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 言为 贯彻 落 实 关于 建 立全 国 房地产 交 易信 息 日报制 度 的通 知 ( 建房 201555 号) 、 关于做好 不动 产 统一登记 与房屋 交 易 管理 衔 接的指导 意见 (国 土资发 201590 号)和 房屋 交 易 与产 权 管理工作 导则 (建 办房 201545 号)要求 ,为认 真 做 好 我 省 房地产 市 场信 息 系统建 设 和数 据 监测有 关 工 作 。 省住 建 厅委 托 厅信息 中 心 、 哈尔 滨 市住 房 保障 和 房产管 理 局成 立 了 房 地产 市 场信息 系 统和 基 础数据 指 标规 范 编制 组 。 编 制
2、组 经 广 泛 调查 研 究 , 认 真 总结 实 践经验 , 参考 国 家有关 行 业标 准 ( 房 地 产市 场 信息系统 技术规 范 CJJ/T 115-2007、 房地 产市场 基 础 信息 数 据标准 JGJ/T252-2011) , 并 在广 泛 征求 意 见的 基 础 上,编制本规范。本 规 范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1.总 则 ; 2.术 语 ; 3.系 统 规 范 ; 4. 数据指标分类;5.附属字典表。本 规范由 省住建厅 负责 指 导, 由哈尔 滨市住 房保障和 房产 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感谢上海市房管局、 成 都住 房 保障和房 产管理 局、 黑龙
3、 江联 富 信息技术 公司。 哈 市 数 字房 产 工作室的 大力支 持 。 执行 过程中 如有意见 或建议, 请 及 时 与 我 们 联 系 , 邮 箱 : , 或 者 请 寄 送 哈 尔 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信息中心。目 录1.总 则 12.术 语 23.基 本 规 定 34.统 计 分 析 与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54.1 一般规定 54.2 统计分析 54.3 信息发布 55.商 品 房 预 ( 销 ) 售 审 批 系 统 65.1 一般规定 65.2 功能要求 65.3 数据要求 66.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网 签 系 统 76.1 一般规定 76.2 功能要求 76.3
4、 数据要求 77.商 品 房 合 同 信 息 备 案 系 统 87.1 一般规定 87.2 功能要求 87.3 数据要求 88.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系 统 98.1 一般规定 98.2 功能要求 98.3 数据要求 99.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网 签 系 统 109.1 一般规定 109.2 功能要求 109.3 数据要求 1010.房屋交易 与产权 管理系统 1110.1 一般规定 1110.2 功能要求 1110.3 数据要求 1111.存 量 房 交 易 资 金 监 管 系 统 1211.1 一般规定 1211.2 功能要求 1211.3 数据要求 1212.房 屋
5、 交 易 和 产 权 管 理 基 础 数 据 调 度 系 统 1312.1 一般规定 1312.2 功能要求 1312.3 数据要求 1313.棚改征收 管理系 统 1413.1 一般规定 1413.2 功能要求 1413.3 数据要求 1414.物业监管 指挥系 统 1514.1 一般规定 1514.2 功能要求 1514.3 数据要求 1515.住房专项 维修资 金管理系 统 1615.1 一般规定 1615.2 功能要求 1615.3 数据要求 1616.测绘及成 果管理 系统 1716.1 一般规定 1716.2 功能要求 1716.3 数据要求 1917.房屋租赁 管理系 统 201
6、7.1 一般规定 2017.2 功能要求 2017.3 数据要求 2018.附表信息 2118.1 数据结构要 素 说明 2118.2 数据结构 21附录:基 础数据 指 标字典表 4311.总 则1.0.1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范、实施和验收。1.0.3 我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规范 、 实施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术 语2.0.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满足房地产开发、 测 绘 、 交 易 和 管 理 等 业 务 需 要 , 并 实 现 以 上 业 务 的
7、 信 息 采 集 、 管 理 、 统计和发布的信息系统。2.0.2 物 理 数 据 : 描 述 幢 及 户 的 自 然 特 性 的 数 据 , 包 括 物 理 图 形 数 据 和 物理属性数据。2.0.3 楼 盘 表 : 描 述 物 理 数 据 及 关 联 关 系 , 并 可 与 交 易 管 理 数 据 等 其 他 相关数据相关联的数据组织方式。2.0.4 基础数据:描述幢及户的自然特征数据和权利特征数据的总和。2.0.5 从 业 主 体 数 据 : 在 房 地 产 市 场 活 动 中 参 与 者 的 信 息 数 据 , 不 包 括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相关信息数据。2.0.6 业务数据:
