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 BD B J/T 1 4 0 9 2 2 0 1 2 J 1 2 2 2 7 2 0 1 2建 筑基 桩竖 向 抗压 承载 力快 速 检测 技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C o d e f o r F a s t T e s t i n g o fF o u n d a t i o n P i l e V e r t i c a l B e a r i n g C a p a c i t y2 0 1 2-1 1-2 0 发 布 2 0 1 3-0 1-0 1 实 施山东 省住 房和城 乡建 设厅1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建
2、筑 基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C o d e f o r F a s t T e s t i n g o fF o u n d a t i o n P i l e V e r t i c a l B e a r i n g C a p a c i t yD B J/T 1 4 0 9 2 2 0 1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 2 2 2 7 2 0 1 2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3 年 1 月 1 日2012济南2关 于 发
3、布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建 筑 基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快 速 检 测 技 术 规 程 的 通 知鲁 建 标 字 2 0 1 2 4 0 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 山东 省建 筑 科学 研究 院 等单 位主 编 的 建筑 基 桩竖 向抗 压 承载 力快 速 检测 技术规 程 业 经 审 定 通 过,批 准 为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编 号 为 DBJ/T 14 092 2012,现予以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山 东 省 住 房
4、和 城 乡 建 设 厅2 0 1 2 年 1 1 月 2 0 日3前 言根据省住建厅鲁建标函201114 号文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在 试验 基地 及工 程 现场 对比 试验 数 据分 析的 基础 上,认 真总 结省 内外 工 程基 桩检 测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程。本 规程 的主 要 技术 内容 包 括总 则、术 语和 符号、基本 规定、仪器 设备 及 其安 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和条文说明等内容及有关附录。本 规程 在执 行 过程 中,请 各单 位注 意 积累 资料,总结 经验,及时 将修 改 意见 寄送至 山 东 省 建 筑 科 学 研
5、 究 院(地 址:济 南 市 无 影 山 路 29 号,邮 编 250031,电 话0531-85595265,传真 0531-85595276,E-mail:)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铁正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诸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蓬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长清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主 要 起 草 人:张 培 学 宋 义 仲 鞠
6、庆 海 鲁 爱 民 张 晓 静 张 岩 松 王 玉 广 崔 宏 海李 守 峰 陈 树 林 徐 勇 付 军 雷 蕊 朱 锋 孟 炎 矫 恒 信 张 学 军 缪炜 刘 序 革 万 立 华 杨 为 东 陈 延 忠 田 强 张 明 海 孔 凡 西 李 新 军 黄 庆华 臧 运 锋 李 伟 刘 辉 刘 炳 强 王 涛 臧 士 杰 赵 勇 孙 为 波 邢 玉 浩刘忠 刘洪伟 王术江 张 懿 张 珊 李 梅 宋立玺 王帅帅主要审查人:刘俊岩 李长君 张 毅 王松林 李利民 张善法 荆兆晖 邢庆毅 宋亦工4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与符号 12.1 术语 12.2 符号 13 基本规定 24 仪器设备及其安装
