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 券代 码:600179 证券简 称:ST 安通 公告编 号:2019-110 安 通 控股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19 年第 四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决 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 要内 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 议召 开和出 席情 况(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11 月 15 日(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 5 楼会议室(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07,826,825 3、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 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3266(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各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事长郑少平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楼建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3、7 人,出 席 2 人,董事长郑少平 先生、董事王经文先生、独立董事储雪俭先生、张志越先生、邵立新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 席 1 人,监事监事林国 新先生、卢金勇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3、董事会秘 书兼副 总经理 荣兴先生 出席了 本次会 议;副总 经理徐 俊先生 列席了本次会议,财务 总监艾 晓锋先生 和副总 经理张 承水先生 因工作 原因请 假未列席本次会议。二、议 案审 议情况(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4、%)A 股 807,826,725 99.9999 0 0.0000 100 0.0001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A 股 807,826,725 99.9999 0 0.0000 100 0.0001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A 股 807,826,725 99.9999 0 0.0000 100 0.0001 4、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
5、: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A 股 807,826,725 99.9999 0 0.0000 100 0.0001 5、议案名称:关于拟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A 股 807,826,725 99.9999 0 0.0000 100 0.0001 6、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A
6、 股 807,826,725 99.9999 0 0.0000 100 0.0001(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1 关于变更会 0 0.0000 0 0.0000 100 100.0000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0 0.0000 0 0.0000 100 100.0000 5 关于拟定公司现任董事、监事 2019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0 0.0000 0 0.0000 100 100.0000 6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0 0.0000
7、 0 0.0000 100 100.0000(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 1、3、5 均属 于普通决议,根据 公 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4、6 均属于特别决议,根据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律 师见 证情况 1、本次 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国俊、李振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本 所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 会的召 集和召开 程序符 合公 司法证券法 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 会规则 和公 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 查文 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11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