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1.申请申请人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或备案文件;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最近一个月的监测记录;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最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收件3.审查材料(当场或五个工作日)申
2、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排污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相应核发机关申请依照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予受理4.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当场更正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现场核查的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6.公示(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予以公示)不予发放(应当书面告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8.结案归档准予发放(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7.发放决定(对存有异议的,应当结合反馈意见、排污单位申辩等情况,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