7、 35 现场检测 46 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 5附录 A 桩身内力检测 7附录 B 桩头处理方法(桩帽设计)1 2附录 C 静载荷试验记录表 1 3本规程用词说明 1 4引用标准名录 1 5条文说明 165T A B L E O F C O N T E N T SC ha pt e r 1 G e ne r a l 1C ha pt e r 2 G l os s a r y a nd S i g n 1C ha pt e r 3 B a s i c S t a nda r d 2C ha pt e r 4 S e t t i ng of E qui pm e nt a nd I n s t r
8、 um e nt 3C ha pt e r 5 S pot T e s t i ng 4C ha pt e r 6 A na l y s i s a nd D e c i s i on of t he T e s t i ng D a t a 5A ppe ndi x A I n ne r f or c e T e s t i ng of t he F ounda t i on P i l e 7A ppe ndi x B D e s i gne d of P i l e-t op 12A ppe ndi x C R e c or d of t he L o a d-t e s t i ng
9、13S t r i c t E x pl a na t i ons of W o r ds 1 4R e f e r e nc e s B i bl i og r a phy 1 5E x pl a na t i ons 1 611 总 则1.0.1 为 确 保 基 桩 检 测 工 作 质 量,提 高 检 测 工 作 效 率,做 到 安 全 适 用、技 术 先 进、数 据 准 确、正 确评 价,为 工 程 桩 施 工 验 收 提 供 可 靠 依 据,制 定 本 规 程。1.0.2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采 用 快 速 维 持 荷 载 试 验 法 对 建 筑 工 程 基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10、 载 力 进 行 验 收 检 测 和 评价。不 适 用 于 在 施 工 前 为 设 计 提 供 依 据 的 试 验 桩 的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检 验。1.0.3 基 桩 承 载 力 的 验 收 检 测 和 评 价 除 应 执 行 本 规 程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规 范 的 规 定。2 术 语、符 号2.1 术 语2.1.1 基 桩 f o u n d a t i o n p i l e桩 基 础 中 的 单 桩。2.1.2 单 桩 竖 向 静 载 荷 试 验 v e r t i c a l s t a t i c l o a d t e s t o f
11、 a s i n g l e p i l e测 定 静 载 荷 作 用 下 基 桩 的 轴 向 抗 压 承 载 力。2.1.3 试 验 桩 s t u d i e d p i l e为 设 计 提 供 依 据 需 测 定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的 桩。2.1.4 检 验 桩 t e s t e d p i l e需 测 定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的 桩。2.1.5 工 程 桩 b u i l d i n g p i l e组 成 结 构 物 基 础 的 桩。2.1.6 快 速 法 试 验 f a s t t e s t i n g相 对 于 慢 速 维 持 荷 载 法 而 言,即
12、在 静 载 荷 作 用 下,至 少 每 1 小 时 加 一 级 荷 载,直 至 破 坏,而分 析 得 到 基 桩 承 载 力 的 方 法。2.1.7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极 限 承 载 力 v e r t i c a l b e a r i n g c a p a c i t y o f a s i n g l e p i l e单 桩 在 竖 向 荷 载 作 用 下 到 达 破 坏 状 态 前 或 出 现 不 适 于 继 续 承 载 的 变 形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大 荷 载。2.2 符 号Q 作 用 于 桩 顶 的 轴 向 受 压 荷 载;suQ 由 慢 速 法 判 定 的 单 桩
