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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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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 号:C N C A-C 2 2-0 2:2 0 2 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玩 具2 0 2 0-0 6-0 1 发 布 2 0 2 0-0 7-0 1 实 施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目 录0 引 言.11 适 用 范 围.12 认 证 依 据 标 准.13 认 证 模 式.24 认 证 单 元 划 分.25 认 证 委 托.25.1 认 证 委 托 的 提 出 和 受 理.25.2 委 托 资 料.35.3 实 施 安 排.36 认 证 实 施.36.1 型 式 试 验.36.2 认 证 评 价 与 决 定.46.3 认 证 时 限.47 获 证 后 监

2、 督.57.1 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57.2 生 产 现 场 抽 取 样 品 检 测 或 者 检 查.57.3 市 场 抽 样 检 测 或 者 检 查.57.4 获 证 后 监 督 的 频 次 和 时 间.67.5 获 证 后 监 督 的 记 录.67.6 获 证 后 监 督 结 果 的 评 价.68 认 证 证 书.68.1 认 证 证 书 的 保 持.68.2 认 证 证 书 的 变 更/扩 展.68.3 认 证 证 书 的 注 销、暂 停 和 撤 销.78.4 认 证 证 书 的 使 用.79 认 证 标 志.71 0 收 费.71 1 认 证 责 任.71 2 认 证 实

3、施 细 则.810 引 言本 规 则 基 于 玩 具 的 安 全 风 险 和 认 证 风 险 制 定,规 定 了 玩 具 实 施 强 制 性 产品 认 证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要 求。玩 具 在 以 预 定 或 可 预 见 的 方 式 使 用 时,不 得 危 及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方 的 安全 或 健 康。当 玩 具 只 供 特 定 年 龄 儿 童 使 用 时,应 考 虑 到 使 用 者 以 及 在 适 当情 况 下 其 监 护 人 的 能 力。为 符 合 上 述 基 本 安 全 要 求,认 证 委 托 人 应 确 保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的 玩 具 能够 符 合 认 证 依 据

4、 标 准、获 得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并 加 施 C C C 标 志。本 规 则 与 认 监 委 发 布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生 产 企 业 分 类 管理、认 证 模 式 选 择 与 确 定、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生 产 企 业 检 测 资源 及 其 他 认 证 结 果 的 利 用、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工 厂 检 查 通 用 要求 等 通 用 实 施 规 则 配 套 使 用。认 证 机 构 应 依 据 通 用 实 施 规 则 和 本 规 则 要 求 编 制 认 证 实 施 细 则,并 配套 通 用 实 施

5、 规 则 和 本 规 则 共 同 实 施。1 适 用 范 围本 规 则 适 用 于 设 计 或 预 定 供 1 4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耍 时 使 用 的 电 玩 具、塑 胶玩 具、金 属 玩 具、乘 骑 车 辆 玩 具。具 体 适 用 范 围 以 及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相 关 产 品 标 准、技 术、产 业 政 策 等 因素 发 生 变 化 所 引 起 的 适 用 范 围 调 整,应 以 市 场 监 管 总 局(认 监 委)发 布 的 公告 为 准。2 认 证 依 据 标 准G B 6 6 7 5.1 玩 具 安 全 第 1 部 分:基 本 规 范;G B 6 6 7 5.2

6、玩 具 安 全 第 2 部 分:机 械 与 物 理 性 能;G B 6 6 7 5.3 玩 具 安 全 第 3 部 分:易 燃 性 能;G B 6 6 7 5.4 玩 具 安 全 第 4 部 分:特 定 元 素 的 迁 移;G B 1 9 8 6 5 电 玩 具 的 安 全(适 用 于 电 玩 具、带 电 的 乘 骑 车 辆 玩 具,其中 第 2 0 章“辐 射、毒 性 和 类 似 危 害”免 于 检 测,由 生 产 者 负 责 从 设 计 和 选 取2零 部 件、原 材 料 等 方 面 予 以 保 证,不 免 除 生 产 者 对 第 2 0 章 的 责 任)。上 述 标 准 原 则 上 应

7、执 行 国 家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当 需使 用 标 准 的 其 他 版 本 时,应 按 照 认 监 委 发 布 的 适 用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公 告 执行。3 认 证 模 式实 施 玩 具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基 本 认 证 模 式 为:型 式 试 验+获 证 后 监 督。对 于 少 量 的 单 批 次 出 厂/进 口 玩 具,可 免 于 获 证 后 监 督,相 关 要 求 由 认证 机 构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具 体 数 量 由 认 证 机 构 与 认 证 委 托 人 协 商 确定。上 述 获 证 后 监

