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火林山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章 程(2010年2月21日第一届股东会通过)第一条 本公司定名为:四川省火林山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在中国四川成都市置信南街27号。第三条 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享受各项权力,承担各项义务。第四条 公司将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和应变能力,在积极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为全体股东及公司职工谋取尽可能多的利益。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2、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计算机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电子商务;销售;印刷;房地产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三维设计、广告视频设计制作、CF广告摄制; 各种咨询顾问、调研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劳务服务、礼仪服务、婚庆礼仪、快递服务、装璜设计工程、货运代理、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人民币50万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如发现股东未按章程中规
3、定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由公司责令其立即缴纳出资或补交其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现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股东龚 农出资22.50万元(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其中现金出资22.50万元,占45%股份;股东黄 晨出资7.50万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其中现金出资7.50万元,占15%股份;股东赵 军出资7.50
4、万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其中现金出资7.50万元,占15%股份;股东张克茂出资7.50万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其中现金出资7.50万元,占15%股份;股东刘凡超出资2.50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其中现金出资2.50万元,占5%股份;股东潘盛坪出资2.50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其中现金出资2.50万元,占5%股份。第十条 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当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时,一个股东不得将其出资全部转让给另一个股东,以确保公司的股东不少于二个。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
5、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事项纪要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转让出资;(四)优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六)公司解散并依法清偿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不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四)在公司登
6、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和本章程行使职权,法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
7、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事项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做出以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三)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股东会做出第十六条以外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除首次会议外,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8、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必须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人组成。龚农、黄晨、赵军。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选举和更换董事长,根据董事长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副董事长;(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9、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一)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二)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做出第二十五条和以外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可以再追加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董
10、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书面载明事由。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召集董事会;(二)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
11、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2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人员组成:张晓茂、刘凡超。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职责权限如下:(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12、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监事的议事规则与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将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三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将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条 公司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将在每一会计年度
13、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依法和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有关部门和股东。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将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补公司的亏
14、损,扩大公司生活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是永久性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无终止期限。但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即可解散:(一)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因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股东会决议解散时;(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解散时,公司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依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成都市内报纸媒体上公告三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
15、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然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载明事项,遵照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已载明的事项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解的,以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修改本公司章程的有关决议、章程修正案以及作为章程附件的股东名册,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并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名后生效。在公司申请设立期间,如登记机关依法要求公司修正章程中的某些内容时,授权董事会做出章程修正案,该修正案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但董事会必须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四川省火林山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签字(盖章):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