8、在房地产市场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过程数据。2.0.7 发布数据:对基础数据、从业主体数据、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后, 向公众发布的房地产数据。33.基 本 规 定3.1 系统构成3.1.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基本包括下列 14 个系统:统计分析与信 息 发 布 系 统 、 商 品 房 预 ( 销 ) 售 审 批 系 统 、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网 签 系 统 、 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存量房买卖合 同网签系统、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基础数据调度系统、棚改和征收管理系统、物业 监管指挥系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测绘及成
9、果管理系统、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3.2 数据构成3.2.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管理数据应基本包括:基础数据、从业 主体数据、业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发布数据等五类。3.2.2 基础数据应包括房地产物理数据和房地产交易数据。3.2.3 从业主体数据应包括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数据。3.2.4 业务数据应包括房地产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必要的收件、流 程、文档、收费等业务管理数据。3.2.5 统 计 数 据 应 在 基 础 数 据 、 从 业 主 体 数 据 和 业 务 数 据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3.2.6 发 布 数 据 应 在 基 础 数 据 、 从 业 主 体 数 据 、 业 务 数 据
10、 和 统 计 数 据 的基础上产生。3.3 其他要求3.3.1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能同时运行于管理机构的内部网络(以 下简称“内网”)和互联网( 以下简称“外网”)上。43.3.2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应设计为内外网隔离。3.3.3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用户范围较大, 有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 , 也有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还有普通公众。管理人员一般在内部 网络 (即 “内网” )实现业务管理 , 而房地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普通公 众一般在互联网(即“外网”) 查询数据或提交请求。为保证安全,内网和外网一般应设计为物理隔离方式,因此需要 在内网和外网之间进行数据交互与同步。54.统计分析与信息发
11、布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统 计 分 析 与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应 按 照 公 开 、 实 时 准 确 的 原 则 发 布 市 场 信 息 。4.1.2 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系统应具有公共服务信息的查询功能。4.2 统计分析4.2.1 统计分析应包括基础数据、 业务数据、 管理数据等统计基本指标。4.2.2 统 计 指 标 应 按 业 务 类 型 、 区 域 、 时 间 、 价 格 、 面 积 、 房 屋 类 型 等 进 行 分 类 统 计 。4.3 信息发布4.3.1 统 计 分 析 与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实 时 发 布 有 关 市 场 信 息
12、。4.3.2 信息发布种类应包括即时交易信息、 交易统计信息、 业务信息等。65.商品房预(销)售审批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商 品 房 预 ( 销 ) 售 审 批 系 统 是 为 房 地 产 行 业 管 理 与 审 批 机 构 审 批 系 统 对 接 搭 建 的 软 件 信 息 平 台 。5.1.2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上传项目与房屋数 据 , 实 现 审 批 机 构 业 务 审 批 数 据 与 企 业 申 报 数 据 、 合 同 数 据 以 及 发 布 数 据 的 联 动 。5.2 功能要求5.2.1 商品房预 (销) 售 审批系统应包括以下主要功能 : 预售申