8、 督 是 指 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生 产 现 场 抽 取 样 品 检 测 或 者 检查、市 场 抽 样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三 种 方 式 之 一 或 组 合。认 证 机 构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生 产 企 业 分 类 管 理、认 证模 式 选 择 与 确 定 的 要 求,对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分 类 管 理,并 结 合 分 类 管 理 结 果在 基 本 认 证 模 式 的 基 础 上 酌 情 增 加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产 品 一 致 性 检 查 等相 关 要 素、对 获 证 后 监 督 各 方 式 进 行 组 合,以

9、 确 定 认 证 委 托 人 所 能 适 用 的 认证 模 式。4 认 证 单 元 划 分原 则 上,应 按 玩 具 主 要 材 质、结 构、功 能 及 预 定 玩 耍 方 式、适 用 年 龄 等的 不 同 划 分 认 证 单 元。认 证 机 构 应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认 证 单 元 划 分 具 体要 求。相 同 生 产 者、不 同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的 相 同 产 品,或 不 同 生 产 者、相 同 生 产企 业 生 产 的 相 同 产 品,可 划 分 为 同 一 认 证 单 元。5 认 证 委 托5.1 认 证 委 托 的 提 出 和 受 理认 证 委 托 人

10、需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认 证 委 托,认 证 机 构 应 对 认3证 委 托 进 行 处 理,并 按 照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的 时 限 要 求 反 馈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信 息。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时,认 证 机 构 不 得 受 理 相 关 认证 委 托。5.2 委 托 资 料认 证 机 构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标 准 及 认 证 实 施 的 需 要,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明 确 委 托 资 料 清 单(应 至 少 包 括 认 证 委 托 书 或 合 同、认 证 委 托

11、人/生 产 者/生产 企 业 的 注 册 证 明 等)。必 要 时,对 认 证 实 施 中 未 涉 及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产 品 一 致 性 检 查 的生 产 企 业,认 证 机 构 可 要 求 认 证 委 托 人 提 交 生 产 企 业 有 关 工 厂 质 量 保 证 能力 和 产 品 一 致 性 控 制 的 自 我 评 估 报 告。认 证 委 托 人 应 按 照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委 托 资 料 清 单 的 要 求 提 供 所 需 资 料。认 证 机 构 负 责 审 核、管 理、保 存、保 密 有 关 资 料,并 将 资 料 审 核 结 果 告 知 认证 委 托

12、 人。5.3 实 施 安 排认 证 机 构 应 与 认 证 委 托 人 约 定 双 方 在 认 证 实 施 各 环 节 中 的 相 关 责 任 安排,并 根 据 生 产 企 业 实 际 和 分 类 管 理 情 况,按 照 本 规 则 及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的 要求,确 定 认 证 实 施 的 具 体 方 案 并 告 知 认 证 委 托 人。6 认 证 实 施6.1 型 式 试 验认 证 机 构 应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型 式 试 验 的 具 体 要 求。6.1.1 型 式 试 验 方 案认 证 机 构 应 在 进 行 资 料 审 核 后 制 定 型 式 试 验 方 案

13、,并 告 知 认 证 委 托 人。型 式 试 验 方 案 包 括 型 式 试 验 的 全 部 样 品 要 求 和 数 量、检 测 标 准 与 检 测项 目 等。6.1.2 型 式 试 验 样 品 要 求认 证 机 构 应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认 证 产 品 抽 样/送 样 的 相 关 要 求。通常,型 式 试 验 样 品 按 型 式 试 验 方 案 或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确 定,由 认 证 委 托 人4送 样;必 要 时,认 证 机 构 也 可 采 取 现 场 抽 样/封 样 方 式 获 得 样 品。认 证 委 托 人 应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样 品

14、与 实 际 生 产 产 品 的 一 致 性。认 证 机构 和/或 实 验 室 应 对 认 证 委 托 人 提 供 样 品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实 验 室 对 样 品真 实 性 有 疑 义 的,应 当 向 认 证 机 构 说 明 情 况,并 做 出 相 应 处 理。6.1.3 型 式 试 验 项 目玩 具 的 型 式 试 验 应 符 合 认 证 依 据 标 准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要 求。6.1.4 型 式 试 验 的 实 施认 证 委 托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监 委 指 定 的 实 验 室 完 成 型 式 试 验。实 验 室 对 样品 进 行 型 式 试 验,并 对 检

15、 测 全 过 程 做 出 完 整 记 录 并 归 档 留 存,以 保 证 检 测 过程 和 结 果 的 记 录 具 有 可 追 溯 性。认 证 委 托 人 可 先 实 施 型 式 试 验,再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认 证 委 托。认 证 机 构应 在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接 受 认 证 委 托 人 先 实 施 型 式 试 验 的 相 关 要 求。6.1.5 型 式 试 验 报 告认 证 机 构 应 规 定 统 一 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格 式。型 式 试 验 结 束 后,实 验 室 应 及 时 向 认 证 委 托 人、认 证 机 构(如 已 确 定)出 具 型 式 试 验

