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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执法政策须知.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86385 上传时间:2018-08-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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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常熟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行政执法政策须知一、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砖的范围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本市相关文件,划定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砖的地域范围:1、全市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2、主城区范围内(三环以内)和梅李镇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各类粘土墙体材料;3、其他区域的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建筑内隔墙禁止设计、使用粘土空心(多孔)砖,外墙严格限制设计、使用粘土空心(多孔)砖;4、各类围墙、工程配套设施禁止设计和使用各类粘土墙体材料。二、建设单位应正确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后,务必查阅智慧常熟墙改办网页(http:/ ,督

2、促施工单位正确选用经市墙改办核实公布的新墙材认定产品,如需选用其他新墙材产品,请通知新墙材生产企业至市墙改办办理核实公布手续,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并接受市墙改办的销售流向信息申报管理,以便于市墙改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三、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执法检查1、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市墙改办提出检查申请。2、市墙改办收到检查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完成建设工程执法检查。23、执法人员核查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对工程概况、基础、内外墙使用的墙体材料拍照取证,并做好执法检查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配合执法人员查验,提供与墙体材

3、料有关的资料。4、市墙改办执法人员将不定期对全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开展执法抽查。四、违法销售、使用墙体材料的行政处罚标准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

4、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 ”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政策根据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2009】245 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管,江苏省3墙改办委托常熟市墙改办负责对常熟范围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产品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六、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相关

5、管理政策常墙(2011)1 号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销售流向管理的通知 ,文件要求在墙改专项基金返退审核时,要充分考虑新墙材销售流向信息数据,对不报、漏报、少报新墙材销售流向信息的工程,按使用未持有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处理。新墙材产品必须做到全部标有企业标识,合格证上必须标明产品等级、产品标识。没有标识的产品将作为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常墙(2014)8 号关于加强新墙材生产和施工过程监管的通知 ,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产品标识制度,在我市销售使用的新墙材产品必须具有标识(加气砼砌块标识覆盖率50%,其余新墙材产品标识覆盖率为100%) ,没有标识的产品将作为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严格执行销售流向信息申报,对不报、漏报、少报新墙材销售流向信息的工程,按使用未持有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处理。注:如需了解更多新墙材政策、新墙材认定产品等,请登录市墙改办网页 http:/ 电话:0512-527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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