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 2019-018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 瑞茂02 瑞 茂通 供应 链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于 公 司及 其 子 公司 提供 担保 的公 告 本 公 司董 事 会及 全体 董事 保 证本 公 告内 容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误 导性 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担保情况:担保 人 被 担保 人名称 2018 年度 预测 担保 额度(万元)本 次担 保金 额(万元)已 提供担 保余额(万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瑞 茂 通 供 应
2、 链 管 理 有限公司 68,000 47,000 9,500 浙江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73,000 11,000 110,000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197,200 15,000 99,700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 海 瑞 茂 通 供 应 链 管 理 有限公司 47,000 47,000 0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是否有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旗 下全资子公司 上 海 瑞 茂 通 供 应
3、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上海 瑞 茂 通”)同 上海爱建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以 下 简 称“上 海 爱 建 信 托”)开 展 业 务,为 保 证 相 应 业 务 的顺 利 开 展,公 司 与 上 海 爱 建 信 托 签 署 了 爱 建 长 盈 卓 越-上 瑞 臻 鑫 集 合 资 金 信 托计划之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协 议 编 号 为【AJXT-SRZX-201903-BZHT-01】,公司在47,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 上海 瑞茂通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瑞茂
4、通”)同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萧 山 支 行(以 下 简 称“南 京 银 行 杭 州 萧 山 支行”)开 展 业 务,为 保 证 相 应 业 务 的 顺 利 开 展,公 司 与 南 京 银 行 杭 州 萧 山 支 行 签署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 Ec158151903190037,公司在11,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 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 司 旗 下 全 资 子 公 司 浙 江 和 辉 电 力 燃 料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浙 江 和 辉”)同 中 原 航 空 融 资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中 原 航
5、 空”)开 展 业 务,为 保 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中原航空 签 署 了 保证合同,协 议 编 号 为ZYAL-BL-DB2019003-1,公司在 15,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 浙江和辉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上海瑞茂通同上海爱建信托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 旗下全资子公司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晋和”)与上海爱建信托签署了 爱建长盈卓越-上瑞臻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 股权质押合同,协议编号为【AJXT-SRZX-201903-GQZY】,江苏晋和在 47,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上海瑞茂通提供 股权质
6、押担保。(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 年 4 月1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度 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确保2018年生产经营发展,公司结合 2017 年度担保情况,制定了 2018 年度担保额度预测计划。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 219.61 亿元人民币(本担保额度包括 现 有 担 保、现 有 担 保 的 展 期 或 者 续 保 及 新 增 担 保),其 中 公 司 对 下 属 全 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 176.61 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计划提供
7、担保累计不超过 21 亿元人民币;公司其他对外担保累计不超过 22 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 年 5 月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18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 1 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10,000 万元人民币;同时,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追加担保额度预测 200,000 万
8、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 2018年 5 月 23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 年 8 月2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追加2018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 2 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 象(担 保 人 是 公 司),其 担 保 额 度 从 其 他 全 资 子 公 司 调 剂;新 增 一 个 参 股 公 司作为被担保对象(担保人是公司),
9、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 50,000 万元人民币;新 增 四 个 全 资 子 公 司 作 为 被 担 保 对 象(担 保 人 是 其 他 全 资 子 公 司),新 增 对 其 担保额度预测 59,000 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2018 年8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 增加2018 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促进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新增十一个全资子公司对全
10、资子公司或公司的担保,新增对其担保额度预测总计 155,000 万元人民币;新增一个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对象,其担保额度预测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对部分原被担保对象追加担保额度预测 50,000 万元人 民币。详情请见公司 2018 年 12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于 2019 年3 月 29 日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对下列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担保人 被担保人名称 2018 年度预 测担保额度(万元)总经理办公 会调剂额度(万元)2018 年度预
11、测担保额度(调剂后)(万元)瑞 茂 通 供 应 链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司 上 海 瑞 茂 通 供应 链 管 理 有 限公司 115,000-47,000 68,000 江 苏 晋 和 电 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 海 瑞 茂 通 供应 链 管 理 有 限公司 0+47,000 47,00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情请见附件一。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一)爱建长盈卓越-上瑞臻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被担保人: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债权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债权人”)担保金额:47,
12、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1、保 证 人 为 债 务 人 在 主 合 同(包 括 对 主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下 同)项下 的 全 部 义 务、责 任、陈 述 与 保 证 及 承 诺 事 项(以 下 简 称“主 债 权”,即 主 债 务所对应的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特别地,因主合同项下贷款分笔发放且在任一时点存续的贷款金额均不超过 4.7 亿元,保证人为债务人在此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即在贷款期限内,保证人在任一时点为债务人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额度(仅指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 4.7 亿元。为免歧义,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各笔贷款对应的债权