16、报 告。报 告 应 包 含 对 认 证 单 元 内 所 有 产 品 必 要 信 息 的 描 述。认证 委 托 人 应 确 保 在 获 证 后 监 督 时 能 够 向 认 证 机 构 和 执 法 机 构 提 供 完 整 有 效的 型 式 试 验 报 告。6.2 认 证 评 价 与 决 定认 证 机 构 对 型 式 试 验 结 论、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产 品 一 致 性 检 查 结 论(适 用 时)和 有 关 资 料/信 息 进 行 综 合 评 价,做 出 认 证 决 定。对 符 合 认 证 要 求的,按 认 证 单 元 颁 发 认 证 证 书;对 无 法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17、的,不 予 批 准 认 证 委 托,认 证 终 止。6.3 认 证 时 限认 证 机 构 应 对 认 证 各 环 节 的 时 限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做 出 明 确 规 定,并 确保 相 关 工 作 按 时 限 要 求 完 成。认 证 委 托 人 须 对 认 证 活 动 予 以 积 极 配 合。对 符合 认 证 要 求 的,一 般 情 况 下 自 受 理 认 证 委 托 起 9 0 天 内 向 认 证 委 托 人 出 具 认证 证 书。57 获 证 后 监 督获 证 后 监 督 是 指 认 证 机 构 对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的 监 督。认 证 机构 应

18、 结 合 生 产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和 实 际 情 况,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获 证 后 监 督方 式 选 择 的 具 体 要 求。7.1 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认 证 机 构 应 在 生 产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的 基 础 上,对 获 证 产 品 及 其 生 产 企 业 实施 有 效 的 跟 踪 检 查,以 验 证 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要 求、确 保 获 证产 品 持 续 符 合 认 证 依 据 标 准 要 求 并 保 持 与 型 式 试 验 样 品 的 一 致 性。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 应 在 生 产 企 业

19、 正 常 生 产 时,优 先 选 择 不 预 先 通 知 被 检查 方 的 方 式 进 行。对 于 非 连 续 生 产 的 产 品,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交 相关 生 产 计 划,便 于 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 有 效 开 展。必 要 时,认 证 机 构 可 到 生 产企 业 以 外 的 场 所 实 施 延 伸 检 查。认 证 机 构 应 按 照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工 厂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要 求 和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工 厂 检 查 通 用 要 求 制 定 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要 求 具 体

20、 内 容,并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予 以 明 确。7.2 生 产 现 场 抽 取 样 品 检 测 或 者 检 查采 取 生 产 现 场 抽 取 样 品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方 式 实 施 获 证 后 监 督 的,认 证 委 托人、生 产 者、生 产 企 业 应 予 以 配 合。认 证 机 构 应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生 产 现 场 抽 取 样 品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的内 容 和 要 求。如 生 产 企 业 具 备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实 施 规 则 生 产 企 业 检 测 资 源 及 其 他认 证 结 果 的 利 用 要 求 和 认 证 依 据

21、 标 准 要 求 的 检 测 条 件,认 证 机 构 可 利 用 生产 企 业 检 测 资 源 实 施 检 测,并 承 认 相 关 结 果;如 生 产 企 业 不 具 备 上 述 检 测 条件,应 将 样 品 送 指 定 实 验 室 检 测。认 证 机 构 应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利 用 生产 企 业 检 测 资 源 实 施 检 测 的 具 体 要 求 及 程 序。7.3 市 场 抽 样 检 测 或 者 检 查采 取 市 场 抽 样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方 式 实 施 获 证 后 监 督 的,认 证 委 托 人、生 产者、生 产 企 业 应 予 以 配 合 并 确 认

22、从 市 场 抽 取 的 样 品。认 证 机 构 应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市 场 抽 样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的 内 容 和 要6求。7.4 获 证 后 监 督 的 频 次 和 时 间认 证 机 构 应 在 生 产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的 基 础 上,对 不 同 类 别 的 生 产 企 业 采 用不 同 的 获 证 后 监 督 频 次,合 理 确 定 监 督 时 间,具 体 原 则 应 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予 以 明 确。7.5 获 证 后 监 督 的 记 录认 证 机 构 应 当 对 获 证 后 监 督 全 过 程 予 以 记 录 并 归 档 留 存,以

23、保 证 认 证 过程 和 结 果 具 有 可 追 溯 性。7.6 获 证 后 监 督 结 果 的 评 价认 证 机 构 对 获 证 后 的 跟 踪 检 查 结 论、抽 取 样 品 检 测 或 者 检 查 结 论 和 有 关资 料/信 息 进 行 综 合 评 价。评 价 通 过 的,可 继 续 保 持 认 证 证 书、使 用 C C C 标志;评 价 不 通 过 的,认 证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相 应 情 形 做 出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认 证 证 书的 处 理,并 予 以 公 布。8 认 证 证 书8.1 认 证 证 书 的 保 持本 规 则 覆 盖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的 有 效

