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DB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P D B 1 3(J)/T 8 3 5 5-2 0 2 0备案号:J15215-2020城镇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导则G u i d e l i n e s f o r G a s A p p l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f o r u r b a n w a t e r u s e2 0 2 0-0 6-1 6 发 布 2 0 2 0-1 0-0 1 实 施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城镇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导则G u i d
2、 e l i n e s f o r G a s A p p l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f o r u r b a n w a t e r u s eD B 1 3(J)/T 8 3 5 5-2 0 2 0主 编 单 位:石 家 庄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局石 家 庄 市 燃 气 中 心批 准 部 门: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施 行 日 期:2 0 2 0 年 1 0 月 1 日2 0 2 0 北 京河北省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城 镇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 导 则G u i d e l i n e s f o
3、 r G a s A p p l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f o r u r b a n w a t e r u s eD B 1 3(J)/T 8 3 5 5-2 0 2 0出版(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 号)石家庄市书渊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 5 0 m m 1 1 6 8 m m 1/3 2 印张:1 字数:5 0 千字2 0 2 0 年 8 月第一版 2 0 2 0 年 8 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 1 5 0 0 册 定价:2 0.0 0 元统一书号:1 5 5 1 6 0 2 1 0 6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2 0 2 0
4、年 第 5 1 号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关 于 发 布 城 镇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 导 则 的 公 告 城 镇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 导 则(编 号 为 D B 1 3(J)/T 8 3 5 5-2 0 2 0)已 经 本 机 关 审 查 并 批 准 为 河 北 省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现 予发 布,自 2 0 2 0 年 1 0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标 准 在 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门 户 网 站(z f c x j s t.h e b e i.g o v.c n)公 开。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5、设 厅2 0 2 0 年 6 月 1 6 日前 言根 据 河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 0 2 0 年 度 省 工 程 建 设 标准 和 标 准 设 计 第 一 批 制(修)订 计 划(冀 建 节 科 2 0 2 0 4 3 号)的 要 求,由 石 家 庄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石 家 庄市 燃 气 中 心 联 合 有 关 单 位 编 制 本 导 则。本 导 则 共 分 7 章 和 3 个 附 录,主 要 内 容 包 括:1.总 则;2.术语;3.基 本 规 定;4.用 水 业 务;5.用 气 业 务;6.工 程 实 施;7.服务 与 评 价。本 导
6、 则 由 石 家 庄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负 责 技 术 内 容 的解 释,由 河 北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编 制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管 理。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或 建 议,请 函 告 石 家 庄 市 城 市 管 理 综合 行 政 执 法 局(地 址:石 家 庄 市 建 设 南 大 街 3 5 号,邮 政 编 码:0 5 0 0 0 0,电 话:0 3 1 1-8 0 7 2 1 2 8 7,邮 箱:6 0 4 7 4 3 6 0 3 q q.c o m),以 供 修 订 时 参 考。本 导 则 主 编 单 位、参 编 单 位、主 要
