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 上 海 市 青 少 年 足 球 锦 标 赛暨 青 少 年 体 育 十 项 系 列 赛 足 球 比 赛 竞 赛 规 程一 、 主 办 单 位 : 上 海 市 体 育 局二 、 承 办 单 位 : 上 海 市 足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 有关 区 体 育 局三 、 竞 赛 日 期 : 2017年 3-7月四 、 比 赛 地 点 : 待 定五 、 年 龄 、 组 别 :男 子 : 甲 、 乙 、 丙 、 丁 组女 子 : 甲 、 乙 、 丙 、 丁 组( 一 ) 甲 组 : ( 11人 制 ) 1998 年 9月 1日 -2001年 8月 31日
2、( 二 ) 乙 组 : ( 11人 制 ) 2001 年 9月 1日 -2003年 8月 31日( 三 ) 丙 组 : ( 8 人 制 ) 2003年 9 月 1日 -2005年 8 月 31日( 四 ) 丁 组 : ( 8 人 制 ) 2005年 9 月 1日 -2007年 8 月 31日六 、 参 加 单 位 : 本 市 各 区七 、 参 加 办 法 :( 一 ) 每 单 位 各 组 别 限 报 1 个 队 。 每 队 可 报 领 队 1名 、 教 练 员 2名 ; 甲 、 乙 组 可 报 运 动 员 23名 ,少 于 18 名 不 予 报 名 ; 丙 、 丁 组 可 报运 动 员 15名
3、 , 少 于 12名 不 予 报 名 。 仅 参 加 二 线 测 试 运 动 员 不 受 限 制 。( 二 ) 参 赛 队 应 对 运 动 员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 证 明 其 身 体 健 康 , 适 合参 加 足 球 比 赛 并 在 报 名 单 上 加 盖 医 院 公 章 , 否 则 报 名 无 效 。( 三 ) 报 名 队 员 须 当 年 度 在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注 册 并 取 得 上 海 市 足球 协 会 颁 发 的 足 球 运 动 员 登 记 手 册 , 教 练 员 当 年 度 必 须 在 上 海 市足 球 协 会 完 成 注 册 。( 四 ) 报 名 参 加 以 上
4、 各 组 别 比 赛 的 区 必 须 同 时 组 织 2007 年 9 月1日 以 后 出 生 的 运 动 员 报 名 参 加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举 办 的 “ 足 球 节 ” 活动 ( 细 则 另 订 ) 。( 五 ) 外 省 市 引 进 运 动 员 须 按 照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六 ) 1 名 运 动 员 只 能 代 表 1 个 队 参 加 比 赛 。 不 得 跨 越 年 龄 组 别报 名 参 赛 。( 七 ) 本 市 优 秀 运 动 队 ( 含 职 业 俱 乐 部 ) 的 在 编 运 动 员 不 得 报 名参 赛 , 外 省 市 队 及
5、其 俱 乐 部 青 少 年 梯 队 的 运 动 员 不 得 参 赛 。( 八 ) 经 确 认 的 第 一 站 报 名 运 动 队 , 即 为 年 度 参 赛 运 动 队 , 一 旦报 名 , 不 得 更 改 。( 九 ) 乙 、 丙 、 丁 组 第 三 站 后 将 组 织 季 后 赛 , 参 赛 办 法 另 定 。( 十 ) 每 队 交 足 球 竞 委 会 赛 事 纪 律 保 证 金 5000 元 , 若 比 赛 期 间无 违 纪 受 罚 , 赛 后 全 额 退 还 。( 十 一 ) 各 队 应 为 所 属 运 动 员 购 买 一 定 数 额 的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险 。 ( 十 二