13、,即主合同项下任意第 i 笔贷 款(i=1,2,3,)对应的债权,保证人应对第 i 笔贷款对应的债权按照本约定的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其他所有应付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手续费、电讯费、公证费(债权人承担公证费时适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 等)。3、无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主债务时,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此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
14、责任。担保方式: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无 论 因 任 何 原 因,债 务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能 履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主 合 同 项 下 主债务,保证人即应根据债权人书面通知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3、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时 按 以 下 顺 序(同 一 顺 序 按 各 债 权 金 额 比 例)进行清偿:(1)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2)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如有);(3)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复利(如有);(4)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应付的利息;(5)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应付的本金。
15、债权人有权无需经保证人同意单方面变更上述清偿顺序。4、保证人确认:在主债权项下同时存在多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 押、质 押、保 函、备 用 信 用 证 等 担 保 方 式),或 者 同 时 存 在 主 债 务 人 或 其 他 人的担保措施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对债务人财产或其他人财产的执行顺序,有权自行决定对各种担保措施的执行顺序;债权人放弃或暂缓行使某一担保人的某一担保措施,均不得视为放弃该担 保人的其他担保措施或者其他担保人的任何担保措施,并且不具有放弃或减少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任何效力。5、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证 是 一 项 持 续 性 保 证,对 债 务 人 的 全
16、部 或 部 分 被 担 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保证期间:1、本 合 同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至 主 合 同 约 定 的 主 债 务 履 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如 主 合 同 项 下 主 债 务 分 期 履 行,则 保 证 期 间 至 最 后 一 期 主 债 务 履 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最高额保证
17、 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被担保人:浙江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或称“甲方”)担保金额:11,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下同)。乙方确认并自愿接受,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 合 同 项 下 的 债 权 是 否 拥 有 其 他 担 保(包 括 但 不
18、 限 于 物 权 担 保),甲 方 均 有 权 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 保 方 式:乙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如 主 合 同 项 下 单 笔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 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 项 下 债 务 人 每 次 使 用 授 信 额 度 而 发 生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满之日起两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
19、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三)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理申请人”)债权人: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受益人”)担保金额:15,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1、本 合 同 所 担 保 的 主 债 务 为 保 理 申 请 人 依 据 协 议 应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的 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 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协议的任何条款,如保理申请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
20、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保理申请人增加保理申请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和/或 变 动 保 理 申 请 人 应 支 付 利 息 期 限 的,则 应 事 先 征 得 保 证 人 同 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利息变动除外。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同时包括:(1)保 理 申 请 人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要 求 提 前 结 束 合 同,保 理 申 请 人 按 照 协 议约定应当支付的所有提前结束款项,以及延迟支付造成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2)受 益 人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要 求 加 速 到 期 或 解 除 协 议 情 况
21、 下,保 理 申 请 人应当支付的 加速到期款、损害赔偿金、返还款、违约金、利息等所有费用;(3)保 理 申 请 人 在 协 议 项 下 应 向 受 益 人 支 付 其 他 利 息、违 约 金、损 害 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4)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 期 间: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至 协 议 项 下 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四)爱建长盈卓越-上瑞臻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
22、股权质押合同 担保人:江苏晋和电力燃料 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出质人”)被担保人: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债权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债权人”或“质权人”)担保金额:47,000 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以下简称“主债权”)。2、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质 押 标 的 所 担 保 的 范 围 除 了 上 款 所 述 主 债 权,还 及 于 主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和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23、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所对应债务的履行期限依据主合同之约定确定。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预测额度范围之内发生的已披露担保余额为 1,003,296.348461 万元人民币,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81%。为河南中平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更名前:河南平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为郑州航空港区兴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
24、000 万元 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12%。为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6%。无逾期担保情况。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 月3 日 附件一:被担保 人基本 情况 列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业务性质 出资比例 资产总额(人民币万元)负债总额(人 民币万元)净资产(人民币万元)与上市公司关系 1 上海瑞茂 通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 50,000 王兴运 浦东新区 航头镇航头 路 144_164号 9 幢612 室 供应链管理 100%118,978.4590 58,767.5584 60,210.9006 全资子公司 2 浙江瑞茂 通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 6,000 万美元 路明多 浙江省萧 山区萧山经济技 术开发区启迪路198 号B-308-015 室 供应链管理 100%126,816.1587 115,977.8882 10,838.2705 全资子公司 3 浙江和辉 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 50,000 张首领 宁波保税 区兴业三路17 号3 幢506 室 供应链管理 100%213,020.7389 157,662.2076 55,358.5313 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