7、起 草 人 和 审 查 人 员 名 单:主 编 单 位:石 家 庄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石 家 庄 市 燃 气 中 心参 编 单 位:河 北 华 油 天 然 气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石 家 庄 市 供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会 司石 家 庄 新 奥 燃 气 有 限 公 司石 家 庄 金 明 燃 气 有 限 公 司石 家 庄 建 投 天 然 气 有 限 公 司石 家 庄 昆 仑 新 奥 燃 气 有 限 公 司中 燃 宏 洁 河 北 新 能 源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河 北 省 燃 气 协 会北 京 中 裕 燃 气 有 限 公 司承 德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8、 行 政 执 法 局邢 台 市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唐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邢 台 市 燃 气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河 北 安 和 燃 气 有 限 公 司主 要 起 草 人:苏 海 平 谭 洪 强 薛 奇 峰 尹 一 飞 李 永 亮庄 建 军 李 梦 雨 陈 平 张 猛 张 鹏张 斌 孙 刚 曹 海 东 李 颖 王 井 芮王 忠 政 王 磊 郭 德 伟 曹 时 羽 焦 小 龙陈 永 广 杨 钦 勇 张 慧 姚 洁 赵 煜 辰师 爽 宋 海 洋 阴 香 芝 尚 守 军 傅 亚 东田 云 张 环 东 李 彦 召 吕 敬 张 金 红孙 丽 丽 王 超 阎 顺
9、 利审 查 人 员:李 睿 杨 红 遍 崔 静 辉 李 永 青 张 永 强习 立 鹏 王 鹏 徐 振 明 张 红 霞 王 玉 龙赵 站 义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 本 规 定 44 用 水 业 务 54.1 一般规定 54.2 用水报装 55 用 气 业 务 75.1 一般规定 75.2 用气报装 76 工 程 实 施 96.1 现场踏勘 96.2 设计图纸 96.3 工程施工 96.4 验收及开通 1 07 服 务 与 评 价 1 17.1 一般规定 1 17.2 服务场所与人员 1 17.3 评价与改进 1 2附 录 A 用 水、用 气 报 装 流 程 图 1 4附 录 B
10、 报 装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1 5附 录 C 报 装 申 请 表 1 6本 导 则 用 词 说 明 1 8引 用 标 准 名 录 1 9C o n t e n t s1 G e n e r a l p r i n c i p l e s 12 T e r m i n o l o g y 23 B a s i c p r o v i s i o n s 44 W a t e r b u s i n e s s 54.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54.2 A p p l y f o r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w i t h
11、 w a t e r 55 G a s b u s i n e s s 75.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75.2 A p p l y f o r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w i t h G a s 76 P r o j e c t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96.1 S i t e s u r v e y 96.2 D e s i g n d r a w i n g s 96.3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96.4 A c c e
12、 p t a n c e a n d o p e n i n g 1 07 S e r v i c e a n d e v a l u a t i o n 1 17.1 G e n e r a l p r o v i s i o n s 1 17.2 S e r v i c e p l a c e a n d p e r s o n n e l 1 17.3 E v a l u a t i o n a n d i m p r o v e m e n t 1 2A p p e n d i x A F l o w c h a r t o f w a t e r a n d g a s a p p
13、l i c a t i o n 1 4A p p e n d i x B L i s t o f a p p l i c a t i o n m a t e r i a l s f o r a p p l i c a t i o n 1 5A p p e n d i x C A p p l i c a t i o n f o r m 1 6E x p l a n a t i o n o f W o r d i n g i n t h i s G u i d e l i n e 1 8L i s t o f Q u o t e d S t a n d a r d s 1 911 总 则1.0.1
14、 为 提 高 全 省 城 镇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率,为 用 户 提供 便 捷 服 务,制 定 本 导 则。1.0.2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河 北 省 城 镇 行 政 区 域 内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1.0.3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除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的 规 定 外,尚 应 符 合国 家 和 河 北 省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22 术 语2.0.1 用 水 报 装 w a t e r l o a d i n g用 户 为 实 现 用 水 需 求,向 供 水 企 业 提 出 申 请,供 水 企 业 为 满足 用 户 用
