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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用书及练习题解析(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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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用书及练习题解析(七)第七章 附 录附录一: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 40 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省各有关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 规范”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 08 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08 规范的执行要点1、08 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

2、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严格执行 08 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 08 规范的执行。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 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

3、应执行。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

4、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5、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10 天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30 天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具体备查和备案程序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6、08 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5、执行。二、对 08 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1、措施项目清单(1)对 08 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己列措施项目的序号。(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为按“费率”和按“项” 计价的两张表式(具体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措施项目表一”和“措施项目表二” ) ,招标人列出措施项目的序号与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并给出“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3)将 08 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 1 项“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 、 “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

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 1 项, “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 10 项。(4)在 08 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1 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 、“12赶工措施” 、 “13工程按质论价”和“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5)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项目。(6)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 脚手架”项目。(7)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 模板”项目。(8)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5.1 脚手架” 、 “5.2 模板” 、 “5.3 支撑与绕杆”等项目。2、其他项目清单(1

7、)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0%。(2)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4)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3、规费项目清单(1)“工程

8、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2)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 ,增加“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为规费项目清单第 2 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二)工程量清单计价1、招标控制价(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2)各市造价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 ,招标人可在该调整系数

9、幅度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表-04-1)中明确所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 。(3)招标控制价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10 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2、投标价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3、工程价款调整(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

10、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2004 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

11、整,未按 2004 年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4)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 (2008) 67 号文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1、 “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 。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使用表格均增加“措施项目清单

12、费用分析表” (表-11-1) 、 “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表-15 一 1)和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表-152) 。3、招标控制价表格中“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表-04) 调整为按表-04-1 格式执行。4、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三、执行时间与要求l、08 规范从 2009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2、凡在本省销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在 2009 年 4 月 1 日前对所输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并做好软件用户的升级服务,使之与 08 规范以及我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新清单规范的宣贯工作,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相应的电子评标系统

13、和评标办法。4、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附件一:通用措施、其他项目、规费列项内容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 9 张表格)二 OO 九年二月三日附件一:通用措施、其他项目、规费列项内容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1 基本费1.2 考评费1.3 奖励费2 夜间施工3 二次搬运4 冬雨季施工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 施工排水7 施工降水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10 临时设施11 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2 赶工措施13 工程按质论价14 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3.4 其他项目清单列项

14、内容序号 项目名称1 暂列金额2 暂估价3 计日工4 总承包服务费3.5 规费项目清单列项内容序号 项目名称1 工程排污费2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3 社会保障费4 住房公积金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 9 张表格)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1 分部分项工程1.11.21.31.41.52 措施项目2.1 安全文明施工费3 其他项目3.1 暂列金额3.2 专业工程暂估价3.3 计日工3.4 总承包服务费4 规费5 税金6 小计=1+2+3+4+5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7 招标控制价=小计(1-调整系数)注:l

15、、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表汇总。2、调整系数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造价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取定。3、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应与“小计”中的暂估价价格一致,暂估价部分不应调整。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者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 估合价”栏。3、未计价材料费是指安装、市政等工程中的主材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 金额(元)通用措施项目1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1.1 基本

16、费1.2 考评费1.3 奖励费2 夜间施工3 冬雨季施工4 已完工程及设备维护5 临时设施6 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7 赶工措施8 工程按质论价专业工程措施项目9 各专业工程用于以“费率”计价的措施项目合计备注:本表适用于以“费率”计价的措施项目。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 “计价的措施项目,具体组成由投标人按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在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列出。2、本表中的:“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和“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可以不进行费用组成分析,直接按金额报价。3、专业工程中的“模板”和“脚手架”项目,除招标人另有要求的,一般应按江苏省计价表的计算规则进行费用分析。注:1、如不使用省

17、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3、未计价材料费主要是指安装、市政等工程中的主材费用。注:1、此表前五栏与第七栏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填写“数量” 、 “合价”与“合计”栏,并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按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3、此表中的暂估价材料均为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注:1、此表前五栏与第七栏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填写“数量” 、 “合价”与“合计”栏,并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按上述材料单价计入。2、材料

18、报考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注:1、此表由投标人填写。2、此表中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暂估价格材料。附录二: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苏建价站(2009)2 号苏建招办(2009)6 号关于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招标办(处):为配合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 40 号文的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招标人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现就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以下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有关问题

