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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四).doc

上传人:拉拉链 文档编号:15790193 上传时间:2023-01-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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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电力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powerengineeringinstallation&maintenance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hpeim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上海市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相关业务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2、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内部、相关行业间、企业与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为,培育建设健康规范、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上海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体系。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主管和负责。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华东电监局的指导和监管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

3、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向华东电监局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并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调查研究,采集行业信息,创办本会内部刊物及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 (三)制定行规行约,促进行业自律;建立协调机制,调解企业间的纠纷和争端。 (四)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组织参加行业科技产品展览会,举办报告会,召开研讨会;加强科技成果、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及本行业客户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等帮助和咨询服务。 (六)接受委托,做好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的

4、资料收集、整理,开展资质申报的代理工作。 (七)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做好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资格认证以及许可证的评审工作。 (八)接受委托,参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市场规则的制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九)接受委托,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以及行业调查、课题研讨等工作,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会议。 (十)接受委托,开展行评行检工作,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和企业家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十一)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二)承担电力监管机构、当地政府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

5、围。宣传政策、行业自律、行业服务、科技成果推广、课题研讨、咨询培训、合作交流、接受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事项等。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与实力; (四)持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

6、可证或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具有业务关联的企事业单位; (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为批准同意入会的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每个会员单位设单位代表1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法人单位的单位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负责人出任;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单位代表原则上由本单位的负责人出任。 第十三条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继任单位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单位代表不能履行

7、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单位代表。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大会;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规定

8、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状况; (四)决定协会更名

9、、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协会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改变和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华东电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

10、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其他理事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其他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年度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处分;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

11、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二)决定协会注册资金;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生效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其他常务理事单位代表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2、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主持。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各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

13、素质好; (二)熟悉相关业务、有较深资历和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华东电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华东电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

14、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同属一个单位,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华东电监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

15、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四)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草案;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六)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拟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16、(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

17、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华东电监局。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华东电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18、;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华东电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华东电监局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华东电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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