13、请审批、 预 售 变 更 审 批 、 销 售 申 请 备 案 、 销 售 变 更 备 案 、 预 售 转 销 售 备 案 、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 合 同 信 息 管 理 、 楼 盘 表 管 理 、 审 批 查 询 信 息 发 布 等 。5.3 数据要求5.3.1 商品房预 (销) 售审批系统的数据应包括预 (销) 售许可证信息 、 测 绘 数 据 信 息 、 合 同 备 案 数 据 信 息 及 其 他 相 关 业 务 数 据 信 息 , 并 把 相 关信息传递给商品房网签、商品房备案系统、信息发布系统。76.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是房产
14、开发企业将企业生产经营的房地 产项目、 房屋、 合同等信息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销售对象进行对接 , 用于销售房产发布信息的工具。6.2 功能要求6.2.1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应包括以下主要功能:预售许可申请、 预售变更申请、销售备案申请、销售变更申请、预售转销售申请、销 售管理、合同签订、合同打印、合同注销预(销)售统计等。6.3 数据要求6.3.1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的数据应包括预售许可及销售备案的信 息、楼盘表信息、签订中及已备案合同信息、销售情况信息及其他相 关业务数据信息, 并把网签合同信息传递给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系统。87.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15、商 品 房 合 同 信 息 备 案 系 统 是 规 范 商 品 房 销 售 行 为 , 将 开 发 企 业 与 购房人签订的合同信息备案至管理部门的工具,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 防止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有效工具,是有效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健康 发 展 的 保 障 。7.2 功能要求7.2.1 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系统应包括以下主要功能:备案合同查询、 合 同 打 印 、 合 同 备 案 、 合 同 注 销 备 案 信 息 统 计 和 发 布 等 。7.3 数据要求7.3.1 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系统的数据应包括预售许可及销售备案的信 息 、 楼 盘 表 信 息 、 备 案 合 同 信 息 及 其 他
16、 相 关 业 务 数 据 信 息 , 并 把 合 同 备 案 信 息 传 递 给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网 签 系 统 。9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8.1 一般规定8.1.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采用在线方式实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归 集、拨付功能。8.1.2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时更新出入账信息。8.1.3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依托于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中的预 售申请信息进行管理。8.1.4 资金监管应作为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中买卖合同签订的前置 条件。8.1.5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依托于商品房屋销售网上明码标价系统 中项目标价情况确定监管总额。8.2 功能要求8.2.1
17、 系 统 应 包 括 以 下 基 本 功 能 : 监 管 协 议 、 资 金 拨 付 、 退 房 退 款 、 协 议解除、工程合同、出入账管理等。8.3 数据要求8.3.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应包括企业信息、 项目信息、 房源信息、 购房信息、工程合同信息、购房人信息、资金出入账信息。8.3.2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系 统 应 与 各 监 管 银 行 进 行 数 据 交 互 , 即 时 更 新 出 入 账 信 息 。109.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9.1 一般规定9.1.1 存量房网签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登记机构和经纪机构存量房 买卖合同的网上备案功能,并预留资金监管的接口
18、。9.1.2 存量房网签系统应提供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9.2 功能要求9.2.1 存 量 房 网 签 系 统 应 实 现 经 纪 机 构 、 经 纪 人 资 质 的 审 查 、 备 案 、 年 审功能。9.2.2 存量房网签系统应实现经纪机构房源挂牌委托、 房源出租委托功 能。9.2.3 存 量 房 网 签 系 统 应 实 现 登 记 机 构 和 经 纪 机 构 买 卖 合 同 签 订 及 备 案、买卖合同解除功能。9.2.4 存 量 房 网 签 系 统 允 许 管 理 部 门 灵 活 设 定 合 同 条 款 , 统 一 合 同 格 式。9.2.5 存量房网签系统应建立房屋实时核验机制。