13、 竖 向 抗 压 极 限 承 载 力;fuQ 由 快 速 法 判 定 的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极 限 承 载 力;R a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特 征 值;s 桩 顶 沉 降 量;t 试 验 持 续 时 间;A 桩 身 截 面 面 积;D 桩 端 直 径;d 桩 身 直 径;L 桩 身 长 度;E 桩 身 材 料 弹 性 模 量;修 正 前 的 应 变 值;修 正 后 的 应 变 值;i 第 i 断 面 处 应 变 平 均 值;r 导 线 电 阻;R 应 变 计 电 阻;2q s i 桩 第 i 断 面 与 i+1 断 面 间 侧 摩 阻 力;q p 桩 的 端 阻 力;u
14、桩 身 周 长;l i 第 i 断 面 与 第 i+1 断 面 之 间 的 桩 长;Q n 桩 端 的 轴 力。3 基 本 规 定3.0.1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测 人 员 应 符 合 国 家 及 省 相 关 法 规 要 求。3.0.2 施 工 完 成 后 的 工 程 桩 应 进 行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和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测。当 设 计 有 要 求 对 检 测 桩进 行 应 力 应 变 测 试 时,应 由 具 备 检 测 能 力 的 机 构 依 据 试 验 方 案 进 行 桩 身 应 变 计 的 埋 设 和 位 移 传 感 器位 移 杆 等 测 量 仪 器 的 布
15、 置,可 按 本 规 程 附 录 A 测 定 桩 身 应 变 和 桩 身 截 面 位 移,并 由 此 计 算 桩 的 分层 侧 阻 力 和 端 阻 力。3.0.3 桩 基 工 程 除 在 施 工 后 进 行 验 收 检 测 外,尚 应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或 设 计 要 求,进 行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质量 检 测 和 监 测。3.0.4 验 收 检 测 时,应 先 进 行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测,后 进 行 承 载 力 检 测。桩 身 完 整 性 除 对 检 验 桩 进 行 检测 外,尚 应 对 所 有 锚 桩 进 行 检 测。3.0.5 验 收 检 测 的 检 验 桩 的 选
16、择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施 工 质 量 有 疑 问 的 桩;2 局 部 地 基 条 件 出 现 异 常 的 桩;3 桩 身 完 整 性 检 测 中 判 定 的 类 桩;4 设 计 方 认 为 重 要 的 桩;5 施 工 工 艺 不 同 的 桩;6 除 上 述 1 5 款 指 定 的 检 验 桩 外,其 余 检 验 桩 的 检 测 宜 均 匀 或 随 机 分 布。检 测 数 量 不 应 少 于同 一 条 件 下 桩 基 分 项 工 程 总 桩 数 的 1%,且 不 少 于 3 根;当 总 桩 数 小 于 5 0 根 时,不 应 少 于2 根。3.0.6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应 在
17、 检 定 或 校 准 的 有 效 期 内,检 测 前 应 对 仪 器 设 备 检 查 调 试,保 持 正 常 工 作 状态。3.0.7 承 载 力 检 测 的 最 大 加 载 值 可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当 设 计 无 要 求 时,最 大 加 载 值 不 宜 小 于 设 计 单桩 承 载 力 特 征 值 的 2.2 倍。3.0.8 承 载 力 检 测 时,桩 身 混 凝 土 强 度 应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值;低 应 变 完 整 性 检 测 时,桩 身 混 凝 土 强 度不 得 低 于 设 计 强 度 的 7 0%。3.0.9 承 载 力 检 测 时 土 的 休 止 时 间 应 符
18、 合 表 3.0.9 的 规 定。表 3.0.9 土的休止时间土 的 类 别 休 止 时 间(d)砂 土 7粉 土 1 0非 饱 和 黏 性 土 1 5饱 和 黏 性 土 2 5注:对 于 泥 浆 护 壁 灌 注 桩,宜 适 当 延 长 休 止 时 间34 仪 器 设 备 及 其 安 装4.0.1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宜 具 有 自 动 加 载 装 置 并 具 备 检 测 数 据 自 动 采 集 和 实 时 上 传 功 能。4.0.2 试 验 加 载 宜 采 用 油 压 千 斤 顶。当 采 用 两 台 及 两 台 以 上 千 斤 顶 加 载 时,应 使 其 并 联 同 步 工 作,且 应
