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非 执行董事 事前认可 就 参与投资设立 复星 南风(深 圳)医疗 技术 有限 公司 的 事项(以 下简 称“本次关联/连 交易”),作为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已对 上述 事项 的相 关材 料进 行了 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本次 关 联/连交易 符合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公 司法、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 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本次关联/连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 该事项 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非执行董事:江宪、黄天祐、李玲、汤谷良 二零 二 一 年五 月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