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森林 工 业股 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 董事 关于为抚松县 露 水 河天 祥 土特 产 有限 公 司 银 行 借款 提 供担 保 的独 立 意见 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 关于为 抚松县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展期提供担保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露水河天祥土特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出于该公司的经营所需,目前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二)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法2005120 号)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曹玉 昆、李忠华、何召滨、张忠伟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