19、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千 斤 顶 的 型 号、规 格 应 相 同;2 千 斤 顶 的 合 力 中 心 应 与 受 检 桩 的 横 截 面 形 心 重 合。4.0.3 加 载 装 置 可 根 据 现 场 条 件 选 择 锚 桩 反 力 装 置、压 重 平 台 反 力 装 置、锚 桩 压 重 联 合 反 力 装 置、地 锚 反 力 装 置、自 平 衡 装 置 等,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加 载 反 力 装 置 能 提 供 的 反 力 不 得 小 于 预 估 最 大 加 载 值 的 1.2 倍;2 应 对 加 载 反 力 装 置 的 全 部 构 件 进 行 强 度 和 变 形 验
20、算;3 应 对 锚 桩 抗 拔 力(地 基 土、抗 拔 钢 筋、桩 的 接 头)进 行 验 算,采 用 工 程 桩 作 锚 桩 时,锚 桩 数量 不 宜 少 于 4 根,并 应 对 锚 桩 上 拔 量 进 行 监 测;4 压 重 应 在 检 测 前 一 次 加 足,并 均 匀 稳 固 地 放 置 于 平 台 上,且 压 重 施 加 于 地 基 的 压 应 力 不 宜 大于 地 基 承 载 力 特 征 值 的 1.5 倍,有 条 件 时 宜 利 用 工 程 桩 作 为 堆 载 支 点;5 内 置 荷 载 箱 应 安 放 在 受 检 桩 的 受 力 平 衡 点 处,荷 载 箱 应 水 平 放 置
21、于 试 桩 横 截 面 形 心 处,其 位移 方 向 与 桩 身 轴 线 夹 角 不 得 大 于 5。4.0.4 荷 载 测 量 可 用 放 置 在 千 斤 顶 上 的 荷 重 传 感 器 直 接 测 定,或 采 用 并 联 于 千 斤 顶 油 路 的 压 力 表 或压 力 传 感 器 测 定 油 压,根 据 千 斤 顶 率 定 曲 线 换 算 荷 载。荷 重 传 感 器、压 力 传 感 器 或 压 力 表 的 准 确 度等 级 应 优 于 或 等 于 0.5 级。试 验 用 压 力 表、油 泵、油 管 在 最 大 加 载 时 的 压 力 不 应 超 过 额 定 工 作 压 力的 8 0%。4
22、.0.5 沉 降 测 定 平 面 宜 在 桩 顶 以 下 2 0 0 m m 处,测 点 应 牢 固 地 固 定 于 桩 身。4.0.6 沉 降 测 量 宜 采 用 大 量 程 位 移 传 感 器 或 百 分 表,宜 采 用 数 显 位 移 计,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不 大 于 0.1%F S,分 辨 力 优 于 或 等 于 0.0 1 m m。2 对 于 直 径 或 边 宽 大 于 5 0 0 m m 的 桩,应 在 其 两 个 方 向 对 称 安 置 4 个 位 移 测 试 仪 表,直 径 或 边宽 小 于 等 于 5 0 0 m m 的 桩 可 对
23、称 安 置 2 个 位 移 测 试 仪 表。3 基 准 梁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刚 度,梁 的 一 端 应 固 定 在 基 准 桩 上,另 一 端 应 简 支 于 基 准 桩 上。4.0.7 试 桩、锚 杆(压 重 平 台 支 墩 边)和 基 准 桩 之 间 的 中 心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4.0.7 的 规 定。表 4.0.7 试桩、锚桩(或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反 力 装 置试 桩 中 心 与 锚 桩 中 心(或 压 重平 台 支 墩 边)试 桩 中 心 与 基 准 桩 中 心基 准 桩 中 心 与 锚 桩 中 心(或 压 重 平台 支 墩 边)锚 桩 横 梁 4(
24、3)D 且 2.0 m 4(3)D 且 2.0 m 4(3)D 且 2.0 m压 重 平 台 4 D 且 2.0 m 4(3)D 且 2.0 m 4 D 且 2.0 m地 锚 装 置 4 D 且 2.0 m 4(3)D 且 2.0 m 4 D 且 2.0 m注:1 D 为 试 桩、锚 桩 或 地 锚 的 端 部 直 径。2 如 试 桩 或 锚 桩 为 扩 底 桩 或 多 支 盘 桩 时,试 桩 与 锚 桩 的 中 心 距 尚 不 应 小 于 2 倍 扩 大 端 直 径。3 括 号 内 数 值 可 用 于 多 排 桩 设 计 桩 中 心 距 离 小 于 4 D 或 压 重 平 台 支 墩 下 2
25、 3 倍 宽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地 基 土 已 进 行 加 固 处 理 的 情 况。4 软 土 场 地 堆 载 重 量 较 大 时,宜 增 加 支 墩 边 与 基 准 桩 中 心 和 试 桩 中 心 之 间 的 距 离,并 在 试 验 过 程 中 观 测 基 准 桩 的 竖 向 位 移。5 现 场 检 测5.0.1 试 桩 顶 部 宜 高 出 试 坑 底 面,试 坑 底 面 宜 与 桩 承 台 底 标 高 一 致。试 桩 桩 头 加 固 时 可 按 本 规 程 附录 B 执 行。距离45.0.2 试 验 加 卸 载 方 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加 载 应 分 级 进 行,采