15、 水 需 求 而 提 供 的 服 务 活 动。2.0.2 用 气 报 装 g a s p a c k i n g用 户 为 实 现 用 气 需 求,向 供 气 企 业 提 出 申 请,供 气 企 业 为 满足 用 户 用 气 需 求 而 提 供 的 服 务 活 动。2.0.3 临 时 用 水 t e m p o r a r y w a t e r建 筑 施 工 阶 段,施 工 生 产 用 水、施 工 机 械 用 水 和 施 工 现 场 生活 用 水 等 用 水 的 总 和。2.0.4 一 窗 受 理 制 o n e w i n d o w a c c e p t a n c e s y s t
16、 e m用 户 发 起 的 报 装 要 求 能 在 服 务 窗 口 直 接 受 理,按 照“窗 口 受理、内 部 流 转、限 时 办 结”的 原 则,实 现 用 户“最 多 跑 一 次”的制 度。2.0.5 首 问 责 任 制 f i r s t q u e s t i o n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s y s t e m最 先 接 受 用 户 询 问 办 理 时,工 作 人 员 作 为 首 问 负 责 的 人,负责 解 答 或 指 引 到 相 关 窗 口 办 理 的 制 度。2.0.6 现 场 踏 勘 s i t e s u r v e y供 水、供 气 企
17、 业 与 用 户 就 项 目 建 设 现 场 及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实 地勘 察,了 解 现 状 建(构)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等 设 施 情 况,复 核 既 有供 水、供 气 管 线 及 设 施 情 况,为 下 一 步 供 水、供 气 设 施 的 设 计、施 工 以 及 供 水、供 气 管 线 等 设 施 的 迁 移、改 造 提 供 基 础 数 据。2.0.7 工 作 时 限 w o r k i n g t i m e l i m i t指 从 用 户 申 请 到 通 水 通 气 全 过 程 的 接 入 办 理 时 间 为 4 个 工 作3日,不 含 外 线 工 程 规 划 及
18、施 工 许 可 等 行 政 审 批、设 计、施 工 及 气密 性 试 验 等 时 长;对 于 无 外 线 工 程 的 用 户,符 合 安 装 条 件 的 应 立即 安 排 装 表 开 通。43 基 本 规 定3.0.1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应 在 开 工 前 办 理。3.0.2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实 行“一 窗 受 理 制”的 一 站 式 办 公、一 条 龙服 务 的 运 行 模 式。3.0.3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 应 按 照 前 置 咨 询 服 务 改 革 的 要 求,建 立首 问 负 责、一 次 性 告 知、容 缺 受 理 等 制 度。3.0.4 用 水 用 气 报
19、装 服 务 涉 及 的 用 户 参 与 环 节 包 括“用 户 申 请、现 场 踏 勘、装 表 接 通”。3.0.5 用 水 用 气 报 装 服 务 应 不 断 创 新 办 理 形 式 和 管 理 方 式,提 高办 理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量。54 用 水 业 务4.1 一 般 规 定4.1.1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覆 盖 区 域 内 用 水 报 装 接 入 业 务 应 在 规 定 工 作时 限 内 完 成。4.1.2 供 水 企 业 应 主 动 公 示 办 事 流 程 及 办 理 须 知。4.1.3 供 水 企 业 应 提 供 短 信 查 询、电 话 查 询 或 网 上 营 业 厅
20、查 询 等方 式,方 便 用 户 查 询 业 务 办 理 情 况。4.1.4 供 水 企 业 应 建 立 报 装 业 务 工 作 时 间 响 应 机 制。4.2 用 水 报 装4.2.1 用 水 报 装 流 程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附 录 A 的 规 定;报 装 申 请 材料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附 录 B 的 规 定。临 时 用 水 阶 段 提 交 过 的 资 料,永 久 用 水 阶 段 无 需 重 复 提 交。4.2.2 接 到 用 户 报 装 申 请 后 供 水 企 业 应 主 动 对 接 用 户,根 据 用 户用 水 需 求,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在 地 块 区 划 红 线
21、外 增 设 接 入 管 线。4.2.3 对 需 要 在 地 块 红 线 外 增 设 接 入 管 线 的,供 水 企 业 应 及 时 办理 外 线 工 程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工 作 和 开 展 市 政 管 网 接 水 预 留 口 至 地 块红 线 的 支 管 设 计,并 告 知 用 户 接 口 位 置。4.2.4 申 请 用 水 报 装 用 户 应 向 当 地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申 请 材 料。4.2.5 用 户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程 序 应 符 合 表 4.2.5 规 定,申 请 环 节 应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并 答 复 用 户 是 否 受 理。6表
22、4.2.5 申请材料受理程序序号申 请 材 料 情 况 处 理 措 施1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形 式实 行 即 收 即 办2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法 定 形 式,但 能 当 场 补 充更 正 的工 作 人 员 应 指 导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后 受 理3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法 定 形 式,不 能 当 场 补 充更 正 的缺 少 次 要 申 请 材 料,实 行 容 缺 受 理,先 接 收 材 料 进 入审 查 程 序,并 要 求 申 请 人 作 出 书 面 承 诺,在 规 定 时 间内 将 欠 缺 的 材 料 补 齐 补 正4
