和桥梁受力进行验证。9.7.3 防风栅应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彩色防滑标线)等设施统筹考虑。9.8 防 雪 栅、积 雪 标 杆 及 水 深 标 杆9.8.1 防雪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雪栅设计应有效降低风吹雪对车行道上车辆的不利影响。2 防雪栅应设置在迎风一侧。当地形开阔、积雪量过大、风力很大时,可设置多排防雪栅。3 在风吹雪量较大且持续时间长、风向变化不大的桥梁,可设置固定式防雪栅。在风向多变、风力大、雪量多的桥

42、梁,可采用移动式防雪栅。9.8.2 积雪标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降雪量较大、持续时间长且积雪覆盖车行道的桥梁,可设置积雪标杆。2 积 雪 标 杆 宜 设 置 在 桥 梁 引 坡 段 土 路 肩 上,设 置 位 置 不 得 侵 入 建 筑 限 界 以内。2 29.8.3 水深标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跨越河流的桥梁在墩台或其他显著位置应设置水深标杆。2 下穿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的桥梁、隧道及地下道路,若存在积水的可能性,应在桥墩(台)、隧道侧墙、地下道路进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水深标杆。3 在进入 浸水桥、漫水桥梁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水深标杆。2 31 0 既 有 桥 梁 安 全 设 施 提

43、升 改 造10.0.1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桥梁安全设施,应进行检测、评定。10.0.2 检测、评定应按下列方法进行:1 资料 调查:调取原 施工图 设计文 件、竣 工图及 竣工验 收资料、桥梁 以往检测及监测数据、交通安全设施产品或设备性能试验报告和检测检定报告等资料。2 现场 调查:对结构 构件耐 久性、缺损、破损状 况、构 造尺寸、安装 位置等进行现场量测、观察。3 实验检测:1)应对构件的强度、刚度、裂缝、变形、承载力等进行检测、评定。2)检测数量、强度推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 B/T 50784)、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 B/T 50621)等有关

44、规定。10.0.3 对于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应按照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提升改造。10.0.4 现有护栏或路缘石不具备改造条件时,可采取限制车速、限载、降低道路等级、设置电子监控加强交通管制等作为过渡安全措施。2 41 1 质 量 检 验 与 验 收1 1.0.1 防撞护栏、人行护栏、防眩板按照现行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 J J 2)执行。1 1.0.2 金属制防撞护栏、柔性防撞护栏等检验标准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1 1.0.3 石材栏杆可参照现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G B 50210)执行。1 1.0.4 工程施工使用的钢材、混凝土以

45、及植入钢筋等主要材料,应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或材料性能检测报告。1 1.0.5 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采用的金属构件防腐层质量应满足现行 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G B/T 18226)或设计文件要求。1 1.0.6 交通标志、标线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应按照现行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 B 51038)执行。1 1.0.7 具体实测项目及检查方法、频率和允许偏差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10.0.8 未尽事宜详见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2 5本规程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46、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 符 合 的 规 定”或“应按执行”。2 6引用标准名录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 J J 1 1;2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 B 50688;3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 T G D 81;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 T G/T D 81;5 公路护栏安全性

47、能评价标准J T G B 05-01;6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 J J 2;7 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 J J/T 233;8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 J J 69;9 桥墩附着式柔性防车撞装置J T/T 1061;10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 B 51038;.2 7河 南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城 市 桥 梁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置 标 准S t a n d a r d f o r s e t t i n g u p s a f e t y p r o t e c t i o n f a c i l i t i e s f o r u r

48、b a n b r i d g e sD B J*条 文 说 明2 82 术 语2.0.1 混凝土护栏是刚性护栏的主要代表形式,车 辆 碰 撞 时 通 过 爬 高 并 转 向 来 吸 收 碰 撞能 量。2.0.2 波形梁护栏是半刚性护栏的主要代表形式,车辆碰撞时利用土基、立柱、波纹状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2.0.3 缆 索 护 栏 是 柔 性 护 栏 的 主 要 代 表 形 式,车 辆 碰 撞 时 依 靠 缆 索 的 拉 应 力 来 吸收碰撞能量。2.0.4 特种车辆还包括抢险救灾、事故、应急车辆等。2 93 基 本 规 定3.0.4 主动引导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视线诱导设施、隔离

49、栅、防抛网等,通过提醒、警示、诱导作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轨道交通线指地面上轨道交通线。3.0.5 被动防护设施包括防撞护栏、防撞垫、防撞岛等安全防护设施,为失控车辆提供安全防护。3.0.6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本标准涉及的防撞护栏、防撞端头、防撞垫、限界结构防撞设施、桥梁墩柱防护、人行护栏、防抛网、隔离栅、防眩设施等。3 04 防 撞 护 栏4.1.2 活动护栏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组成部分之一,应该具有与所处路段中央分隔带护栏相同的防撞等级,只有活动护栏的防撞等级和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相匹配,才能保证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撞能力的连续性。根据实际调查,现有城市快速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护栏很多,主要

50、的活动护栏形式为插拔式活动护栏和伸缩式活动护栏。这些活动护栏不具备防撞性能,车辆碰撞活动护栏时,很容易冲向对向车道,并引发二次事故。目前,国内已研制出具备规定防撞能力的活动护栏,且已经过实车碰撞实验验证,能够满足工程实际的需要。4.1.3 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刚度防撞护栏,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而且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可能发生严重事故。因此,应对该衔接处护栏做专门的设计,使其刚度逐渐过渡并构成一个防护能力连续的整体。过渡段的等级至少达到相连接的两种护栏里较低的防护等级。4.1.5 防撞护栏是一种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能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但也是一种障碍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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