26、用 逐 级 等 量 加 载;分 级 荷 载 宜 为 最 大 加 载 量 或 预 估 极 限 荷 载 的 1/1 0,其 中 第 一 级 可 取 分 级 荷 载 的 2 倍。2 卸 载 应 分 级 进 行,每 级 卸 载 量 取 加 载 时 分 级 荷 载 的 2 倍,逐 级 等 量 卸 载。3 加、卸 载 时 应 使 荷 载 传 递 均 匀,连 续、无 冲 击,每 级 荷 载 在 维 持 过 程 中 的 变 化 幅 度 不 得 超过 分 级 荷 载 的 1 0%。5.0.3 快 速 维 持 荷 载 法 试 验 步 骤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每 级 荷 载 施 加 后 按 第 1 0、
27、2 0、4 0、6 0 m i n 测 读 桩 顶 沉 降 量,以 后 每 隔 2 0 m i n 测 读 一 次;2 试 桩 沉 降 相 对 稳 定 标 准:从 分 级 荷 载 施 加 后 第 2 0 m i n 开 始,每 2 0 m i n 内 的 桩 顶 沉 降 量 不 超过 0.1 m m,并 连 续 出 现 两 次;3 当 桩 顶 沉 降 速 率 达 到 相 对 稳 定 标 准 或 沉 降 速 率 呈 现 收 敛 趋 势 时,再 施 加 下 一 级 荷 载;4 卸 载 时,按 第 5、1 5 m i n 测 读 桩 顶 回 弹 后 的 沉 降 量,每 级 荷 载 维 持 1 5 m
28、 i n,即 可 卸 下 一 级荷 载。卸 载 至 零 后,应 测 读 桩 顶 残 余 沉 降 量,维 持 时 间 为 6 0 m i n,测 读 时 间 为 第 5、1 5、3 0、6 0 m i n。5.0.4 当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可 终 止 加 载:1 某 级 荷 载 作 用 下,桩 顶 沉 降 量 大 于 前 一 级 荷 载 作 用 下 沉 降 量 的 5 倍,且 桩 顶 总 沉 降 量 超 过4 0 m m;2 某 级 荷 载 作 用 下,桩 顶 沉 降 量 大 于 前 一 级 荷 载 作 用 下 沉 降 量 的 2 倍,且 2 4 h 内 沉 降 速 率 不收
29、敛;3 已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的 最 大 加 载 值 或 特 征 值 的 2.2 倍;4 当 工 程 桩 作 锚 桩 时,锚 桩 上 拔 量 已 达 到 允 许 值 或 锚 桩 钢 筋 应 力 达 到 锚 桩 抗 拉 钢 筋 强 度 标 准值 的 0.9 倍;5 当 荷 载 沉 降 曲 线 呈 缓 变 型 时,可 加 载 至 桩 顶 总 沉 降 量 至 6 0 8 0 m m。5.0.5 检 测 数 据 宜 按 本 规 程 附 录 C 的 格 式 记 录。5.0.6 测 试 桩 侧 阻 力 和 桩 端 阻 力 时,测 试 数 据 的 测 读 时 间 宜 符 合 第 5.0.3 条 的 规
30、 定。6 检 测 数 据 的 分 析 与 判 定6.0.1 检 测 数 据 的 整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确 定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时,应 绘 制 竖 向 荷 载 一 沉 降(Q-s)曲 线、沉 降-时 间 对 数(s-l g t)曲 线,需 要 时 也 可 绘 制 其 它 辅 助 分 析 所 需 曲 线。2 当 进 行 桩 身 应 力、应 变 和 桩 底 反 力 测 定 时,应 整 理 出 有 关 数 据 的 记 录 表,并 按 本 规 程 附 录A 绘 制 桩 身 轴 力 分 布 图,计 算 不 同 土 层 的 分 层 侧 摩 阻 力 和 端 阻 力 值。6
31、.0.2 快 速 法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极 限 承 载 力 试 验 值 确 定 方 法 如 下:1 根 据 沉 降 随 荷 载 变 化 的 特 征 确 定:对 于 陡 降 型 Q-s 曲 线,取 其 发 生 明 显 陡 降 的 起 始 点 对 应的 荷 载 值;2 根 据 沉 降 随 时 间 变 化 的 特 征 确 定:取 s-l g t 曲 线 尾 部 出 现 明 显 向 下 弯 曲 的 前 一 级 荷 载 值;3 出 现 某 级 荷 载 作 用 下,桩 顶 沉 降 量 大 于 前 一 级 荷 载 作 用 下 沉 降 量 的 2 倍,且 2 4 h 内 沉 降 速率 不 收 敛 的 情
32、 况,取 前 一 级 荷 载 值;4 对 于 缓 变 型 Q-s 曲 线 可 根 据 沉 降 量 确 定,宜 取 s=4 0 m m 对 应 的 荷 载 值;当 桩 长 大 于 4 0 m 时,宜 考 虑 桩 身 弹 性 压 缩 量;对 直 径 大 于 或 等 于 8 0 0 m m 的 桩,可 取 s=0.0 5 D(D 为 桩 端 直 径)对 应 的荷 载 值。6.0.3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极 限 承 载 力fuQ 取 值:对 于 摩 擦 型 桩 取 第 6.0.2 条 确 定 试 验 值 的 0.9;对 于 端承 型 桩 取 第 6.0.2 条 确 定 试 验 值 的 1.0。6.