23、.2.6 现 场 踏 勘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4.2.7 装 表 接 通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并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1 施 工 质 量 应 验 收 通 过,有 关 设 计、施 工 及 验 收 的 文 件 已 组卷 归 档;2 施 工 现 场 已 完 成 清 理 工 作,且 未 发 现 异 常 情 况;3 用 户 提 出 延 期 缴 纳 费 用 的 时 间 不 应 计 入 总 办 理 时 间。4.2.8 供 水 企 业 应 建 立 二 次 回 访 机 制,在 业 务 办 结 后 一 个 月 内 应对 用 户 就 业 务 满 意 度 等 情 况 进
24、 行 回 访 并 记 入 用 户 档 案。4.2.9 供 水 企 业 在 各 环 节 办 理 过 程 中 遇 到 需 要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况时,应 通 过 电 话 或 短 信 等 方 式 告 知 用 户 暂 停 原 因,并 做 好 相 应 记录。4.2.1 0 办 理 环 节 暂 停 到 重 新 开 始 操 作 的 时 间 不 应 计 入 对 应 环 节的 办 理 时 间。4.2.1 1 临 时 用 水 报 装 的 用 户 申 请、现 场 踏 勘 和 装 表 接 通 3 个 办理 环 节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第 4.2 节 的 有 关 规 定。75 用 气 业 务5.1 一 般 规
25、 定5.1.1 市 政 燃 气 管 网 覆 盖 区 域 内 符 合 安 全 接 气 条 件 的 用 气 报 装 业务 应 在 规 定 工 作 时 限 内 完 成。5.1.2 供 气 企 业 应 主 动 公 示 办 事 流 程 及 办 理 须 知。5.1.3 供 气 企 业 应 提 供 短 信 查 询、电 话 查 询 或 网 上 营 业 厅 查 询 等方 式,方 便 用 户 查 询 业 务 办 理 情 况。5.1.4 供 气 企 业 应 建 立 报 装 业 务 工 作 时 间 响 应 机 制。5.2 用 气 报 装5.2.1 用 气 报 装 流 程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附 录 A 的 规 定
26、;报 装 申 请 材料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附 录 B 的 规 定。5.2.2 供 气 企 业 应 根 据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部 门 的 土 地 规 划,做 好 燃气 主 管 道 及 预 留 口 设 置 等 相 关 工 作。5.2.3 接 到 用 户 报 装 申 请 后 供 气 企 业 应 主 动 对 接 用 户,根 据 用 户用 气 需 求,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增 设 接 入 管 线。5.2.4 对 需 要 增 设 接 入 管 线 的,供 气 企 业 应 及 时 办 理 外 线 工 程 相关 行 政 审 批 工 作 和 开 展 市 政 管 网 接 气 预 留 口 至 地 块
27、 红 线 的 支 管 设计,并 告 知 用 户 接 口 位 置。5.2.5 申 请 用 气 报 装 用 户 应 向 当 地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申 请 材 料。5.2.6 用 户 申 请 材 料 受 理 程 序 应 符 合 表 5.2.6 规 定,申 请 环 节 应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并 答 复 用 户 是 否 受 理。8表 5.2.6 申请材料受理程序序号申 请 材 料 情 况 处 理 措 施1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形 式实 行 即 收 即 办2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法 定 形 式,但 能 当 场 补 充更 正 的工 作 人
28、 员 应 指 导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后 受 理3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法 定 形 式,不 能 当 场 补 充更 正 的缺 少 次 要 申 请 材 料,实 行 容 缺 受 理,先 接 收 材 料 进 入审 查 程 序,并 要 求 申 请 人 作 出 书 面 承 诺,在 规 定 时 间内 将 欠 缺 的 材 料 补 齐 补 正5.2.7 现 场 踏 勘 应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5.2.8 装 表 接 通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并 应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1 施 工 质 量 应 验 收 通 过,有 关 设 计、施 工 及 验 收 的
29、 文 件 已 组卷 归 档;2 施 工 现 场 已 完 成 清 理 工 作,且 未 发 现 异 常 情 况;3 用 户 提 出 延 期 缴 纳 费 用 的 时 间 不 应 计 入 总 办 理 时 间。5.2.9 供 气 企 业 应 建 立 二 次 回 访 机 制,在 业 务 办 结 后 一 个 月 内 对用 户 就 业 务 满 意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回 访 并 记 入 用 户 档 案。5.2.1 0 供 气 企 业 在 各 环 节 办 理 过 程 中 遇 到 需 要 暂 停 办 理 的 情 况时,应 通 过 电 话 或 短 信 等 方 式 告 知 用 户 暂 停 原 因,并 做 好 相
