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国中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 止重大资产重组的 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拟终 止本 次重大 资 产重组的 相关 议案,在 提交董事 会会 议审议 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2、公司拟终 止本 次重大 资 产重组并 与交 易对方 签 署发行 股份 购买资 产 协议之终止协议 及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终止协议 是基于交易相关方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违约。公司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