33、0.4 工 程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验 收 检 测 应 给 出 检 验 桩 极 限 承 载 力 值,并 评 价 单 桩 承 载 力 是 否 满 足设 计 要 求。56.0.5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承 载 力 特 征 值 应 按 单 桩 竖 向 抗 压 极 限 承 载 力 的 5 0%取 值。6.0.6 检 测 报 告 应 包 含 以 下 主 要 内 容:1 委 托 方、建 设、勘 察、设 计、监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名 称,工 程 名 称、地 点、基 础 类 型、结 构 型式、设 计 要 求、检 测 目 的、检 测 依 据、检 测 数 量、检 测 日 期;2 检 验 桩 的
34、 桩 号、桩 位 及 对 应 的 地 质 柱 状 图;3 检 验 桩 及 锚 桩 的 尺 寸、材 料 强 度、锚 桩 数 量、配 筋 情 况 和 相 关 施 工 记 录;4 加 载 反 力 形 式、检 测 仪 器 设 备 与 检 测 方 法;5 加 卸 载 及 荷 载 分 级 级 数;6 检 验 桩 的 试 验 数 据、实 测 与 计 算 分 析 曲 线、表 格 和 汇 总 结 果;7 当 进 行 分 层 摩 阻 力 检 测 时,应 有 传 感 器 类 型、安 装 位 置、轴 力 计 算 方 法、各 级 荷 载 下 桩 身轴 力 变 化 曲 线、各 土 层 的 桩 侧 极 限 摩 阻 力 和
35、桩 端 阻 力;8 与 检 测 内 容 相 应 的 检 测 结 论。6附 录 A 桩 身 内 力 测 试A.0.1 基 桩 内 力 测 试 适 用 于 混 凝 土 预 制 桩、钢 桩、组 合 型 桩,也 可 用 于 桩 身 断 面 尺 寸 基 本 恒 定 或已 知 的 混 凝 土 灌 注 桩。A.0.2 对 竖 向 抗 压 静 载 试 验 桩,可 得 到 桩 侧 各 土 层 的 分 层 抗 压 摩 阻 力 和 桩 端 支 承 力。A.0.3 基 桩 内 力 测 试 宜 采 用 应 变 式 传 感 器 或 钢 弦 式 传 感 器。根 据 测 试 目 的 及 要 求,宜 按 表 A.0.3中 的
36、传 感 器 技 术、环 境 特 性,选 择 适 合 的 传 感 器,也 可 采 用 滑 动 测 微 计。需 要 检 测 桩 身 某 断 面 或 桩底 位 移 时,可 在 需 检 测 断 面 设 置 沉 降 杆。传感器技术、环境特性一览表 表 A.0.3钢 弦 式 传 感 器 应 变 式 传 感 器传 感 器 体 积 大 较 小蠕 变 较 小,适 宜 于 长 期 观 测 较 大,需 提 高 制 作 技 术、工 艺 解 决测 量 灵 敏 度 较 低 较 高温 度 变 化 的 影 响 温 度 变 化 范 围 较 大 时 需 要 修 正 可 以 实 现 温 度 变 化 的 自 补 偿长 导 线 影 响
37、 不 影 响 测 试 结 果 需 进 行 长 导 线 电 阻 影 响 的 修 正自 身 补 偿 能 力 补 偿 能 力 弱 对 自 身 的 弯 曲、扭 曲 可 以 自 补 偿对 绝 缘 的 要 求 要 求 不 高 要 求 高动 态 响 应 差 好A.0.4 传 感 器 设 置 位 置 及 数 量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传 感 器 宜 放 在 两 种 不 同 性 质 土 层 的 界 面 处,以 测 量 桩 在 不 同 土 层 中 的 分 层 摩 阻 力。在 地 面处(或 以 上)应 设 置 一 个 测 量 断 面 作 为 传 感 器 标 定 断 面。传 感 器 埋 设 断 面 距 桩
38、顶 和 桩 底 的 距 离 不 应小 于 1 倍 桩 径。2 在 同 一 断 面 处 可 对 称 设 置 2 4 个 传 感 器,当 桩 径 较 大 或 试 验 要 求 较 高 时 取 高 值。A.0.5 应 变 式 传 感 器 可 视 以 下 情 况 采 用 不 同 制 作 方 法:1 对 钢 桩 可 采 用 以 下 两 种 方 法 之 一:1)将 应 变 计 用 特 殊 的 粘 贴 剂 直 接 贴 在 钢 桩 的 桩 身,应 变 计 宜 采 用 标 距 3 6 m m 的 3 5 0 胶基 箔 式 应 变 计,不 得 使 用 纸 基 应 变 计。粘 贴 前 应 将 贴 片 区 表 面 除