19、9.3 数据要求9.3.1 存量房网签系统的数据应包括房源数据、买卖合同数据等。9.3.2 存量房网签系统可为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提供房源情况、 房屋状 态、成交情况、合同状态等信息。9.3.3 存 量 房 网 签 系 统 可 为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提 供 买 卖 合 同 等 数 据 。1110.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10.1 一般规定10.1.1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应 在 楼 盘 表 的 基 础 上 实 现 房 屋 交 易 业 务。10.1.2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应对各业务节点操作进行记录。10.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应提供与相关
20、业务系统的接口。10.1.4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在 业 务 办 理 过 程 等 方 面 应 具 有 较 好 的 灵活性和扩展性。10.2 功能要求10.2.l 房 屋 交 易 业 务 流 程 应 包 括 受 理 、 审 核 、 审 批 和 传 递 交 易 核 准 单 。10.2.2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应 实 现 撤 回 、 不 予 办 理 和 灵 活 多 样 的 查询功能。10.2.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应实现历史档案补录功能。10.3 数据要求10.3.1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应 产 生 和 管 理 基 础 数
21、据 中 的 房 地 产 交 易数据, 其中部分数据应来源于商品房合同网签系统中预售合同数据 、 销售合同数据和存量房网签系统中的买卖合同数据。10.3.2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应 实 现 基 础 数 据 中 的 房 地 产 交 易 数 据 与房地产物理数据的关联。10.3.3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管 理 系 统 可 为 统 计 分 析 与 信 息 发 布 提 供 房 地 产 交 易 数 据 和 相 关 业 务 数 据 。1211.存 量 房 交 易 资 金 监 管 系 统11.1 一般规定11.1.1 存 量 房 交 易 资 金 监 管 系 统 采 用 在 线
22、方 式 实 现 存 量 房 交 易 资 金 的 归集、拨付功能。11.1.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实时更新出入账信息。11.1.3 存 量 房 交 易 资 金 监 管 系 统 依 托 于 存 量 房 网 签 系 统 的 存 量 房 网 签 合同信息进行管理。11.1.4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作为办理房屋交易登记的前置条件。11.2 功能要求11.2.1 系统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 监管协议、 拨付、 退款、 出入账管理 等。11.3 数据要求11.3.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应包括房源信息、 买卖双方及代理人的 个人信息、资金出入账信息。11.3.2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应与各监管银行进行
23、数据交互, 即时更 新 出 入 账 信 息 。1312.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基础数据调度系统12.1 一般规定12.1.1 系统负责对房产管理部门业务系统数据进行集中 (数据集中方 式分 主动抓取或自动上传 ) ,对数据进行汇总整合。12.1.2 系 统 要 对 “抽 取 ”全 过 程 进 行 跟 踪 记 录 , 确 保 “抓 取 ”过 程 的 可追溯性,并提供对这些记录的检索。12.2 功能要求12.2.1 各个业务系统数据抓取功能, 针对各业务系统相关指标, 主动 对 各 种 类 数 据 进 行 抓 取 工 作 。12.2.2 各 个 业 务 系 统 上 传 数 据 接 收 功 能 , 针
24、对 各 业 务 系 统 相 关 指 标 , 被 动 接 收 各 种 类 上 传 数 据 。12.2.3 业 务 数 据 “集 中 ”过 程 监 控 功 能 , 实 现 “集 中 ”过 程 可 追 溯 , 全程记录“集中”日志。1413.棚 改征 收管 理系 统13.1 一般规定13.1.1 棚 改 征 收 管 理 系 统 应 建 立 在 棚 户 区 改 造 、 项 目 征 收 和 房 屋 安 置 的业务基础上。13.1.2 棚改征收管理系统应对各业务节点的操作进行记录。13.1.3 棚改征收管理系统应提供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13.2 功能要求13.2.l 棚改征收管理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
