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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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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关于 永安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2021 年持 续督 导年 度报 告书 保荐机 构名 称:财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被保荐 公司 名称:永安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荐代 表人 姓名:吴云 建 联系方 式:0571-87821317 联系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天目山 路198 号财 通双 冠大 厦西 楼 保荐代 表人 姓名:熊文 峰 联系方 式:0571-87821317 联系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天目山 路198 号财 通双 冠大 厦西 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

2、13336 号)核准,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5,555,556 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15,633,341.32 元,坐扣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532,614,473.40 元,另减除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07,222,204.00 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财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财通 证券”)担任本 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 发行上市 保荐业 务管理 办法,由财通 证券完 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财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一、持 续督导 工作 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 健全 并有 效执 行持续 督 导工 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根 据公 司的 具体 情 况制定 了相 应的工作 计划。2、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在 持续 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 市公 司或 相 关当事 人签 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 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备案。已 签 署保 荐协 议,该协 议已明 确 双

4、方 在持续督导 期间 的权 利义 务。2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3、通过 日常 沟通、定 期回访、现 场检 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 开展 持续 督导 工作。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回访持续了 解公 司的经营 情况。4、持 续督 导期 间,按照 有 关规定 对上 市公 司违法违规 事项 公开 发表 声明 的,应于 披露 前向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报 告,并 经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审核后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经 核 查,在 2021 年度 持续督 导 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规事 项。5、持 续督 导期 间,上市 公 司或相 关当 事人

5、 出现违 法 违规、违背 承诺 等事项 的,应自 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内容 包括 上 市公司 或相 关当 事人出现违 法违 规、违背 承诺 等事项 的具 体情 况,保荐人 采取 的督 导措 施等。6、督 导公 司及 其董 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 章 和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布的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规范 性文件,并切 实履 行其所做 出的 各项 承诺。经 核 查,在 2021 年度 持续督 导 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不 履行 承诺 的情 况。7、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

6、,包括 但不 限于 股 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 事规 则以 及董 事、监事和 高级 管理 人员的行为 规范 等。核查了 公司 执行 相关 制度 的履行 情况,均符合相 关法 规要 求。8、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 但不 限于 财务 管 理制度、会计 核算 制度 和 内部 审计 制度,以及募 集 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 保、对外 投 资、衍生 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 的内 控制 度的 设计、实施和 有 效性进 行 了核 查,该等 内控 制度符 合 相关 法规要求并 得到 了有 效执 行,可 以保证 公司 的规范运 行。9

7、、督导上市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 披露 文 件及其 他相 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漏。对公司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体 系进行 核查,审阅了信 息披 露文 件及 其他 相关文 件,公司信息披 露制 度完 备,公司 向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提交 的文 件不 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10、对上 市公 司的 信息 披 露文件 及向 中国 证监会、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交 的其他 文件 进行 事前审阅,对 存在 问题 的信 息 披露文 件应 及时 督促上市公 司予 以更

8、 正或 补充,上市公 司不 予更 正或补充 的,应及 时向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报告。在 2021 年度 持续 督导 期间,对 公司 的信息披露 文件 及向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 定期 限内 进行 事后 审阅,公司 给予了积极配 合,并根 据财通 证券 的 建议 对信息披露 文件 进行 适当 的调 整。截 至本 报告签 署 日,不存 在因 信息 披露出 现 重大 问题而需要 公司 予以 更正 或补 充的情 况。11、对上 市公 司的 信息 披 露文件 未进 行事 前审阅的,应 在上 市公 司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后 五个交 易 日内,完成 对

9、有 关文件 的 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 公司 不 予更正 或补 充的,应3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及时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报 告。12、上市 公司 或其 控股 股 东、实际 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 员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行政处罚、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纪 律处分 或者 被上 海证券交易 所出 具监 管关 注函 的情况,并督 促其 完善内部 控制 制度,采 取措 施予以 纠正 的情 况。经 核 查,在 2021 年度 持续督 导 期间,公司无控 股股 东,公 司及 实际控 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发 生该等 情况

10、。13、持 续关 注上 市公 司及控 股 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 行承 诺的 情况,上 市公司 及控 股股 东、实际控 制人 等未 履行 承诺 事项的,及时 向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报告。经 核 查,在 2021 年度 持续督 导 期间,公司无控 股股 东,公 司及 实际控 制 人等 不存在应该但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 诺的 事项 发生。14、关 注公 共传 媒关 于公司 的 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 闻进 行核 查。经 核 查后发 现上 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不符 的,及 时督 促 上市公 司如 实披 露或予 以 澄清;上市 公司 不予披 露 或澄 清

11、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报告。保荐机构时刻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 市场 传闻 进行核 查。2021年度持 续督 导期 间,公司 不 存在应 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 形。15、发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保荐 人应 督促 上市公司做 出说 明并 限期 改正,同时向 上海 证券 交易所报 告:(一)上市 公司 涉嫌 违反 上市 规则 等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二)证 券服 务机 构及 其 签名人 员出 具的 专业意见可 能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等违 法违 规情 形或 其他 不当情 形;(三)上市 公司 出现

12、 保荐 办法 第七 十一 条、第七十 二条 规定 的情 形;(四)上市 公司 不配 合保 荐人持 续督 导工 作;(五)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或 保荐人 认为 需要 报告的其他 情形。经 核 查,在 2021 年度 持续督 导 期间,公司未发 生该 等情 况。16、制 定对 上市 公司 的现场 检 查工 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财通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 了现 场检 查工 作要求。17、上 市公 司出 现以 下情形 之 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 求的 期限 内,对上市 公司 进行 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

13、在 重大 财务 造假 嫌疑;(二)控 股股 东、实际 控 制人及 其关 联人 涉嫌资金占 用;(三)可能 存在 重大 违规 担保;(四)控股 股东、实 际控制 人 及其 关联 人、董事、监事 或者 高级 管理 人 员涉嫌 侵占 上市 公司经 核 查,在 2021 年度 持续督 导 期间,公司未发 生该 等情 况。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利益;(五)资金 往来 或者 现金 流存在 重大 异常;(六)交 易所 或者 保荐 人 认为应 当进 行现 场核查的其 他事 项。18、持 续关 注公 司募 集资金 的 专户 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 情况、投资 项 目的实 施等 承诺 事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4、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 毕,且募 集资 金专 户已 于 2022 年2 月 销户 二、信 息披露 审阅 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对永安期货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财通证券认为永安期货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上市公 司是 否存在 证 券发行 上市 保荐业务 管理 办法 及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相关 规则规 定应 向中国 证监 会和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报 告的事 项 经核查,永安期货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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