19、明确如下:一、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与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合理反映拟建工程项目市场价格水平。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表(定额)和计价办法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取定(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 ;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为了使招标控制价更好地反映建筑市场价格,在现行江苏省计价表(定额)水平调整前,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是否设置“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以 T 简称“招标价调整系数”) 。确定设置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市,

20、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发布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招标人在该范围内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在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时,应综合考虑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占总造价的比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二、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时间和内容要求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10 天前发给投标人。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相关说明以及招标价调整系数的取值,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发给投标人的 3 天内,将招

21、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含电子文档) 。有条件的市可以推行网上备查。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计算书、图纸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备查。三、招标控制价异议处理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 7 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 5 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 3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

22、提交书面投诉。由招投标监管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改。招投标监管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四、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发布要求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的发布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方式。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应反映发布期的建筑市场价格水平,宜采用发布期前三个月内的中标工程。通过对多个工程的中标价与按

23、招标控制价编制办法计算出的价格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测算发布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中应至少包括建筑工程、单独打桩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其他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专业工程,每种类型至少测算三个工程。各市发布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应在发布前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五、其他造价管理机构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的监管,对查实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编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具体实施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联系。二 OO 九年三月二

24、十三日附录三: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 67 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建设局(建委) ,省各有关委、办、厅、局: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

25、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 10%);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科,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6、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2%以上,10% 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 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 ,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财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l、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

27、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 ,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

28、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舍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

29、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八、本意见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二 OO 八年三月五日附录四: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 66 号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建筑

30、、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 47. 00 元工日,二类工 44. 00 元工日,三类工 41. 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 0070. 00 元工日;修缮工程:44. 00 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 90 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 44. 00 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 53 元工日:执行 07 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 44 元工日,第二册 53 元工日。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 69. 0086. 00 元工日、执行90 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 07 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 69

31、 元工日外,其余工程 58. 00 元工日。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 60. 00 元工日、执行 90 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 07 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 56 元工日外,其余工程 48. 00 元工日。二、调整办法l、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4、执行 2001 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

32、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 ,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 44. 00 元工日进行调整。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 44 元工日执行。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三、执行时间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 4 月 1 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二 OO 八年三月五日附录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 12 月 17 日审

33、判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讨论通过)为统一全省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因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第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房屋直接充抵工程价款且发包人对房屋不再享有权利,因不履行该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属

34、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

35、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第五条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靠”:(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

36、定的最低期限,当事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没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用条款确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

37、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

38、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的,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鉴定机构未予认定,承包人要求按照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给付相应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载明的工程内容确已完成的除外。第十三条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国

39、家财政部门或国家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第十五条发包人应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又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

40、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41、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曰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第二十一条承包入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不属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第二十二条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

42、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陈外。第二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3、第二十五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未经设计、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刍事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实际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可

44、以收缴。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在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05 年考题40. 我省 2005 年对工程预算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整,其中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算工资单价调整为( B ) 。A. 一类工 35 元/工日,二类工 30 元/工日,三类工 27 元/ 工日B. 一类工 32 元/工日,二类工 30 元/工日,三类工 27 元/工日C. 一类

45、工 30 元/工日,二类工 28 元/工日,三类工 26 元/工日D. 一类工 28 元/工日,二类工 26 元/工日,三类工 24 元/ 工日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ABCD )A.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D. 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E. 施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19.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0

46、7 年考题40. 我省 2006 年对工程预算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整,其中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算工资单价调整为( D ) 。A. 一类工 28 元/工日,二类工 26 元/工日,三类工 24 元/ 工日B. 一类工 32 元/工日,二类工 30 元/工日,三类工 27 元/工日C. 一类工 38 元/工日,二类工 34 元/工日,三类工 30 元/工日D. 一类工 40 元/工日,二类工 37 元/工日,三类工 34 元/ 工日6. 承包人具有( ABC )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A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B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47、并拒绝修复的D超越资质等级承包的E. 工期延误的6.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项目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是)7.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09 年考题2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虽然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B.由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以国家财政部门或国家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

48、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C.建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D.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人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E.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求进行鉴定的13 年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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