25、征收项目基本信息管理、 征 收 房 屋 摸 底 调 查 管 理 、 征 收 房 屋 便 民 卡 管 理 、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管 理 、 征 收 补 偿 金 管 理 、 安 置 房 源 归 集 、 安 置 房 源 展 示 、 安 置 选 房 、 安 置 结 算、安置房屋合同签订、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13.3 数据要求13.3.1 棚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应包括征收项目信息 、 被征收房屋信息 、 安置房屋信息、征收补偿费用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数据。13.3.2 棚 改 征 收 管 理 系 统 可 为 统 计 分 析 与 信 息 发 布 提 供 征 收 项 目 情 况、被征收房屋情况、安置房屋
26、情况、补偿费用情况等信息。13.3.3 棚 改 征 收 管 理 系 统 可 为 安 置 结 算 管 理 子 系 统 提 供 征 收 补 偿 协 议、房屋验收单等数据。1514.物业监管指挥系统14.1 一般规定14.1.1 物业监管指挥系统应在物业项目的基础上实现监管指挥。14.1.2 物 业 监 管 指 挥 系 统 应 实 现 市 物 业 办 、 区 物 业 办 、 街 道 办 、 物 业 企业四级联动协同办公。14.1.3 物业监管指挥系统应对各办理环节的操作进行记录。14.1.4 物业监管指挥系统应提供与其他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14.2 功能要求14.2.1 物 业 监 管 指 挥 系
27、统 应 该 实 现 物 业 基 本 信 息 采 集 功 能 , 包 括 市 物 业办、区物业办、街道办、物业企业、物业项目等信息。14.2.2 物 业 监 管 指 挥 业 务 包 括 来 电 物 业 问 题 处 置 、 非 来 电 物 业 问 题 处 置(市长热线、信访等 ) 。14.2.3 物 业 监 管 指 挥 业 务 流 程 包 括 市 物 业 办 派 件 、 区 物 业 办 派 件 、 物 业企业处理、街道办检查、市或物业办回访和归档。14.2.4 物 业 监 管 指 挥 子 系 统 应 实 现 物 业 监 管 考 评 人 员 定 位 和 物 业 项 目 考评打分功能。14.3 数据要
28、求14.3.1 物 业 监 管 指 挥 系 统 应 实 现 基 础 数 据 中 的 物 业 基 础 数 据 与 房 地 产 物理数据的关联。14.3.2 物 业 监 管 指 挥 系 统 可 为 相 关 统 计 分 析 与 基 础 信 息 采 集 提 供 物 业 监管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1615.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15.1 一般规定15.1.1 住 房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系 统 应 采 用 在 线 方 式 实 现 维 修 资 金 “交 存 ”、 “使用 ”、 “收益 ”、 “核算”等各个环节的业务 管理。15.2 功能要求15.2.1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应包括下列功能:
29、( 1) 交 存 : 应 实 现 维 修 资 金 建 设 单 位 与 个 人 交 存 功 能 。( 2) 变 更 : 应 实 现 产 权 变 更 维 修 资 金 账 户 变 更 功 能 。( 3) 转 移 : 应 实 现 产 权 转 移 维 修 资 金 账 户 变 更 功 能 。( 4) 补交: 应实现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 对维修资金进行补交功能。( 5) 返 还 : 应 实 现 对 维 修 资 金 全 额 返 还 、 差 额 返 还 、 灭 籍 返 还 功 能 。( 6) 使 用 : 应 实 现 对 于 维 修 项 目 申 请 使 用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 7) 计 息 结 息 :
30、 对 建 设 单 位 与 用 户 所 缴 纳 的 维 修 资 金 进 行 利 率 管 理 。15.3 数据要求15.3.1 住 房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管 理 系 统 的 数 据 应 包 括 房 屋 信 息 与 使 用 情 况 信 息 。1716.测绘及成果管理系统16.1 一般规定16.1.1 测 绘 及 成 果 管 理 系 统 包 括 三 个 子 系 统 , 分 别 为 项 目 测 绘 系 统 、 测 绘 业 务 管 理 系 统 和 测 绘 成 果 管 理 系 统 , 是 房 产 业 务 最 初 始 环 节 , 为 新 建 商 品 房 合 同 网 签 、 房 屋 交 易 与 产 权 登
31、 记 管 理 等 相 关 房 产 业 务 系 统 提 供 最 初 房 屋 数 据 , 应 满 足 房 产 初 始 数 据 的 勘 测 、 计 算 、 审 核 及 备 案 等功能。16.2 功能要求16.2.1 项目测绘系统是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最初始步骤,进行图形 测算、分摊等操作,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以新建、 修改房地产楼幢数据楼盘, 对数据进行 计算、 核验、 清理、分摊、生成测绘成果等操作处理。2、可以对房地产楼幢进行分层、分户处理,并可详细标注每个分 层、分户图信息。3、必须满足房地产特殊业务类型需求,应能实现土地勘测定界、 地籍修测变更、房地产建筑面积预测绘和实测绘等业务类型
