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管 理 办 法 第 一章 总 则 1.1 为 了提 高黑 龙江 国中 水务股 份有 限公 司(以下 简 称“公 司”)的 规范 运作 水 平,增 强信息披露 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和 及时 性,提高 年报信 息披 露的 质量 和透 明度,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结合 公司实 际情 况,制定 本办 法。1.2 本 办法 所指“责 任追 究制度”是 指年 报信 息披 露工作 中有 关人 员不 履行 或者不 正确 履行职责、义 务或 其他 个人 原因,对公 司造 成重 大经 济损失 或造 成重 大不
2、 良社 会影响 时的 追究与处 理办 法。本 办法 所指“年 报信 息披 露的重 大差 错”,包 括年 度财务 报告 存在 重大 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 信息 披露 存在 重大 错误或 重大 遗漏、业 绩预 告或业 绩快 报存 在重 大差 异或出 现被 证券监管 部门 认定 为重 大差 错等情 形。1.3 本 办法 适用 于公 司董 事、监 事、高级 管理 人员、各职 能部 门及 各子 公司 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 实际 控制 人以 及与 年报信 息披 露工 作有 关的 其他人 员。1.4 实 行责 任追 究办 法,应遵循 以下 原则:实 事求 是、客 观公 正、有错 必究;过错 与责 任相适应;
3、责 任与 权利 对等 原则。1.5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 室在 董事会 秘书 领导 下负 责收 集、汇 总与 追究 责任 有关 的资料,按 本办法规 定提 出相 关处 理方 案,上 报公 司董 事会 批准。第 二章 年报 信息 披露 重大 差错 的责 任追 究 2.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 当追究 责任 人的 责任:(一)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公 司法、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企 业会计 准则 和企 业会 计制 度 等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使年 报信息 披露 发生 重大 差错 或 造成 重大 不良影响 的;(二)违 反 上市 公司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上 海证券 交
4、易 所股 票上 市规 则以 及中 国证监会 和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发布的 有关 年报 信息 披露 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 年报信 息披 露发生重 大差 错 或 造成 重大 不良影 响的;(三)违反 黑龙 江国 中 水务股 份有 限 公 司章 程(以下 简称“公司 章程”)、黑龙江国 中水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以 及公司 其他 内部 控制 制度,使年 报信 息 2 披露发 生重 大差 错 或 造成 重大不 良影 响的;(四)未 按照 年报 信息 披 露工作 中的 规程 办事 且造 成年报 信息 披露 重大 差错 或造成 重大 不良影响 的;(五)年 报信 息披 露工
5、作 中不及 时沟 通、汇报 造成 重大失 误 或 造成 重大 不良 影响的;(六)其 他个 人原 因造 成 年报信 息披 露重 大差 错 或 造成重 大不 良影 响的;(七)监 管部 门认 定的 其 他年报 信息 披露 存在 重大 差错的 情形。2.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应 当从重 或者 加重 处理:(一)情 节恶 劣、后果 严 重、影 响较 大且 事故 原因 确系个 人主 观因 素所 致的;(二)打 击、报复、陷 害 调查人 或干 扰、阻挠 责任 追究调 查的;(三)明 知错 误,仍不 纠 正处理,致 使危 害结 果扩 大的;(四)多 次发 生年 报信 息 披露重 大差 错的;(五)不
6、执行 董事 会依 法 作出的 处理 决定 的;(六)董 事会 认为 其它 应 当从重 或者 加重 处理 的情 形的。2.3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当从 轻、减轻 或免 于处 理:(一)有 效阻 止不 良后 果 发生的;(二)主 动纠 正和 挽回 全 部或者 大部 分损 失的;(三)确 因意 外和 不可 抗 力等非 主观 因素 造成 的;(四)董 事会 认为 其他 应 当从轻、减 轻或 者免 于处 理的情 形的。2.4 在 对责 任人 作出 处理 前,应 当听 取责 任人 的意 见,保 障其 陈述 和申 辩的 权利。第 三章 追 究责 任的 形式及 种类 3.1 追 究责 任的 主要 形式
7、 包括:(一)责 令改 正并 作检 讨;(二)通 报批 评;(三)调 离岗 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赔 偿损 失;(五)解 除劳 动合 同;(六)情 节严 重涉 及犯 罪 的依法 移交 司法 机关 处理。3.2 公 司在 进行 上述 处罚 的同时 可附 带经 济处 罚,处罚金 额由 董事 会综 合考 虑各项 因素 进行具体 确定。上 述各 项措 施可单 独使 用也 可并 用。3 第 四章 附则 4.1 公 司半 年度 报告、季 度报告 的信 息披 露重 大差 错的责 任追 究参 照本 办法 规定执 行。4.2 本 办法 未尽 事宜,按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公司章 程 的规 定执 行;如与国 家日 后颁布的 法律、法 规或 经合 法程序 修改 后的 公 司章 程相 抵触 时,按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执 行。4.3 本 办法 由公 司董 事会 负责解 释和 修订。4.4 本 办法 经董 事会 审议 通过并 公告 之日 起施 行,修改 时 亦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 有限 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