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江西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规范和完善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办法、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费公示制度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开明示。 第三条凡申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在大余县境内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 第四条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有合法依据。 第五条收费公示必须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算单位、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收费公示可采用
2、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或使用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等形式,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上网公示。 第七条收费公示牌(栏)的格式、规格,各收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而定,必须符合长期置放、方便更改和清楚明晰的要求,并经县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县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核准同意。 第八条收费公示所需的制作费用,按“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九条实施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公示牌(栏)上公告相应取消或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收费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有权监督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县财政收费管理部门、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是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违反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21年国务院第281号令)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 2 页 共 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