32、的数据采 集、变更测绘及测绘业务的管理功能,每种业务都满足 1、2 要求。4、生成数据内容与格式能与其他相关系统实现无缝对接。16.2.2 测绘业务管理系统是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的中间环节系统, 完成测绘公司内部审核及管理等功能,具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81、 对测绘公司内部人员、 业务种类、 委托测绘的建设单位相应管 理,每个测绘公司的业务互相独立、互不干扰。2、 对 预 测 业 务 、 实 测 业 务 、 预 测 变 更 、 实 测 变 更 及 预 测 转 实 测 各 项业务的测绘公司内部审批管理流程。3、测绘数据应能满足对预测绘和实测绘及相应变更数据进行对 应。4、 满 足 测 绘 收 件
33、 、 测 绘 数 据 采 集 和 验 证 、 测 绘 楼 盘 表 操 作 、 自 动 费用计费、 自动费用核费、 生成预售和销售方案 、 出具测绘成果报告 、 打印分户分层图以及独立发放测绘成果报告环节等一体化办公。5、 测绘数据更新应能记录变更过程的历史数据, 保证数据的可追 溯性。6、对所有的业务进行查询和统计,查询实现多条件模糊查询,报 表统计。10.2.3 测绘成果管理系统应实现对测绘成果数据的审核、管理及备 案功能,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1、对预测业务、实测业务、预测变更、实测变更及预测转实测各 项业务流程及具体信息的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流程。2、 对 所 有 的 业 务 进 行 查 询
34、和 统 计 ,查 询 实 现 多 条 件 模 糊 查 询 , 报 表 统计。3、 可以生成用于房产市场的经过测绘管理部门审核的测绘数据包。194、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能记录变更过程的历史数据,保证数据的 可追溯性。5、测绘成果更新管理应对房地产物理数据制定更新规则,保证数 据的现势性。16.3 数据要求16.3.1 基 础 数 据 中 的 房 地 产 物 理 数 据 应 通 过 房 地 产 调 查 和 测 绘 获 得 。 房 地 产 物 理 图 形 数 据 可 包 括 宗 地 图 形 、 幢 图 形 和 房 屋 分 户 平 面 图 ; 房 地产物理属性数据可包括宗地、幢和户的描述信息。16.3.
35、2 宗地图形数据应按对象存储,应采用统一的坐标系。16.3.3 幢图形和幢属性数据应以自然幢为单位管理, 应采用统一的坐 标系。16.3.4 幢的图形可以按照分层、分户模式进行管理。16.3.5 房屋分户图和户属性数据应本系统的管理范围内具有惟一值。16.3.6 对房屋分户图分摊方案进行管理。16.3.7 房屋图形可以按用途、状态、结构及销售类型等形式管理。16.3.8 房屋图形可以按照层、单元等形式管理。2017.房屋租赁管理系统17.1 一般规定17.1.1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系 统 应 依 托 房 屋 交 易 业 务 和 商 品 房 合 同 网 签 业 务建立。17.1.2 房屋租
36、赁管理系统应采用在线方式实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抵押金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17.2 功能要求17.2.1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应包括下列基本功能: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维 护、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联机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 、 房屋租赁合同撤销。17.2.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备 案 应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功 能 :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 租赁备案注销。17.2.3 房 屋 租 赁 抵 押 金 管 理 应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功 能 : 根 据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在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条 款 收 取 房 租 租 赁 抵 押 金 。 租 赁 行 为 结 束 后 办 理租赁登记注销时,根据双方商议结果退还租赁抵押金。17.2.4 房 屋 租 赁 统 计 分 析 应 包 括 下 列 基 本 功 能 : 统 计 的 时 段 按 月 、 季 、 年 , 统 计 的 内 容 包 括 产 别 、 房 屋 结 构 、 租 赁 用 途 、 出 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