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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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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12 月 1 日新法规介绍12 月 1 日起一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今日起施行,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亮点,对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其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其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具体条AA附件。1A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我公司密切相关,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对旧版(02 版)新增内容或制度有 9

2、 项,重大调整有 8 项,取消制度2 项。 9 项新增内容或制度包括危化品禁止与限制制度,使用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安全条件审查与A证制度,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危化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8 项重大调整包括危化品的重新定义,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危化品安全管理登记,对危化品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将A两A一A或AA一A的安全评价调整为A三A一A,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前置性审批,生产许可制度 。2 项取消制度分别是取消对危化品废弃环节的管理和取消危化品包装定点

3、制度。 主要条AA录如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A、爆A、AA、AA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4、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5、装实施检验。(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的应急环境监测。(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

6、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

8、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

9、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A 3 A进行一A安全评价,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

10、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

11、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

1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化学品登记。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2A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强化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该规定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并称“两重点一重大” 。

13、暂行规定共 6 章、36 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 2 个附件,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一)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4、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 500m 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

15、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16、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 商 局 物 流 集 团 南 京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理 条 例 .pdf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险 源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pdf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2011)总 局 令 第 41号 .pdf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关 于 印 发 安 全 生 产 非 法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办 法 的 通 知 .pdf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关 于 公 布 首 批 重 点 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名 录 的 通 知 .pdf关 于 公 布 首 批 重 点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工 工 艺 目 录 的 通 知 2009.pdf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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