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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民政局权力运行流程图.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578877 上传时间:2018-08-07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2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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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巴州民政局权力运行流程图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流程图申 请申请人向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提交名称核准申请表,核准通过后,报纸质材料受 理社会组织管理科受理承 办具体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审 核报科长审核决 定局领导作出决定办 结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归档、窗口送达材料中出现错误的下发补正通知书,进行材料补正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 2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流程图不同意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提出修改单位申请。签署意见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章程加盖核准印戳,存档一份,业

2、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各留存一份。如果不予核准,提出章程不予核准理由,并退回原核准章程。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核准申请书 1 份;2、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3、业务主管单位批件 1 份;4、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以及原章程一式两份。受理审查社 会 组 织 管 理 科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登报公告并将有关材料归档核准州局领导 不符合符合同意- 3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流程图提出申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提出注销申请。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同时收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凭证。将有

3、关材料退还申请单位,并如不予注销,说明理由。需提交材料:1、注销申请登记书;2、决定注销的会议决议或纪要;3、业务主管的审查文件 4、清算报告书;5、清算审计报告;6、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受理审查社 会 组 织 管 理 科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登报公告并将有关材料归档核准州局领导 不符合不同意符合同意- 4 -(4)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图不同意申报单位提出命名或更名申请材料局领导审核局 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州政府审批报州政府审批州 政 府 批 准 后 ,区 划 地 名 科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经实地勘察、论证同意

4、后拟制命名请示报主管领导审核公布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退回原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领取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并按要求填写提交的材料:1、命名或更名缘由;2、地名具体位置、提供相关数据;3、流氓废弃地名;4、附件: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受理审查区划地名科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符合不同意不批准- 5 -(5)建设公墓的审核流程图再次申请不合格材料不齐申请筹建逐级向民政厅提出申请受理州殡仪所受理审查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审查现场勘查州殡仪所批准筹建局领导审批验收批准经营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公告经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原申请单位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责成公墓单位整顿,再次申请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办单位、县市、州级民政部门逐级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申请。不符合符合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合格- 6 -二、行政处罚工作规程(1)对社会团体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在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处罚(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属实不属实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阶段对调查结果审查行审查 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收缴证书和印

6、章审查终结书面告知当事人、举报人审查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社会团体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 1 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利 。收缴证书和印章,监督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7 -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

7、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处罚。(3)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继续以社会团不属实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阶段对调查结果审查行审查 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审查终结书面告知当事人、举报人审查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

8、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利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 况 ;需 移 送 有 权 机 关 的 ,按 程序 移 送 。属实- 8 -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处罚。(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撤销处罚不属实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

9、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阶段对调查结果审查行审查 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审查终结书面告知当事人、举报人审查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当制止,予以审查。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10、 达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利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 况 ;需 移 送 有 权 机 关 的 ,按 程序 移 送 。属实- 9 -(5)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阶段对调查结果审查行审查 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审查终结书面告知当事人、举报人审查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

11、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当予以审查。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场 交 付 当 事 人 ;当事 人 不 在 场 的 ,7日 内 送 达 当 事 人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收 缴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登 记 证 书 和 印 章 ;监 督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 况 。不属实属实- 10 -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

12、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处罚。(6)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继续开展活动的予以处罚不属实属实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阶段对调查结果审查行审查 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终结审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举报人审查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

13、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登记管理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当及时制止,予以审查。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 利 。收 缴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证 书 和 印 章 ;监 督 行 政 处罚 执 行 情 况 。- 11 -(7)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进行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14、标志物的给予行政处罚属实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审查阶段对调查结果审查行审查 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终结审查书面告知当事人、举报人审查结果。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及被撤销登记的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当及时制止,予以审查。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15、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利 。收 缴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证 书 和 印 章 ;监 督 行 政 处罚 执 行 情 况 。不属实- 12 -(8)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处理不处理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16、避。民政部门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民 政 部 门 在 作 出 处 罚决 定 前 ,书 面 告 知 当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求 听 证 等 权 利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况 。终结审查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政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查阶段提出处理意见- 13

17、 -(9)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给予处罚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民政部门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民 政 部 门 在 作 出 处 罚决 定 前 ,书 面 告 知 当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18、享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求 听 证 等 权 利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况 。终结审查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举 报 人民政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查阶段提出处理意见不处理处理- 14 -(10)对殡仪服务单位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给予处罚立案阶段会 同 住 建 、国 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19、应当回避。行政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会同住建、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利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的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听证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况 。终结审查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政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20、内容。审查阶段提出处理意见不处理处理- 15 -(11)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给予处罚立案阶段会 同 住 建 、国 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会同住建、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21、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利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的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听证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况 。终结审查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政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查阶段提出处理意见不处理处理- 16 -(12)对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务的给予处罚立案阶段会 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

22、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机关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事 实 及 其 享 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 求 听 证 等 权利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的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听证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况 。

23、终结审查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政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查阶段提出处理意见不处理处理- 17 -三、行政强制工作规程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决定阶段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阶段当 场 交 付 或 7 日 内 送 达执行阶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民政部门在检查或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事 人 ;当 事 人 不

24、在 场的 ,7 日 内 送 达 当 事人 。民 政 部 门 在 作 出 处 罚决 定 前 ,书 面 告 知 当事 人 违 法 事 实 及 其 享有 的 陈 述 、申 辩 、要求 听 证 等 权 利 。监 督 检 查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情况 。终结审查书面告知当事人民政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审查阶段提出处理意见不处理处理- 18 -(1)对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收缴登记证书催告阶段下达催告通知书决定阶段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事

25、后监管阶段归还封存有关物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执行阶段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19 -和印章(3)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催告阶段下达催告通知书决定阶段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后监管阶段归还封存有关物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26、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执行阶段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20 -四、行政确认工作规程催告阶段下达催告通知书决定阶段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事后监管阶段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

27、,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材料立卷归档。执行阶段收缴有关物品并登记造册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21 -特定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含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五、其他行政权力工作规程符合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审查阶段审核申报材料送达阶段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送 达 并 公 开 信 息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终结审查如不符合条

28、件,则退回材料、终结审查并说明原因。审核申报材料,以及县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预审意见。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提出预审意见,户籍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民政厅。不符合 决定阶段提出预审意见进行公示户籍的所在地进行公示厅。- 22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决定公布阶段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解释备案阶段材 料 归 档 并 公 开 信 息应提交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4、本企业章程;5、

29、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审查阶段核实或现场勘查符合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不符合- 23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立项阶段及时告知或引导护送救助阶段及时提供救助备案阶段建立救助情况档案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审查阶段是 否 属 于 救

30、 助 对 象属于不属于终止救助告知求助人员,并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24 -不合格合 格受理阶段提出申请,一次告知审核阶段审核申报材料审查阶段核实或现场勘查查决定公布阶段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发证解释备案阶段材 料 归 档 并 公 开 信 息1、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标准;3、设置床位数应在 30 张以上;4、有相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6、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一定比例有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1、申请人的合法证明、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2、验资证明、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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