39、锈 磨 平,用 有 机 溶 剂 去污 清 洗,待 干 燥 后 粘 贴 应 变 计。粘 贴 好 的 应 变 计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水 防 潮 密 封 防 护 措 施。2)将 应 变 式 传 感 器 直 接 固 定 在 测 量 位 置。2 对 混 凝 土 预 制 桩 和 灌 注 桩,应 变 传 感 器 的 制 作 和 埋 设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采 用 以 下 三 种 方 法 之 一:1)在 6 0 0 1 0 0 0 m m 长 的 钢 筋 上,轴 向、横 向 粘 贴 四 个(二 个)应 变 计 组 成 全 桥(半 桥),经 防 水 绝 缘 处 理 后,到 材 料 试 验 机 上
40、进 行 应 力-应 变 关 系 标 定。标 定 时 的 最 大 拉 力 宜 控制 在 钢 筋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 的 6 0%以 内,经 三 次 重 复 标 定,应 力-应 变 曲 线 的 线 性、滞 后类型 特性7和 重 复 性 满 足 要 求 后,方 可 采 用。传 感 器 应 在 浇 筑 混 凝 土 前 按 指 定 位 置 焊 接 或 绑 扎(泥浆 护 壁 灌 注 桩 应 焊 接)在 主 筋 上,并 满 足 规 范 对 钢 筋 锚 固 长 度 的 要 求。固 定 后 带 应 变 计的 钢 筋 不 得 弯 曲 变 形 或 有 附 加 应 力 产 生。2)直 接 将 电 阻 应 变
41、计 粘 贴 在 桩 身 指 定 断 面 的 主 筋 上,其 制 作 方 法 及 要 求 同 本 条 第 1 款 钢 桩上 粘 贴 应 变 计 的 方 法 及 要 求。3)将 应 变 砖 或 埋 入 式 混 凝 土 应 变 测 量 传 感 器 按 产 品 使 用 要 求 预 埋 在 预 制 桩 的 桩 身 指 定 位置。A.0.6 应 变 式 传 感 器 可 按 全 桥 或 半 桥 方 式 制 作,宜 优 先 采 用 全 桥 方 式。传 感 器 的 测 量 片 和 补 偿 片应 选 用 同 一 规 格 同 一 批 号 的 产 品,按 轴 向、横 向 准 确 地 粘 贴 在 钢 筋 同 一 断 面
42、 上。测 点 的 连 接 应 采 用屏 蔽 电 缆,导 线 的 对 地 绝 缘 电 阻 值 应 在 5 0 0 M 以 上,使 用 前 应 将 整 卷 电 缆 除 两 端 外 全 部 浸 入 水 中1 h,测 量 芯 线 与 水 的 绝 缘;电 缆 屏 蔽 线 应 与 钢 筋 绝 缘;测 量 和 补 偿 所 用 连 接 电 缆 的 长 度 和 线 径 应 相同。A.0.7 电 阻 应 变 计 及 其 连 接 电 缆 均 应 有 可 靠 的 防 潮 绝 缘 防 护 措 施;正 式 试 验 前 电 阻 应 变 计 及 电 缆的 系 统 绝 缘 电 阻 不 应 低 于 2 0 0 M。A.0.8 不
43、 同 材 质 的 电 阻 应 变 计 粘 贴 时 应 使 用 不 同 的 粘 贴 剂。在 选 用 电 阻 应 变 计、粘 贴 剂 和 导 线 时,应 充 分 考 虑 试 验 桩 在 制 作、养 护 和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环 境 条 件。对 采 用 蒸 汽 养 护 或 高 压 养 护 的 混 凝 土 预制 桩,应 选 用 耐 高 温 的 电 阻 应 变 计、粘 贴 剂 和 导 线。A.0.9 电 阻 应 变 测 量 所 用 的 电 阻 应 变 仪 宜 具 有 多 点 自 动 测 量 功 能,仪 器 的 分 辨 力 应 优 于 或 等 于 1,并 有 存 储 和 打 印 功 能。A.0.1
44、0 弦 式 钢 筋 计 应 按 主 筋 直 径 大 小 选 择。仪 器 的 可 测 频 率 范 围 应 大 于 桩 在 最 大 加 载 时 的 频 率的 1.2 倍。使 用 前 应 对 钢 筋 计 逐 个 标 定,得 出 压 力 与 频 率 之 间 的 关 系。A.0.1 1 带 有 接 长 杆 弦 式 钢 筋 计 可 焊 接 在 主 筋 上;不 宜 采 用 螺 纹 连 接。A.0.1 2 弦 式 钢 筋 计 通 过 与 之 匹 配 的 频 率 仪 进 行 测 量,频 率 仪 的 分 辨 力 应 优 于 或 等 于 1 H z。A.0.1 3 当 同 时 进 行 桩 身 位 移 测 量 时,桩