24、 期 为 5 年。有 效 期 内,证 书 的 有 效 性 依赖 认 证 机 构 的 获 证 后 监 督 获 得 保 持。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需 要 延 续 使 用 的,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当 在 认 证 证 书 有效 期 届 满 前 9 0 天 内 提 出 认 证 委 托。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最 后 一 次 获 证 后 监 督 结 果评 价 通 过 的,认 证 机 构 应 在 接 到 认 证 委 托 后 直 接 换 发 新 证 书。对 于 少 量 的 单 批 次 出 厂/进 口 玩 具 颁 发 的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6 个 月,到 期 不 再 延

25、续。8.2 认 证 证 书 的 变 更/扩 展获 证 后,当 涉 及 认 证 证 书、产 品 特 性 或 认 证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发 生变 更 时,或 认 证 委 托 人 需 要 扩 展 已 经 获 得 的 认 证 证 书 覆 盖 的 产 品 范 围 时,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向 认 证 机 构 提 出 变 更/扩 展 委 托,变 更/扩 展 经 认 证 机 构 批 准 后方 可 实 施。认 证 机 构 应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在 认 证 实 施 细 则 中 明 确 变 更/扩 展 要7求,并 对 变 更/扩 展 内 容 进 行 文 件 审 查、检 测 和

26、/或 检 查(适 用 时),评 价 通过 后 方 可 批 准 变 更/扩 展。8.3 认 证 证 书 的 注 销、暂 停 和 撤 销认 证 证 书 的 注 销、暂 停 和 撤 销 依 据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和 强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注 销、暂 停、撤 销 实 施 规 则 及 认 证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认 证 机 构 应 确 定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产 品 类 别 和 范 围,并 采 取 适 当 方 式 对 外 公告 被 注 销、暂 停 和 撤 销 的 认 证 证 书。8.4 认 证 证 书 的 使 用认 证 证 书 的 使 用

27、 应 符 合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9 认 证 标 志按 本 规 则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并 获 得 认 证 证 书 的 玩 具 应 在 产 品 本 体 的适 当 位 置 或 产 品 标 牌 上 加 施 标 准 规 格 C C C 标 志 或 自 行 印 刷/模 压 C C C 标 志。对 于 不 能 在 本 体 上 加 施 C C C 标 志 的 产 品,应 在 最 小 销 售 包 装 上 加 施 C C C 标志。C C C 标 志 式 样 如 下:认 证 委 托 人 应 确 保 对 C C C 标 志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符 合 强

28、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管理 规 定、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标 志 加 施 管 理 要 求 等 规 定。1 0 收 费认 证 机 构、实 验 室 应 制 定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并 公 示,按 收 费 标 准 或 合 同 约 定价 格 向 认 证 委 托 人 收 费。1 1 认 证 责 任认 证 机 构 应 对 其 做 出 的 认 证 结 论 负 责。8实 验 室 应 对 检 测 结 果 和 检 测 报 告 负 责。认 证 机 构 及 其 委 派 的 工 厂 检 查 员 应 对 工 厂 检 查 结 论 负 责。认 证 委 托 人 应 对 其 提 交 的 委 托 资 料 及 样 品 的

29、 真 实 性、合 法 性 负 责。1 2 认 证 实 施 细 则认 证 机 构 应 依 据 本 规 则 的 原 则 和 要 求,制 定 科 学、合 理、可 操 作 的 认 证实 施 细 则。认 证 实 施 细 则 应 在 向 认 监 委 备 案 后 对 外 公 布 实 施。认 证 实 施 细 则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1)认 证 流 程 及 时 限 要 求;(2)认 证 模 式 的 选 择 及 相 关 要 求;(3)生 产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要 求;(4)认 证 委 托 资 料 及 相 关 要 求;(5)型 式 试 验 要 求;(6)企 业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和 产 品 一 致 性 控 制 要 求 及 检 查 要 求;(7)获 证 后 监 督 要 求;(8)利 用 生 产 企 业 检 测 资 源 实 施 检 测 要 求;(9)认 证 变 更(含 标 准 换 版)要 求;(1 0)关 键 零 部 件 和 原 材 料 清 单 及 相 关 要 求;(1 1)少 量 的 单 批 次 出 厂/进 口 玩 具 认 证 相 关 要 求;(1 2)收 费 标 准 及 相 关 要 求;(1 3)与 技 术 争 议、申 诉 相 关 的 流 程 及 时 限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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