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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国52年来首次立法界定“高温天气”.pdf

  •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 文档编号:1606410
  • 上传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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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52年来首次立法界定“高温天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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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 -中国52年来首次立法界定“高温天气” 2012-05-27 03:02:50 来源: 华龙网 暂无网友评论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如今已入夏,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

    2、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变化 1 人群:从部分行业扩至所有劳动者 意见稿首先对办法适用人群及最高气温作出界定。 - 2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解读 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工作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暂行办法却52年雷打不动,其中的许多规定早已经与社会脱节。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

    3、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目前第三产业高度发展,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 意见稿把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变化 2 待遇: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

    4、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解读 我国有卫生标准,限制职工在高温下作业的时间一直存在,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中暑,属职业病,可以享受职业工伤的同等待遇。 - 3 -国家有法定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的限值,这个劳动时间限值标准根据劳动强度的轻度、中等和重度三种情况,要求职工在不同的高温下都要保证有不同的劳动休息时间。 而意见稿对在工作中因中暑引起的死亡,更加明确提出属于工伤,这可制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下持续工作。 变化 3 标准:更

    5、细化防单位钻空子 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

    6、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另外,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解读 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高温车间的降温措施和高温中对工人的照顾,高温的标准并没有明确,部分用人单位就会钻空子,会出现工人说已达到高温但单位却说“不热”的情况。 而现在的意见稿对在什么温度下能工作、什么温度下不能工作以及工作时间都有了明确的标准,并且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为准。用人单位再不能自己说了算,劳动者权益有了法律保证。 此外,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高温津贴,意见稿则把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变化

    7、4 - 4 -问责:首次明确可追刑责 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 而在新的办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而且力度相对较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高,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专家提醒,劳动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高温条件下作业,要了解和清楚新办法内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人单位有违规行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蔡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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