45、 身 内 力 和 位 移 测 试 应 同 步。A.0.1 4 测 试 数 据 整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采 用 应 变 式 传 感 器 测 量 时,按 下 列 公 式 对 实 测 应 变 值 进 行 导 线 电 阻 修 正:采 用 半 桥 测 量 时:)1(Rr(A.0.1 4-1)采 用 全 桥 测 量 时:)21(Rr(A.0.1 4-2)式 中 修 正 后 的 应 变 值;修 正 前 的 应 变 值;r 导 线 电 阻();R 应 变 计 电 阻()。2 采 用 弦 式 传 感 器 测 量 时,将 钢 筋 计 实 测 频 率 通 过 率 定 系 数 换 算 成 力,再 计
46、算 成 与 钢 筋 计 断面 处 的 混 凝 土 应 变 相 等 的 钢 筋 应 变 量。3 在 数 据 整 理 过 程 中,应 将 零 漂 大、变 化 无 规 律 的 测 点 删 除,求 出 同 一 断 面 有 效 测 点 的 应 变平 均 值,并 按 下 式 计 算 该 断 面 处 桩 身 轴 力:8i i i iA E Q(A.0.1 4-3)式 中 Q i 桩 身 第 i 断 面 处 轴 力(k N);i 第 i 断 面 处 应 变 平 均 值;E i 第 i 断 面 处 桩 身 材 料 弹 性 模 量(k P a),当 桩 身 断 面、配 筋 一 致 时,宜 按 标 定 断 面 处
47、的应 力 与 应 变 的 比 值 确 定;A i 第 i 断 面 处 桩 身 截 面 面 积(m2)。4 按 每 级 试 验 荷 载 下 桩 身 不 同 断 面 处 的 轴 力 值 制 成 表 格,并 绘 制 轴 力 分 布 图。再 由 桩 顶 极 限荷 载 下 对 应 的 各 断 面 轴 力 值 计 算 桩 侧 土 的 分 层 极 限 摩 阻 力 和 极 限 端 阻 力:ii is il uQ Qq 1(A.0.1 4-4)0AQqnp(A.0.1 4-5)式 中 q s i 桩 第 i 断 面 与 i+1 断 面 间 侧 摩 阻 力(k P a);q p 桩 的 端 阻 力(k P a);
48、i 桩 检 测 断 面 顺 序 号,i=1,2,n,并 自 桩 顶 以 下 从 小 到 大 排 列;u 桩 身 周 长(m);l i 第 i 断 面 与 第 i+1 断 面 之 间 的 桩 长(m);Q n 桩 端 的 轴 力(k N);A 0 桩 端 面 积(m2)。5 桩 身 第 i 断 面 处 的 钢 筋 应 力 可 按 下 式 计 算:s i E s s i(A.0.1 4-6)式 中 s i 桩 身 第 i 断 面 处 的 钢 筋 应 力(k P a);E s 钢 筋 弹 性 模 量(k P a);s i 桩 身 第 i 断 面 处 的 钢 筋 应 变。A.0.1 5 沉 降 杆 宜
49、 采 用 内 外 管 形 式:外 管 固 定 在 桩 身,内 管 下 端 固 定 在 需 测 试 断 面,顶 端 高 出 外管 1 0 0 2 0 0 m m,并 可 与 固 定 断 面 同 步 位 移。A.0.1 6 沉 降 杆 应 具 有 一 定 的 刚 度;沉 降 杆 外 径 与 外 管 内 径 之 差 不 宜 小 于 1 0 m m,沉 降 杆 接 头 处 应光 滑。A.0.1 7 测 量 沉 降 杆 位 移 的 检 测 仪 器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4.0.6 条 的 技 术 要 求。数 据 的 测 读 应 与 桩 顶 位移 测 量 同 步。A.0.1 8 当 沉 降 杆 底
50、端 固 定 断 面 处 桩 身 埋 设 有 内 力 测 试 传 感 器 时,可 得 到 该 断 面 处 桩 身 轴 力 Q i 和位 移 s i。A.0.1 9 绘 制 各 级 荷 载 下 桩 身 轴 力 随 深 度 的 变 化 曲 线,计 算 各 土 层 中 的 分 层 侧 摩 阻 力 及 桩 端 阻 力。桩 身 轴 力 深 度 曲 线 见 图 A.0.1 99图 A.0.1 9 试 桩 桩 身 轴 力 图1 0附 录 B 桩 头 加 固 处 理(桩 帽 设 计)B.0.1 混 凝 土 桩 应 先 凿 掉 桩 顶 部 的 破 碎 层 和 软 弱 混 凝 土。桩 帽 设 计 见 图 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