6、) 通 过 上 海 青 少 年 体 育 竞 赛 网 进 行 网 上 报 名 ( ) , 导 出 报 名 表 打 印 后 加 盖 所 属 区 体 育 局 公 章 及 医 务 章 , 报 上海 市 足 球 协 会 ( 地 址 : 中 山 南 二 路 1500 号 东 亚 大 厦 620室 , 邮 编 :200030, 联 系 人 : 张 攀 , 电 话 /传 真 61613909, 传 真 : 61613913)八 、 竞 赛 办 法( 一 ) 比 赛 根 据 报 名 队 数 设 置 三 站 , 第 一 站 : 技 能 测 试 ; 第 二 站 :预 赛 ; 第 三 站 : 决 赛 。( 二 ) 采
7、 用 中 国 足 协 最 新 审 定 的 足 球 竞 赛 规 则 。( 三 ) 参 赛 队 数 在 7 个 队 或 7个 队 以 下 的 年 龄 组 , 采 用 单 循 环 赛决 定 各 队 名 次 。( 四 ) 参 赛 队 数 在 8 个 队 或 8个 队 以 上 的 年 龄 组 , 比 赛 将 分 组 进行 。( 五 ) 各 组 别 报 名 少 于 3 个 队 , 将 取 消 该 组 别 的 比 赛 。( 六 ) 各 站 比 赛 竞 赛 办 法1 第 一 站 暨 二 线 测 试 赛 ( 技 能 测 试 )标 准 另 订 , 每 队 综 合 分 的 平 均 分 达 60 分 的 队 可 参
8、加 下 一 站 比赛 ; 二 线 及 拟 于 2017 年 输 送 二 线 的 运 动 员 参 加 二 线 达 标 测 试 ( 按 二线 测 试 标 准 ) 。2 第 二 站 ( 预 赛 )( 1) 各 组 将 依 据 上 一 年 度 十 项 系 列 赛 成 绩 和 本 次 比 赛 实 际 报 名情 况 , 采 用 抽 签 与 蛇 形 排 列 的 方 法 , 分 入 各 个 小 组 。( 2) 各 小 组 分 别 进 行 单 循 环 赛 , 排 出 小 组 名 次 。( 3) 抽 签 办 法 另 行 通 知 。3 第 三 站 ( 决 赛 )( 1) 第 二 站 采 用 单 循 环 赛 的 组
9、别 , 根 据 第 二 站 名 次 , 采 用 第 1位 、 第 2 位 决 出 最 终 第 一 、 第 二 名 , 第 3 位 、 第 4 位 决 出 最 终 第 三 、第 四 名 , 第 5 位 、 第 6位 决 出 最 终 第 五 、 第 六 名 , 第 7位 为 最 终 的 第七 名 ( 未 尽 事 宜 , 另 行 商 议 ) 。 如 在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内 成 平 局 , 则 直 接以 踢 罚 球 点 球 办 法 决 出 胜 负 。( 2) 第 二 站 采 用 分 组 循 环 赛 的 组 别 , 根 据 小 组 赛 名 次 , 采 用 交叉 淘 汰 的 办 法 , 决 出 最
10、 终 名 次 。( 3) 参 赛 队 上 场 比 赛 的 运 动 员 不 得 少 于 该 组 别 的 人 数 设 置 ( 即甲 、 乙 组 不 得 少 于 11 人 ; 丙 、 丁 组 不 得 少 于 8 人 ) 。 否 则 , 判 对 方3:0获 胜 ( 比 分 不 计 入 进 球 数 ) 。( 七 ) 循 环 赛 决 定 名 次 办 法 :每 队 胜 一 场 得 3 分 , 负 一 场 得 0 分 , 如 在 规 定 比 赛 时 间 内 成 平 局 ,直 接 以 互 踢 罚 球 点 球 ( 采 用 5+1) 分 胜 负 : 胜 方 得 2 分 , 负 方 得 1分( 踢 球 点 球 不 计
11、 入 进 球 数 ) , 积 分 多 的 队 名 次 列 前 。如 遇 两 队 或 两 队 以 上 积 分 相 等 , 依 下 列 顺 序 排 列 名 次 :1. 积 分 相 等 队 间 比 赛 积 分 多 者 , 名 次 列 前 ;2. 积 分 相 等 队 间 比 赛 净 胜 球 、 进 球 数 多 者 , 名 次 列 前 ;3. 积 分 相 等 队 在 同 一 循 环 全 部 比 赛 中 净 胜 球 、 进 球 数 多 者 , 名次 列 前 ;4. 抽 签 决 定 名 次 。( 八 ) 其 他 规 定 :1. 甲 、 乙 、 丙 组 比 赛 用 5 号 球 、 丁 组 用 4 号 球 。(
