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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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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附 表 :山 西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实 施 标 准序 号 违 法 类 别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实 施 标 准 备 注1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擅自开采保安 煤柱或采用危及 相邻煤矿生产安 全危险方法进行 采矿作业的违法 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 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

2、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 拒 不 停 止 作 业 的 , 吊 销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并 移 送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依 法 吊 销 采 矿 许 可证。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2) 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或无月度产量计划 的,月产量超过全年计划产量的1/12;单个采区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25,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 款;(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2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超能力、超强 度或超定员组织 生产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

4、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有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移送国土资源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 部门处理:(1)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小于100吨或者掘进巷道小于50米采的矿产品和违

5、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 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的罚款;(2)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吨小于1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于50米小于500米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 超层越界开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

6、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0吨小于5000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500米小于1000米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4)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 煤量大于5000吨或掘进巷道超过1000米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 的,移送国 土资源部门(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5)超层越界开采,并对

7、相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6)超层越界开采保安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煤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5万3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超层越界开采 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下的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8、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并 按 照(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 ( 1) 首 次 发 生 过 冲 击 地 压 动 力 现 象 , 半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年 内 没 有 完 成 冲 击 地 压 危 险 性 鉴 定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3万 元 以 上 7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或 者 未 编 制 专 门 设 计 的 , 处 100万 元 以 上 15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7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3) 未 进 行 冲 击 地 压 预 测 预 报

10、 或 者第十五条 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未 采 取 有 效 防 治 措 施 的 , 处 15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4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有冲击地压危 险,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2 页序 号 违 法 类 别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实 施 标 准 备 注5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违

11、反顶帮管理 和支护管理以及 露天采剥、排土 作业相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 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 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6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在建筑物、构 筑物和铁路下面 开采,未编制专 门设计文件的违 法行为的处罚【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煤

12、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 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对采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掘工程类违法行为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7的

13、处罚对独眼井开采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并 提 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规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对矿井、采区、 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一、对采 采煤工作面安全 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掘工程类违法行为出

14、口及在用巷道净断面不符合规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定的违法行为的 工的需要;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8的处罚处罚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

15、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一、对采 对突出矿井的巷 、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掘工程类违法行为道布置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9的处

16、罚 处罚工或停产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四)掘进工作面与一、对采 对突出煤层的采 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掘工程类违法行为掘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

17、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10的处罚 处罚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18、工或停产整顿。第 3 页序 号 违 法 类 别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实 施 标 准 备 注11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靠近突出煤层 的掘进巷道不按 照规定边探边掘 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工或停产整顿。有上述

19、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12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突出煤层的采 掘工作面违反规 定安排在应力集 中范围内的违法 行为的处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 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第二款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第一百一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20、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工或停产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13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在突出煤层的 煤巷中违反规定 安装、更换、维 修或回收支架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 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21、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3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14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突出孔洞的管 理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 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22、处 3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15一、对采 掘工程类 违法行为 的处罚对突出矿井井下 进行电焊、气焊 和喷灯焊接不符 合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处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 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23、正 , 处 3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16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瓦斯超限作业 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

24、。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并 按 照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 ( 1) 发 现 有 一 次 瓦 斯 超 限 仍 然 作 业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3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发 现 有 两 次 及 以 上 瓦 斯 超 限 仍 然 作 业 的 , 处 100万 元 以 上 15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5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5、3) 因 瓦 斯 超 限 作 业 被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过 后 , 再 次 发 现 瓦 斯 超 限 仍 然 作 业 的 , 处以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第 4 页序 号 违 法 类 别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实 施 标 准 备 注17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突出矿井未依 照规定实施防突 出措施的违法行 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

26、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一百一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 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 责 令

27、 停 产 整 顿 , 并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 1) 未 建 立 防 治 突 出 机 构 或 未 配 备 相 应 专 业 人 员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2)采区未设置专用 回风巷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 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9万 元 以 上 1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4) 未 按 规 定 配 备防治突出装备

28、和仪器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处50万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5万 元 以 上 7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6) 未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7)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 斯 抽 采 系 统 的 , 处 150万 元 以 上 2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29、 负 责 人 处 10万 元 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并 按 照18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高瓦斯矿井瓦 斯抽放系统和监 控系统管理不符 合规定的违法行 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30、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 ( 1) 高 瓦 斯 矿 井 未 建 立 瓦 斯 监 控 系 统 ,或 传 感 器 设 置 数 量 不 足 、 安 设 位 置 不 当 、 标 校 不 及 时 , 致 使 瓦 斯 超 限 后 不 能 断 电 并 发 出 声 光 报 警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3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31、高 瓦 斯 矿 井 未 建 立 抽 放 瓦 斯 系 统 的 , 处 100万 元 以 上 15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0万 元 以 上 1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3) 矿 井 绝 对 瓦 斯 涌 出 量 达 到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第 ( 二 ) 项 规 定 而 未 建 立 抽 放 瓦 斯 系2016版新修 订煤矿安 全规程第 一百八十一 条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并 按 照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 ( 1) 矿 井 总

