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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第1号修改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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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 S G 21-2016)第 1 号修改单(对 2016 年 2 月第 1 版的修改)1.将 1.9 条 修 改 为:“1.9 不 符 合 本 规 程 时 的 特 殊 处 理 规 定“有 关 单 位 采 用 新 材 料、新 技 术、新 工 艺,与 本 规 程 不 一 致,或 者 本 规 程 未 作 要 求、可 能 对 安 全 性 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应 当 向 国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以 下 简 称 市 场 监 管 总 局)申 报,由 市 场 监 管总 局 委 托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与 节 能 技 术 委 员 会 进 行 技

2、术 评 审,评 审 结果 经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批 准 后 投 入 生 产、使 用。”2.将 2.1.1(4)项 修 改 为:“(4)压 力 容 器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应 当向 材 料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质 量 证 明 书,材 料 质 量 证 明 书 的 内 容 应 当 齐全、清 晰 并 且 印 制 可 以 追 溯 的 信 息 化 标 识,加 盖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质量 检 验 章;可 以 追 溯 的 信 息 包 括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名 称、材 料 牌 号、规 格、炉 批 号、交 货 状 态、质 量 证 明 书 签 发 日 期 等 内 容;可 以 追溯 的 信

3、息 化 标 识 包 括 二 维 码、条 码 等。”3.将 2.1.2.1(6)项 修 改 为:“(6)主 要 受 压 元 件 采 用 未 列 入本 规 程 协 调 标 准 的 标 准 抗 拉 强 度 下 限 值 大 于 5 4 0 M P a 的 低 合 金 钢,或 者 用 于 设 计 温 度 低 于 4 0 的 低 合 金 钢,应 当 按 照 本 规 程2.1.3.2(1)和(2)的 要 求 证 明 其 各 项 性 能 指 标 能 够 满 足 本 规 程 和相 应 标 准 的 要 求。”4.将 2.1.3.1 条 修 改 为:“2.1.3.1 未 列 入 本 规 程 协 调 标 准的 材 料

4、“2.1.3.1.1 未 列 入 压 力 容 器 或 者 承 压 设 备 专 用 材 料 标 准-2-的 材 料“主 要 受 压 元 件 采 用 的 材 料,未 列 入 本 规 程 协 调 标 准,也 未列 入 压 力 容 器 或 者 承 压 设 备 专 用 钢 板、锻 件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准 的,应 当 经 过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核 准 的 压 力 容 器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的 试验 验 证,并 且 出 具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后,按 照 本 规 程 1.9 的 规 定 进 行新 材 料 技 术 评 审。“2.1.3.1.2 已 列 入 压 力 容 器 或

5、者 承 压 设 备 专 用 材 料 标 准的 材 料“主 要 受 压 元 件 采 用 的 材 料,未 列 入 本 规 程 协 调 标 准,但 已列 入 压 力 容 器 或 者 承 压 设 备 专 用 钢 板、锻 件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准 的,材 料 研 制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企 业 标 准 并 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社 会公 示,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 数 据(包 括 化 学 成 分、拉 伸 性 能、疲 劳 试验 数 据、断 裂 韧 性 以 及 其 他 满 足 该 材 料 使 用 范 围 要 求 的 性 能 参数)。材 料 经 过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核

6、 准 的 压 力 容 器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的 试验 验 证,并 且 出 具 型 式 试 验 报 告,证 明 其 各 项 性 能 指 标 能 够 满 足本 规 程 和 相 应 标 准 要 求 的,可 以 用 于 制 造 压 力 容 器。”5.将 2.1.3.2 条 改 为:“2.1.3.2 材 料 制 造 单 位 首 次 制 造 的压 力 容 器 专 用 低 合 金 钢 板 及 锻 件“对 于 本 规 程 协 调 标 准 中 标 准 抗 拉 强 度 下 限 值 大 于 5 4 0 M P a或 者 用 于 设 计 温 度 低 于 4 0 的 低 合 金 钢 板 及 锻 件,境 内 材 料

7、 制造 单 位 首 次 制 造 时,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证 明 各 项 性 能 指 标能 够 达 到 本 规 程 以 及 本 规 程 协 调 标 准 要 求 的,可 以 用 于 制 造 压 力-3-容 器:“(1)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向 材 料 使 用 单 位 提 供 材 料 焊 接 性 试验 报 告 和 焊 后 热 处 理 工 艺 等 技 术 资 料,并 且 根 据 设 计 需 要 提 供 材料 高 温 短 时 拉 伸 性 能、疲 劳 试 验 数 据、断 裂 韧 性,以 及 确 定 落 锤试 验(N D T T)、韧 脆 转 变 温 度(F A T T 5 0

8、)结 果 的 系 列 试 验 数 据。对 于使 用 温 度 高 于 材 料 蠕 变 温 度 的,材 料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材 料 的 高温 性 能 试 验 数 据(持 久 强 度 或 者 蠕 变 极 限 等);“(2)材 料 应 当 经 过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核 准 的 压 力 容 器 型 式 试 验机 构 进 行 的 试 验 验 证,并 且 出 具 型 式 试 验 报 告。”6.增 加 2.1.3.3 条:“2.1.3.3 厚 度 超 出 标 准 适 用 范 围 的 钢板 及 锻 件“用 于 压 力 容 器 主 要 受 压 元 件 的 钢 板 及 锻 件,已 列 入 本

