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固原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类别调整 新纳入 退出 投诉 举报核查对象 总计 一二类调至三类三类调至一二类总计 一类 二类 三类 总计 一类 二类 三类经办机构经办人立案处理 备注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户 人 件 件 件 人 元 填表人: 审核人: - 2 -附件 2固原市农村低保认定条件参考表低保 类别 保障范围 具体认定条件一类(A)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1.家庭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
2、养能力、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或因重残(一级、二级)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类 (B)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且基本生活困难
3、的;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且基本生活困难的。 认 定 情 形三类 (C)家庭因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中阶段性患病导致家庭支出较大且劳动能力低下,生活陷入困难的;2.家庭成员中有 2 名以上残疾对象(三级或四级) ,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4.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
4、单亲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 70 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不予认定情形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消费性车辆、船舶、商品房(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6.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7.离开户籍所在地 1 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9.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10.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11.各类服刑人员;12.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13.县区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固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3 日印- 3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