30、应 记录。5.2.1 1 办 理 环 节 暂 停 到 重 新 开 始 操 作 的 时 间 不 应 计 入 对 应 环 节的 办 理 时 间。5.2.1 2 既 有 建 筑 用 户 报 装 时,供 气 企 业 应 主 动 对 接,告 知 用 户接 气 口 位 置,了 解 用 户 用 气 规 模。5.2.1 3 既 有 建 筑 用 气 报 装 的 用 户 申 请、现 场 踏 勘 和 装 表 接 通 3 个办 理 环 节 应 符 合 本 导 则 第 5.2 节 的 相 关 规 定。96 工 程 实 施6.1 现 场 踏 勘6.1.1 踏 勘 人 员 现 场 踏 勘 前,应 依 据 报 装 申 请 材
31、 料 确 定 踏 勘 范 围和 内 容,充 分 收 集 用 户 所 在 地 的 地 下 管 线 资 料,编 制 踏 勘 方 案。6.1.2 踏 勘 人 员 现 场 踏 勘 时,应 对 施 工 现 场 地 下 管 线、管 道 和 隐蔽 物 等 位 置 进 行 查 验。6.1.3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根 据 现 场 踏 勘 情 况 确 定 供 水/气 方 案。6.2 施 工 图 设 计6.2.1 设 计 单 位 应 按 照 供 水、供 气 方 案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标 准 进行 施 工 图 设 计。6.2.2 施 工 图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工
32、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规 范 G B 5 0 2 8 9、给 水 排 水 管 道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 B 5 0 2 6 8、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室 外 给 水 设 计 标 准 G B 5 0 0 1 3 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2 8 的 有 关 规 定。6.2.3 供 水、供 气 设 计 应 满 足 用 户 需 求,相 关 设 施、计 量 仪 表 应布 置 在 便 于 巡 检、维 护 维 修 和 抄 收 的 位 置,计 量 应 一 户 一 表,分户 计 量。6.3 工 程 施 工6.3.1 沿 车 行
33、 道、人 行 道 施 工 时,应 在 管 沟 沿 线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及醒 目 的 警 示 标 志。1 06.3.2 管 道 施 工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施 工 及 验 收规 范 G B 5 0 2 6 8、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范 G B 5 0 2 4 2、工 业 金 属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 B 5 0 2 3 5 和 现场 设 备、工 业 管 道 焊 接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 B 5 0 2 3 6 的 有 关 规 定。6.3.3 管 道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34、能 安 装 水/燃 气 表,表 具 安 装 后 应检 查 是 否 运 行 正 常,出 现 停 行 或 滞 行 现 象 应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换。6.4 验 收 及 开 通6.4.1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对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进 行 验 收。6.4.2 供 水 管 道 的 验 收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工 程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 B 5 0 2 6 8 的 有 关 规 定。6.4.3 供 气 管 道 的 验 收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镇 燃 气 输 配 工 程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35、C J J 3 3、聚 乙 烯 燃 气 管 道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C J J 6 3 和 城 镇 燃 气 室 内 工 程 施 工 与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C J J 9 4 的 有关 规 定。6.4.4 表 具 安 装 后 经 供 用 双 方 认 可,签 订 供 应 协 议 后 即 时 办 理 开通,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调 整。1 17 服 务 与 评 价7.1 一 般 规 定7.1.1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建 立 统 一 标 准 化 服 务 指 南,在 服 务 窗 口 公告 服 务 事 项 办 理 的 时 限、提 交 材 料、办 理 程 序 和 收 费 标 准 等 内容
36、。7.1.2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明 确 工 作 人 员 职 责,定 期 开 展 相 应 的 教 育培 训。7.1.3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制 定 评 价 体 系,明 确 评 价 的 主 体、方 式、指 标 及 程 序,定 期 开 展 能 效 评 价,持 续 提 高 服 务 质 量。7.1.4 评 价 指 标 应 包 括 信 息 公 开、办 理 事 项 动 态 管 理、办 理 流 程梳 理 优 化 和 办 事 效 率 等 内 容。7.2 服 务 场 所 与 人 员7.2.1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服 务 管 理 制 度,建 立 健 全 规 范化 管 理