9、规 程协 调 标 准,但 是 板 材 厚 度 或 者 锻 件 公 称 厚 度 超 出 标 准 适 用 范 围 的,材 料 各 项 性 能 不 得 低 于 协 调 标 准 中 已 规 定 厚 度 范 围 内 的 最 低 要求。”7.增 加 2.1.3.4 条:“2.1.3.4 材 料 使 用 要 求“设 计 单 位 在 选 用 2.1.3.1 至 2.1.3.3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材 料 时,应 当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提 供 选 材 满 足 本 规 程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的 具 体 说明,包 括 材 料 的 力 学 性 能、物 理 性 能、工 艺 性 能 和 与 介 质 相 容

10、 性等,同 时 提 出 具 体 的 材 料 订 货 技 术 条 件,明 确 压 力 容 器 制 造、使用、检 验 等 相 关 技 术 要 求,并 且 对 设 计 选 材 负 责;“2.1.3.1 至 2.1.3.3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材 料 用 于 压 力 容 器 主 要-4-受 压 元 件 时,压 力 容 器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化 学 成 分(按 炉 号)、力 学 性 能(按 炉 批 号)的 验 证 性 复 验,复 验 结 果 经 过 监 督 检 验 机 构确 认 合 格 后,可 以 投 料 使 用,材 料 复 验 报 告 应 当 纳 入 产 品 质 量 证明 文

11、 件。”8.将 3.1.5 条 修 改 为:“3.1.5 设 计 方 法“压 力 容 器 的 设 计 可 以 采 用 规 则 设 计 方 法、分 析 设 计 方 法,以 及 本 规 程 协 调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验 证 性 爆 破 试 验 方 法、对 比 经 验 设计 方 法 等。“压 力 容 器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基 于 本 规 程 3.1.3 所 述 的 设 计 条件,综 合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因 素、损 伤 模 式、失 效 模 式、风 险 状 况 和安 全 裕 量,以 保 证 压 力 容 器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刚 度、稳 定 性 和 耐腐 蚀 性,同 时 还

12、应 当 考 虑 支 座、底 座 圈、支 耳 及 其 他 型 式 支 承 件与 压 力 容 器 受 压 元 件 的 焊 接(粘 接)接 头 的 强 度 要 求,确 保 压 力 容器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的 安 全。”9.将 3.2.1 0.1(2)项 修 改 为:“(2)采 用 未 列 入 N B/T 4 7 0 1 3或 者 超 出 其 适 用 范 围 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时,应 当 取 得 压 力 容 器 设 计单 位 和 监 督 检 验 机 构 书 面 同 意;实 施 检 测 的 机 构 应 当 在 试 验 研 究的 基 础 上,制 定 相 应 的 无 损 检 测 团

13、体 标 准 或 者 企 业 标 准,开 展 与3.2.1 0.1(1)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无 损 检 测 方 法 的 比 对 试 验,保 证 所 用方 法 的 技 术 指 标 不 低 于 N B/T 4 7 0 1 3 的 相 关 要 求。”1 0.将 3.2.1 0.2.2.4(2)项 修 改 为:“(2)采 用 气 压 或 者 气 液组 合 耐 压 试 验 压 力 容 器 的 焊 接 接 头(按 照 N B/T 4 7 0 1 2 制 冷 装 置-5-用 压 力 容 器 生 产 的 制 冷 用 压 力 容 器 除 外);”1 1.将 3.2.1 5.3 条 修 改 为“3.2.1 5.

14、3 最 小 厚 度“壳 体 成 形 后 的 实 际 最 小 厚 度 应 当 满 足 制 造、运 输、安 装、使 用 等 要 求。”1 2.增 加 4.1.1(3)项:“(3)压 力 容 器 现 场 制 造、现 场 组 焊、现 场 粘 接 前,从 事 现 场 制 造、现 场 组 焊、现 场 粘 接 的 单 位 应 当 参照 本 规 程 5.1(4)的 要 求 向 使 用 地 的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书 面告 知。”1 3.将 注 4-1 修 改 为:“注 4-1:固 定 式 压 力 容 器 的 现 场 制 造、现 场 组 焊、现 场 粘 接,分 别 指 无 法 整 体 运 输 的 大 型 压 力 容 器(含球 罐)在 使 用 现 场 进 行 的 制 造、分 段 出 厂 在 使 用 现 场 进 行 的 压 力容 器 组 焊、在 使 用 现 场 进 行 的 非 金 属 压 力 容 器 的 粘 接。”1 4.将 6.1.2.1(3)项 修 改 为:“(3)单 独 出 厂 的 下 列 部 件:封头(具 有 焊 缝 或 者 成 形 后 需 要 进 行 热 处 理 的),具 有 焊 缝(粘 接 缝)的 筒 节、球 壳 板,换 热 管 束。”1 5.将 所 有 相 关 条 款 中 的“国 家 质 检 总 局”修 改 为:“市 场 监管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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