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 的规定协商选定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双方认可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综合指导价供被征收人选择,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拟参照县城区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提出住房货币补偿综合指导价为 3000 元/平方米,经营性门面货币补偿综合指导价
2、为 20000 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或房屋产权面积为准,经营性用房按照县经营性用房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 2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可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龙府发201111 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 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部分的补偿:合法使用空地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座落片区土地评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为:土地评估基准地价 x 被征收人合法使用空地面积)。 4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
3、)5 元/平方米/月,经营性用房 15 元/平方米/月,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 1 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用。搬迁补助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一次性补助 5 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 12 元/平方米。 5.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高于 40 元/平方米/月标准的,按提供证明计算标准给予一次性 3 个月补助;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县经营性用房认定
4、组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 3个月 40 元/平方米/月综合补助。 (二)产权调换 1. 根据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情况(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或房屋产权面积为准,经营性用房按照县经营性用房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贵州省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改建地段修建的商品房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约 80 平方米110 平方米,供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后进行安置。经营性用房按照认定的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贵州省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改建地段修建的经营性用房供该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后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5、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 20%。 产权调换房屋(含经营性用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含经营性用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 10 平方米以内(含 10 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80%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结算;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差结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房2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向被征收人补差结算。鉴于该项目是公益性建设项目,本着让利于民的工作原则,产权调换房屋(含经营性用房)超出面积补差可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房地产市场
6、价格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综合指导价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差价格进行结算(拟参照县城区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提出住房产权调换补差价格为 2500 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补差价格为15000 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含经营性门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补差按县人民政府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综合指导价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差价格进行结算。 2附属设施补偿:可以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也可以参照龙里县城市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龙府发201111 号)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所占土地部分(含合法使用空地)的
7、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小于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差额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价值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x 土地评估基准地价)。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大于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份额的,被征收人不补土地份额的差价。实际支付时应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占土地份额抵扣结算。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高于40 元
8、/平方米/月标准的,按提供证明计算标准给予补助,直至交付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为止;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县经营性用房认定组认定的经营性用房面积给予 40 元/平方米/月的综合补助,直至交付产权调换经营性用房为止。 5. 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费用、过渡方式及期限:除被征收人租赁房屋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外,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自行过渡期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用,直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为止。临时安置过渡费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补助
9、 5 元/平方米/月,经营性用房房 15 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后,即可领取临时安置过渡费(暂按一年计算) ,第二年起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过渡费用按相关规定增加。搬迁补助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一次性补助 5 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 12 元/平方米。2、装修补偿 (一)室内装修补偿 1.木质墙裙每平方米 60 元; 2.木吊真顶每平方米 80 元;木吊假顶每平方米 40 元。 3.石膏吊顶每平方米 40 元; 4.地筋架空拼花木地板每平方米 100 元; 5.强化木地板每平方米 80 元; 6.普通地板砖每平方米 65
10、 元; 37.花岗石、大理石等较为高档地板砖每平方米 100 元; 8.水磨石每平方米 60 元; 9.地脚线每米 10 元; 10.墙面瓷粉每平方米 6 元; 11.室内墙砖每平方米 50 元; 12.包门:1 米*2 米每道 200 元;2.4 米*2 米每道 400 元。 13.包窗每道 150 元; 14.固定吊柜、厨柜每米 150 元; 15.固定衣柜每米 300 元; 16.固定电视柜每米 250 元; 17.灶台:大理石灶台每米 200 元;人造大理石灶台每米 150 元;普通灶台每米100 元。 18.便池每个 100 元; 19.水池按容积每立方米 150 元; (二)室外装
11、修补偿 1.铝合金门窗每平方米 150 元; 2.护栏:不锈钢护栏每平方米 150 元;钢筋、浸塑护栏每平方米 100 元; 3.雨棚每米 100 元; 4.防盗门:商品防盗门每樘 800 元、钢筋水管防盗每平方米 200 元; (三)附属设施补偿 1.石堡坎每立方米 100 元; 2.石围墙每平方米 100 元; 3.火砖围墙每平方米 60 元; 4.水泥砖围墙每平方米 40 元; 5.室外水池按容积每立方米 150 元; 6.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 50 元; (四)拆除临时建筑和其它附属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 1.砖混结构 500 元/平方米; 2.空心砖混结构 450 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 420 元/平方米; 4.空心砖木结构 400 元/平方米; 5.石混结构 410 元/平方米; 6.木瓦结构 350 元/平方米; 7.土木结构 290 元/平方米; 8.石木结构 390 元/平方米。 (五)其他补偿 1.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每台 300 元; 2.空调拆装费:柜式每台 500 元;壁挂式每台 300 元。 3.电热水器拆装费每台 200 元;4.水、电、电视、电话等管线补偿费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