37、、绩 效 评 价 等 制 度。7.2.2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宜 合 理 设 置 服 务 窗 口,配 备 必 要 的 人 员 和 办公 设 施,服 务 窗 口 数 量、人 员 及 设 施 应 满 足 用 户 需 求。7.2.3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线 下 营 业 网 点 宜 设 置 服 务 导 询 台、自 助 式 服务 设 备 等 配 套 服 务 设 施。7.2.4 应 结 合 大 厅 的 整 体 布 局、视 觉 效 果、服 务 对 象 流 动 线 路 等因 素,设 置 醒 目、便 于 识 别 的 办 事 引 导 标 志、警 示 标 志 以 及 告 知性 标 志 等。图 形 标 志 的
38、 设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图 形 符 号 安1 2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 G B/T 2 8 9 3.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 G B/T1 0 0 0 1.1 和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 B 2 8 9 4 等 规 定。7.2.5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练 掌 握 本 部 门 的 政 策 法 规 和 工 作 标 准,具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技 能,使 用 服 务 对 象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和 文 字 表 达或 叙
39、 述。7.3 评 价 与 改 进7.3.1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建 立 专 门 的 来 电、来 信 和 来 访 等 多 种 投 诉受 理 渠 道,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现 场 投 诉 应 有 人 立 即 受 理;2 对 外 公 布 的 投 诉 电 话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应 有 人 接 听;3 工 作 日 工 作 人 员 应 定 时 查 看 意 见 箱、网 络 投 诉 及 来 访 转 办情 况。7.3.2 工 作 人 员 对 投 诉 人 应 有 礼 貌、热 情,诚 恳 了 解 投 诉 人 投 诉事 项,并 认 真 做 好 投 诉 登 记 工 作,记 录 投 诉 人 的 姓
40、 名、单 位、投诉 的 事 情 原 委,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及 时 转 办 并 跟 踪 处 理 结 果。7.3.3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进 行 定 期 自 查,自 查 内 容 包 括:1 用 水 用 气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的 准 确 性、完 整 性 和 更 新 及 时性 等 情 况;2 办 事 是 否 存 在 超 权 限、超 时 限 或 逆 程 序 等 情 况;3 办 事 是 否 存 在 不 作 为 或 违 规 作 为 等 情 况;4 咨 询、投 诉 处 理 的 及 时 性 和 有 效 性;5 客 户 满 意 度。1 37.3.4 供 水 供 气 企 业 应
41、建 立 持 续 改 进 的 机 制,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畅 通 工 作 人 员 与 客 户 提 出 改 进 诉 求 和 动 议 的 渠 道,及 时发 现 问 题;2 建 立 诉 求 的 快 速 反 馈 机 制,使 各 方 提 出 的 诉 求 和 动 议 能够 及 时 得 到 响 应;3 针 对 持 续 改 进 的 重 大 措 施,建 立 内 部 公 开 论 证 并 征 求 社会 意 见 机 制;4 持 续 拓 展 城 镇 用 水 用 气 服 务“最 多 跑 一 次”事 项,提 高办 事 效 率。1 4附 录 A 用 水、用 气 报 装 流 程 图A.0.1 用 水、用 气 报 装 实
42、 施 阶 段 具 体 流 程 见 图 A.0.1。图 A.0.1 用水、用气报装实施阶段流程图装 表 接 通 1 个 工 作 日用 户 申 请工 程 设 计 施 工 验 收联 合 现 场 踏 勘申 请 1 个 工 作 日踏 勘 2 个 工 作 日1 5附 录 B 报 装 申 请 材 料 清 单表B.0.1 用水报装申请资料清单序号资 料 名 称 来 源 渠 道 材 料 类 型 具 体 要 求 备 注1 土 地 证 用 户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供 水 企 业需 求2 房 产 证 及 身 份 证 政 府 部 门 核 发原 件或 复 印 件1.房 产 证(或购 房 合 同)、房 主 身 份 证
43、;2.如 他 人 代 办的 需 补 充 提 供代 办 人 身 份 证单 户 居 民报 装 需 求表B.0.2 用气报装申请资料清单序号资 料 名 称 来 源 渠 道 材 料 类 型 具 体 要 求 备 注1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统 一 社 会 信 用代 码 证)政 府 部 门 核 发原 件或 复 印 件1.地 产 开 发 商不 需 要,事 业单 位、部 队 等无 营 业 执 照 除外;2.如 具 备 在 线检 验 条 件 的,申 请 人 可 不 提供;3.复 印 件,一份供 气 企 业需 求2 房 产 证 及 身 份 证 政 府 部 门 核 发原 件或 复 印 件1.房 产 证(或购 房
