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90锦州港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00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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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 州 港股 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 事 前认 可 意见 根据关 于在上 市公司 建立独立 董事制 度的指 导意见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文件要求,我们 作为锦 州港股 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 的独立 董事,在审阅相关材料和了解情况后,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拟审议的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执业 资格,项目组成员具备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20 年4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