32、风 量 不 足 的 , 处 150万 元 以上 2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2万 元 以 上 15万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主 井 、 回 风 井 同 时 出 煤 的 , 处 150万 元以 上 2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2万 元 以 上 1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3) 没 有 备 用 主 要 通 风 机 的 , 停 产 整 顿 至【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备 用 主 要 通 风 机 安 装 、 调 试 完 善 , 处 100万 元 以 上

33、150万 元 以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0万 元 以 上 1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4) 两 台 主 要 通 风 机 能 力 不 匹 配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 万

34、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5万 元 以 上 8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5) 违 反 规 定 串 联 通 风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5万 元 以 上 8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 6) 未 按 规 定 形 成 通 风 系 统 的 , 处 100万 元 以 上 120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0万 元 以 上 15万 元 以 下 的罚 款 ; ( 7) 采 掘 工 作 面 等 主 要 用 风 地 点 风 量 不 足

35、的 , 处 150万 元 以 上 2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2万 元 以上 1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8) 风 门 、 风 桥 、 密 闭 等 通 风 设 施 的构 筑 质 量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处 50万 元 以 上 7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9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矿井通风系统 不完善、不可靠 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9)风门第 5 页序 号 违 法 类 别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实 施 标 准 备 注20二、对“ 一通三

36、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自然发火严 重,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开

37、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 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 下的罚款;(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的罚款;(3)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或 者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并进行监测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4)矿井开采易自燃和 自燃的煤层,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处

38、 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 款;(5)采掘工作面有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的罚款;(6)矿井开采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处15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1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有自然发火可 能性的矿井,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

39、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四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 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22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煤矿作业场所 的瓦斯、粉尘等 浓度不符合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处 罚款。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立 即 停 止 作 业 ; 拒 不 停 止 作 业 的 ,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可 以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 对不严格执行瓦一通三防 斯检查制度,携 【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类违法 带烟草和点火用 第十四条 煤

41、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行为的处 具下井的违法行23罚 为的处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专门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 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42、元以下的罚24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有瓦斯突出危 险,未编制专门 设计文件的违法 行为的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5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第 6 页序 号 违 法 类 别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实 施 标 准 备 注25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突出矿井新水 平、新采区移交 生产前未经过防 突专项验收的违 法行为的处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

43、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5万 元 以 上 10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

44、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 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 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26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矿井发生煤与 瓦斯突出,未依 照规定实施防突 措施的违法行为 的处罚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 处 150万 元 以 上 200万 元 以 下

45、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10万 元 以 上 15万 元以下的罚款。【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 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46、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27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建井期间未依 照规定进行突出 危险性鉴定的违 法行为的处罚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或 停 产 整 顿 , 处 100万 元 以 上 15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提 出 限 期 改 正 的 要 求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9万 元 以 上 12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仍 未 改 正 的 , 提 请 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8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清理突出的煤 炭

47、时,未依照规 定制定防煤尘等 安全技术措施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 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 3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有 上 述 违 法 行 为 , 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 下 达 立 即 停 止

48、 生 产 指令 , 责 令 停 产 整 顿 , 并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处 罚 : ( 1 ) 煤( 岩 ) 与 瓦 斯 突 出 煤 层 采 区 回 风 巷 及 总 回 风 巷 不 按 规 定 安 设 高 低 浓 度 甲 烷 传 感 器 的 , 突 出 煤 层 采 掘 工 作 面 回 风 侧 设 置 调 节 风 量 设 施 的 ( 按 规 定 批 准 的 除 外 ) 处 50万 元 以 上 7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5万 元 以 上 6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2) 突 出 煤 层 掘 进 工 作 面 的 通 风 方 式 未

49、 采 用 压 入 式 的 处 70万 元 以 上 8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 处 6万 元 以 上 8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3) 井 巷 揭 穿 突 出 煤 层 前 , 不 具 有 独 立 的 、 可 靠 的 通 风 系 统 的 , 突 出 矿 井 、 有 突 出 煤 层 的 采 区 、 突 出 煤 层 工 作 面 没 有 独 立 的 回 风 系 统 的 , 采 区 回 风 巷 不 是 专 用 回 风 巷 的 , 处 8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煤 矿 企 业29二、对“ 一通三防 ”类违法 行为的处 罚对突出矿井的通 风系统不符合规 定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 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 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 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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