44、 合 同)、房 主 身 份 证;2.如 他 人 代 办的 需 补 充 提 供代 办 人 身 份 证单 户 居 民 报装 需 求1 6附 录 C 报 装 申 请 表表 C.0.1 用水报装申请表申 请 日 期:年 月 日客 户 名 称项 目 名 称项 目 地 址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号 码联 系 方 式 电 子 邮 箱报 装 类 型单 表:正 式 施 工 临 时:分 表 迁 表 用 水 性 质居 民 生 活 用 水:非 居 民 用 水:特 种 行 业 用 水:用 水 需 求住 宅 楼:多 层 层 栋 户 高 层 层 栋 户办 公 楼:层 栋 商 业 层 栋二 次 供 水 设 施:有 无 消 防
45、 设 施:有 无 用 水 量:消 防 水 量:室 内 室 外办 公 水 量:商 业 水 量:建 筑 面 积:其 他 需 求:客 户 须 知联 系 方 式以 上 内 容 均 已 阅 读,保 证 所 提 供 资 料 属 实。客 户 签 字:日 期:年 月 日1 7表 C.0.2 民用用气报装申请表 申 请 人(单 位)名 称 工 程 名 称 证 件 类 型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证 身 份 证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用 气 地 址 所 属 地 市 所 属 区 县 电 子 邮 箱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手 机 项 目 建 设 性 质 新 建 改 建 既 有 民 用 用 气 量 需 求(
46、项 目 简 介、庭 院 管 网 图、建 筑 平 立 剖 图)注 册 地 址为 确 保 本 业 务 的 正 常 办 理,请 务 必 确 保 提 交 的 材 料 真 实、可 靠、合 法,否 则 我 公 司 将 不承 担 因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责 任,并 保 留 追 责 权 利。注:1 打 号 项 目 为 必 填 项。2 此 表 为 参 考 样 表,各 企 业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修 改。表 C.0.3 工业用气报装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工 程 名 称 证 件 类 型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证 证 件 号 码新 建 及 改 扩 建 项
47、 目 代 码(赋 码)用 气 地 址 所 属 地 市 所 属 区 县 电 子 邮 箱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手 机 项 目 建 设 性 质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既 有 既 有 建 筑 用 气 量 需 求(用 气 设 施、人 数、用 气 量)注 册 地 址为 确 保 本 业 务 的 正 常 办 理,请 务 必 确 保 提 交 的 材 料 真 实、可 靠、合 法,否 则 我 公 司 将 不 承担 因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责 任,并 保 留 追 责 权 利。注:1 打 号 项 目 为 必 填 项。2 此 表 为 参 考 样 表,各 企 业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修 改
48、。1 8本 导 则 用 词 说 明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导 则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对 于 要 求 严 格 程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1)表 示 严 格,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正 面 词 采 用“必 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 禁”。2)表 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 应”或“不得”。3)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 宜”。4)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49、 可 以 这 样 做 的,采 用“可”。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应按 执 行”或“应 符 合 的 规 定”。1 9引 用 标 准 名 录1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 B 5 0 2 8 92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 B 5 0 2 6 83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4 室 外 给 水 设 计 标 准 G B 5 0 0 1 35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2 86 工 业 金 属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 B
50、5 0 2 3 57 现 场 设 备、工 业 管 道 焊 接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 B 5 0 2 3 68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 B 5 0 2 4 29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记 的 设 计 原 则 G B/T 2 8 9 3.11 0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 B 2 8 9 41 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 G B/T 1 0 0 0 1.11 2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服 务 规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