12、 1) 甲 组 比 赛 时 间 : 为 70分 钟 ( 35 2)( 2) 乙 组 比 赛 时 间 : 为 60分 钟 ( 30 2)( 3) 丙 组 比 赛 时 间 : 为 50分 钟 ( 25 2)( 4) 丁 组 比 赛 时 间 : 为 40分 钟 ( 20 2)( 5) 各 组 别 中 场 休 息 不 超 过 10分 钟 。2.本 次 比 赛 由 竞 委 会 指 定 用 球 。3.各 队 须 准 备 两 套 不 同 颜 色 的 比 赛 服 和 护 袜 , 全 队 每 场 比 赛 服 颜色 必 须 统 一 , 守 门 员 的 衣 、 裤 颜 色 必 须 与 其 他 队 员 服 装 的 颜
13、 色 有 明 显区 别 。 队 员 如 果 穿 紧 身 运 动 衣 , 其 袖 子 的 颜 色 应 与 运 动 上 衣 袖 子 的 主色 相 同 ; 如 果 穿 紧 身 运 动 裤 , 必 须 与 比 赛 短 裤 的 主 色 同 一 颜 色 。 比 赛队 服 颜 色 在 赛 前 联 席 会 议 或 赛 前 由 竞 委 会 确 定 。4.运 动 员 比 赛 服 装 号 码 甲 、 乙 组 必 须 为 1 号 至 23 号 , 丙 、 丁 组的 运 动 员 比 赛 服 装 号 码 必 须 为 1 号 至 15 号 。 比 赛 服 号 码 必 须 与 报 名单 上 的 号 码 一 致 , 号 码 不
14、 符 或 无 号 码 者 不 得 上 场 。5.比 赛 时 , 运 动 员 必 须 穿 足 球 鞋 、 带 护 腿 板 ( 不 得 穿 戴 危 及 自 身及 他 人 的 装 备 和 饰 物 ) , 丁 组 比 赛 时 运 动 员 必 须 穿 帆 布 面 或 软 面 胶 底( 胶 钉 ) 鞋 。 违 者 均 不 得 上 场 比 赛 。6.场 上 队 长 必 须 自 备 6 厘 米 宽 , 与 上 衣 颜 色 有 明 显 区 别 的 袖 标 。7.比 赛 每 场 甲 、 乙 组 可 替 换 7 名 队 员 , 其 中 2名 队 员 必 须 在 中 场休 息 时 进 行 替 换 。 丙 、 丁 组
15、可 替 换 5 名 队 员 , 其 中 2 名 队 员 必 须 在 中场 休 息 时 进 行 替 换 。8.各 队 须 在 赛 前 30 分 钟 到 达 比 赛 场 地 并 填 报 上 场 队 员 和 替 补 队员 名 单 、 交 验 足 球 运 动 员 登 记 手 册 。 未 填 报 名 单 的 队 员 不 得 上 场比 赛 。9.第 四 官 员 席 面 向 场 地 的 左 侧 为 主 队 替 补 席 。10.遇 雨 天 或 场 地 泥 泞 , 由 竞 委 会 决 定 比 赛 是 否 进 行 , 未 接 竞 委会 通 知 仍 应 按 时 参 加 比 赛 。 补 赛 由 竞 委 会 另 行 安
16、 排 。( 十 ) 本 次 比 赛 甲 、 乙 组 可 申 报 年 度 运 动 员 相 应 等 级 , 具 体 标 准见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最 新 公 布 的 足 球 运 动 员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九 、 纪 律 和 申 诉( 一 ) 凡 弄 虚 作 假 、 冒 名 顶 替 、 徇 私 舞 弊 、 弃 赛 罢 赛 、 打 架 斗 殴等 违 反 体 育 道 德 和 纪 律 者 将 按 照 2017 年 上 海 市 青 少 年 体 育 十 项 系列 赛 总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纪 律 处 罚 办 法 ( 试 行 ) ,以 及 参 照 中 国 足 协
17、 纪 律 准 则 予 以 处 罚 。( 二 ) 如 纪 律 委 员 会 未 追 加 处 罚 , 运 动 员 被 裁 判 员 出 示 1 张 红 牌或 累 计 2 张 黄 牌 者 , 自 动 停 赛 1场 。( 三 ) 参 赛 队 报 名 后 要 求 退 出 比 赛 的 , 罚 没 纪 律 保 证 金 50%。( 四 ) 非 不 可 抗 拒 的 原 因 , 超 过 规 定 开 球 时 间 15 分 钟 未 能 到 场比 赛 者 , 视 为 弃 权 并 罚 没 纪 律 保 证 金 , 判 对 方 3 0 胜 。 无 故 弃 权 2场 的 队 , 取 消 该 队 比 赛 资 格 , 该 队 与 其
