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 力 地 产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未 来 三 年 股 东 回报 规 划(2018 年-2020 年)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3 年)的要求以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具体内容如下:一、制定 股东 回报 规划 的考虑 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
2、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持续性和稳定性。二、制定 股东 回报 规划 的原则 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以下简称“未来三年”)将坚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 极实施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三、公 司未 来三年
3、 股东 回报具 体规 划 1、公司 可以采 取现金、股票 或者 现金 与 股票 相结合 的 方式分 配 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2、在满 足 现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公 司原则 上每年进 行现金 分红,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在满 足现金 分红 的 条件下,公司未 来三年 以现金方 式累计 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实现利润情况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4、公司 董事会 应 当综合考 虑所处行 业特 点、发展 阶段、自 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
4、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 司发展 阶 段属成熟 期且无 重大资 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 司发展 阶段属 成熟期且 有重大 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 司发展 阶 段属成长 期且有 重大资 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当年或
5、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四、股 东回报 规划 的决策 机制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 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 审议。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6、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 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 董 事 会 须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五、本 规划的 制定 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 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六、本 规划 自公司 召开 股东大 会审 议通过 之 日 起生效。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