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与法真的是两难选择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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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与法,真的是两难选择吗 近段时间,“南京虐童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引发了依法还是依情的社会纷争。可以说,“打孩子”打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体罚的方式教育孩子可取吗?想必社会大众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可一旦情况出现,难免听到一些“情有可原”的声音。长期以来,一些带有历史遗存的社会观念乃至行为模式,无时不在影响我们,比如“清官难断家务事”,“棍棒之下出孝子”。这些传统的旧思维,就像幽灵一样,让我们蒙蔽双眼、丧失理性,经常漠视或忽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将体罚未成年人与虐待伤害区别对待,进而“网开一面”。 但是,如果想到未成年人在这些侵害中身心所受到的伤害、摧残,乃至可能伴随一生的性格扭曲和阴影,
2、那么,体罚、虐待未成年人的“情有可原”还能立足吗?更何况,滥情之外,又如何循法? 2015年4月1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关于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几点不捕理由指出,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目前无逮捕必要。这种基于法律和事实的判断值得尊重。不过,其后列举的犯罪嫌疑人非属故意虐待,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似乎又回到了“情有可原”的逻辑。 刑事诉讼法对于逮捕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将“社会危害性”细化规定为5种情形,简单的说要存在逃亡、串供、重罪、自残以及再犯可能等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对逮捕条件掌握过松,导致对一些罪行较轻或者社会危险性很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