18、他 队 比 赛 成 绩 全 部 无 效 , 罚 没全 部 纪 律 保 证 金 。 关 于 无 故 弃 权 扣 除 年 度 系 列 赛 团 体 总 分 的 规 定 具 体如 下 :1.运 动 员 ( 队 ) 在 报 名 后 , 因 病 不 能 参 赛 的 , 赛 前 应 出 具 二 级 甲等 及 以 上 医 院 病 假 单 ( 因 事 不 能 参 赛 的 , 则 出 具 书 面 说 明 ) , 经 区 体育 局 盖 章 ,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确 认 ; 因 参 加 全 国 比 赛 、 集 训 等 事 宜 不 能 参赛 的 , 赛 前 应 出 具 项 目 中 心 等 相 关 单 位 出 具
19、的 证 明 ( 盖 章 ) , 分 管 领导 签 字 确 认 , 否 则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故 弃 权 。2.凡 在 十 项 系 列 赛 各 站 比 赛 中 , 每 出 现 一 例 无 故 弃 权 的 , 将 在 总决 赛 区 代 表 团 团 体 总 分 中 扣 除 10分 ( 按 各 站 比 赛 累 计 ) 。( 五 ) 运 动 员 在 场 上 不 服 从 裁 判 员 的 判 决 , 致 比 赛 中 断 超 过 裁 判员 认 定 的 时 间 5 分 钟 仍 未 恢 复 比 赛 的 , 视 为 罢 赛 。 罢 赛 的 队 除 按 相 关纪 律 规 定 处 罚 外 , 取 消 该 队 比
20、赛 资 格 , 全 部 成 绩 无 效 并 罚 没 全 部 纪 律保 证 金 。( 六 ) 运 动 员 、 球 队 工 作 人 员 及 随 队 家 长 、 随 队 观 众 , 无 论 在 比赛 中 或 比 赛 前 、 比 赛 后 、 场 内 、 场 外 , 如 有 殴 打 或 踢 对 方 运 动 员 、 工作 人 员 、 裁 判 员 、 观 众 者 , 将 按 相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罚 。( 七 ) 有 异 议 须 申 诉 的 , 须 在 赛 事 结 束 后 24 小 时 内 向 竞 委 会 提交 经 申 诉 单 位 盖 章 确 认 的 书 面 申 诉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十
21、、 录 取 名 次 及 奖 励 办 法男 、 女 各 组 别 有 12 队 以 上 ( 含 12 队 ) 参 赛 的 , 决 赛 录 取 前 12名 , 各 名 次 依 次 按 52、 44、 40、 36、 32、 28、 24、 20、 16、 12、 8、4 计 分 , 前 3 名 依 次 按 1 金 、 1 银 、 1 铜 计 牌 ; 3 至 11个 队 参 赛 的 ,按 实 际 参 赛 队 数 录 取 名 次 , 各 名 次 依 次 按 39、 33、 30、 27、 24、 21、18、 15、 12、 9、 6计 分 , 前 三 名 依 次 按 1 金 、 1银 、 1铜 计 牌
22、 。 本 次比 赛 名 次 比 上 一 年 度 比 赛 的 名 次 明 显 提 升 的 区 将 获 得 最 快 进 步 奖( 男 、 女 各 一 支 队 ) 。十 一 、 裁 判 长 、 裁 判 员 和 仲 裁 委 员 会( 一 ) 裁 判 长 和 裁 判 员 由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裁 委 会 选 派 。( 二 ) 仲 裁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上 海 市 足 球 协 会 委 派 。十 二 、 督 导 官 员由 上 海 市 足 球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委 派 。 督 导 官 员 代 表 竞 委 会 , 依 照 十项 系 列 赛 总 则 和 单 项 规 程 的 规 定 对 比 赛 和 赛 区 的 各 项 工 作 进 行 督 导 、协 调 和 评 定 。十 三 、 未 尽 事 宜 , 另 行 通 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