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用书及练习题解析(六)第六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本知识第一节 法律的基本知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法律与法律规范1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则、规定、决议、决定、命令等。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主要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2法规的概念广义的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
2、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法规。3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或称之为法律的“细胞” 。(二)我国法律的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这里的法律特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狭义的法律,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之一。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和效力仅低于宪法,高于其它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的制定机关和调整的对象与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法
3、律和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一般以部令的方式颁发。如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 75 号部令) 。二、
4、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构成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2)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有物、行为、精神财富、人身利益标的、环境、国家利益标的等。(3)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对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1)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行为 2财 3物 4智力成果(四)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即是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总的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事件和行为。1事件事件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事实。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意外事件。2行为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四
6、、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广义的法律责任指守法的义务,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仅仅指公民或法人发生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制裁的责任。(二)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以国家机器为后盾保证其实施。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3法律责任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三)法律责任的类别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责任。(四)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的问题;(五)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自负原则3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4责任
7、平等原则5重在教育原则05 年考题30.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C ) 。A. 自然人 B. 公民 C. 组织 D. 法定代表人15. 我国法律的形式是( ABCD )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E. 规范性文件16. 法律责任的特征是( ACE ) 。A. 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B. 法律责任具有预防性 C.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D. 公民和法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E. 法律责任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18. 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属地方性行政规章。( )07 年考题15. 法律
8、责任的类别包括( ACDE ) 。A. 行政法律责任 B. 连带法律责任 C. 刑事法律责任D. 民事法律责任 E. 经济法律责任17. 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属地方性行政规章。 (否)09 年考题38. 行政法规是由( )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大常委会11 年考题38. 法律地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是(B )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C.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18.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
9、素包括( ABC )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立法机构 E.司法监督12. 主要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是( D ) 。A.委托代理 B.直接代理 C.法定代理 D.指定代理13 年考题3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经济赔偿属于( )。A行政法律责任 B刑事法律责任C道德法律责任 D经济法律责任39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法人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义务B 法人能独立地参与起诉、应诉的社会组织C法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D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义务时,该法人组织不承担连带责任14
10、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 。A坦白从宽原则B责任法定原则C违法必究原则D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原则E责任自负原则5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二节 建筑法律制度一、 建筑法立法目的二、建筑工程许可(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
11、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一)建筑工程发包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法第 23 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 24 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
12、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建筑工程承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
13、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三)工程承发包模式1平行承发包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3设计施工一揽子承包4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5设计或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总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第 30 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
14、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我省辖区内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实施监理。(一)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重要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 2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四)国有、集体资产参与投资的且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15、和 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五、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279 号令)规定: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建设工程发包单
16、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17、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18、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
19、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3施工单位
20、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
21、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
22、位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
2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24、不进行竣工验收。(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二)损害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安全和建设职工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基本制度建筑法第 36 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
25、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1)建筑工程设计要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2)施工企业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1)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4)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
26、染和危害的措施。5)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6)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7)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8)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9)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4建筑施工事故报告制度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一、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招
27、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二、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只有不属于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特殊情况,以及低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小型工程或标的较小的改扩建工程。(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等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
28、工程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但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的数目以 5-7 家为宜,但不应少于 3 家。被邀请人同意参加投标,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标报价。邀请招标的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小了承包方违约的风险。邀请招标的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可能失去了某些在技术
29、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时,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三、招标程序(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1申请招标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2编制招标有关文件(二)招标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天。1发布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3编制招标文件4现场考察5标前会议(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评标(1)评标委员会评标
30、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约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人选应来自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2)评标程序小型工程采用即开、即评、即定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及时确定中标人。大型工程项目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3)评标报告3定标(1)定标程序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
31、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双方也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确定中标人后 15 天内,招标人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定标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指用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进行比较后,最佳标书的投标人应为中标人。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四)评标方法1综合评分法2评标价法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一)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33、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对招标项目的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当工程项目的准备情况满足招标条件时,招标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允许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3)不得强制投
34、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可以选择单独投标,也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人共同投标,但不允许既参加联合体又单独投标。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不允许肢解工程招标。(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不得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的活动,监督招标人
35、按法定程序选择中标人。所派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中标人。(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5 年考题31.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C ) 。A. 7 天 B. 14 天 C. 20 天 D. 30 天32.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
36、列条件之一:( C ) 。A. 中标人报价最低 B.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C.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D.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且不低于成本19. 我省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是( ABCD ) 。A.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B.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C. 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D. 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E. 政府投资、融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07 年考题30
37、.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B )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A. 15 天 B. 30 天 C. 45 天 D. 三个月31.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C ) 。A. 中标人报价最低 B.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C.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D.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且不低于成本35. 当投标单位在审核工程量时发现工程量清单上的工程量与施工图中的工程量不符时,应( D ) 。A. 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准B. 以施工图中的工程量为准C. 以上面 A、B 两者的平均值为准D. 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
38、单位提出,经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18. 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但可以再增加优惠条件。 (否)09 年考题39.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办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A.1/2 B.1/3 C. 2/3 D.3/417. 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A.发标 B.封标 C.开标 D.评标 E.定标18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工程即能中标。11 年考题39. 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邀请对象的数目以
39、 57 家为宜,但不应少于(B ) 。A.2 家 B.3 家 C.4 家 D.5 家13 年考题33中标通知书( )具有法律效力。A对招标人和中标人 B只对招标人C只对中标人 D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第四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法和合同的基本概念(一)合同法和合同的含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主体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此条规定明确规定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
40、合同。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相关合同的调整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相对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政府机关的采购活动,受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调整。 合同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二、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合商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
41、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是合同的核心,它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焦点。当3数量4质量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按地方标准签订;如果标的物是新产品,可按
42、企业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写明相应的质量标准。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其他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四)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1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示范文本指由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2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格式条款合同作
43、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
44、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六)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
45、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及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46、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个方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因此,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2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4合同不
47、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合同无效1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4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五)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法律效力1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
49、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1)自始无效。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依照规定,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