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 通 实 施 细 则 政 策 解 读 定 于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执 行 , 为 方 便 市 民 群 众 了 解 该 实 施 细 则 , 现 将 实 施 细 则 出 台 的 背 景 、 意 义 以 及 主 要 内 容 解 读 如 下 :一 、 为 什 么 出 台 实 施 细 则 ? 江 苏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2011 年 版 ) ( 以 下 简 称 省 技 术 规 定 ( 2011 版 ) ) 于 2012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 省 技 术 规 定 ( 2011 版 ) 根 据 各 地 在 上 版 ( 2004 年 版 ) 技 术
2、规 定 实 施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提 出 的 建 议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修 改 完 善 , 并 适 应 节 约 型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 低 碳 生 态 和 保 障 民 生 等 发 展 要 发 展 要 求 ,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了 调 整 更 新 。 同 时 省 规 定 明 确 要 求 , 各 地 应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技 术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为 进 一 步 增 加 技 术 规 定 的 指 导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我 局 根 据 省 技 术 规 定 ( 2011 版 ) 实 施 以 来 的 执 行 情 况 , 严 格 按
3、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要 求 , 对 省 技 术 规 定( 2011 版 ) 进 行 细 化 , 制 定 了 本 实 施 细 则 。二 、 实 施 细 则 的 细 化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 一 ) 建 筑 层 高 的 细 化省 技 术 规 定 对 住 宅 建 筑 层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 同 时 明 确 , 公 共 建 筑 等 其 他 类 型 建 筑 的 层 高 , 应 与 其 功 能 相 适 应 。 在 实 施 细 则 中 对 办 公 宾 馆 类 建 筑 及 中 小 型 商 业 类 建 筑 层 高 进 行 了 控 制 , 同 时 对
4、中 小 型 商 业 类 建 筑 的 挑 空 设 计 进 行 了 限 制 ,规 范 了 建 筑 层 高 管 理 , 有 效 避 免 了 通 过 层 高 偷 逃 建 筑 容 积 率行 为 的 发 生 。( 二 ) 对 建 筑 面 积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的 细 化根 据 省 技 术 规 定 ( 2011 版 ) 实 施 以 来 我 局 在 实 际 项 目 规 划 审 批 中 的 执 行 情 况 , 参 考 周 边 城 市 有 关 容 积 率 的 管 理 规 定 , 在 实 施 细 则 中 制 定 了 阳 台 、 飘 窗 、 入 户 花 园 、 设 备 平 台 、 地
5、 下 室 、 半 地 下 室 、 架 空 层 等 的 建 筑 面 积 管 理 和 容 积 率 计 算 的 具 体 规 则 , 进 一 步 规 范 管 理 、 促 进 公 平 。( 三 ) 对 建 筑 密 度 、 绿 地 率 的 细 化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细 化 了 对 建 筑 密 度 、 绿 地 率 计 算 的 管 理 规 定 , 明 确 了 在 核 定 建 筑 密 度 计 算 指 标 时 应 计 入 和 可 不 计 入 的 情 形 , 以 及 不 得 计 入 绿 地 率 指 标 的 情 形 , 进 一 步 规 范 了 对 建 筑 密 度 及 绿 地 率 的 计 算 规 定 。( 四 )
6、 对 建 筑 间 距 、 建 筑 退 界 规 定 的 细 化在 实 施 细 则 中 细 化 了 各 类 建 筑 间 距 、 建 筑 退 界 距 离 的 管 理 规 定 。 并 明 确 了 建 筑 间 距 应 充 分 考 虑 建 筑 外 墙 保 温 层 、 装 饰 层 的 厚 度 要 求 ,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对 规 划 审 批 的 可 操 作 性 。( 五 ) 停 车 指 标 的 细 化省 技 术 规 定 对 建 筑 物 配 建 停 车 位 提 出 了 建 议 指 标 , 实 施 细 则 在 建 议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我 市 城 市 用 地 功 能 布 局 , 细 化 了
7、各 类 建 筑 停 车 配 建 指 标 , 并 在 市 区 范 围 内 划 定 了 停 车 设 施 供 应 按 A 类 ( 限 制 供 应 区 ) 、 B 类 ( 平 衡 供 应 区 ) 、C 类( 宽 松 发 展 区 ) 三 类 区 域 , 进 一 步 增 加 了 对 停 车 设 置 配 建 的指 导 性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三 、 实 施 细 则 出 台 的 意 义 实 施 细 则 是 根 据 我 市 实 际 对 省 技 术 规 定 ( 2011 版 ) 相 关 条 款 的 细 化 和 完 善 , 通 过 细 化 和 完 善 , 能 够 进 一 步 增 强 技 术 规 定 的 指 导
8、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提 高 规 划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 减 少 规 划 行 政 审 批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规 范 审 批 行 为 , 确 保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 有 效 提 升 规 划 行 政 审 批 效 率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1 年 版 )南 通 市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各 有 关 单 位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江 苏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城 乡 规 划 相 关 规 范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我 局 对 江 苏
9、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1年 版) 相 关内容 进 行 了 细 化 完 善 , 组 织 编 写 了 江 苏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2011年 版 ) 南 通 市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 现 予 印 发 。本 实 施 细 则 与 江 苏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 011 年 版 ) 配 合 使 用 , 其 条 款 编 号 纳 入 江 苏 省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2011年 版 ) 条 款 编 号 序 列 , 补 充 细 化 的 相 关 内 容 采 用 了 加
10、 黑 仿 宋 体 。本 实 施 细 则 定 于 2014年 8月 1日 起 执 行 。 2014年 8 月 1日 之 前 已 经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的 , 可 按 审 定 的 方 案 执 行 。南通市规划局 2014 年 7 月 15 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版)南通市实施细则 (试行)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范法律法规、 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 、 规范的规定 , 同步安排教育 、 医疗 卫 生、 文 化 体 育 、 商 业 服 务 、 金 融 邮 电 、 社 区 服 务 、 市 政
11、公 用 、 行 政 管 理 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开发项目同步实施 , 如分期实施的 , 应根据分期 的 约 定 同 步 配 套 公 建 , 同 步 规 划 许 可 , 同 步 竣 工 核 实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 3 米, 使用集中空调、 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 3.3 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 应与其功 能相适应。2.4.1.1 办 公 及 宾 馆 类 建 筑 底 层 层 高 不 得 超 过 5 米 , 其 它 层 次 层 高不得大于 4.2 米 。办 公 及 宾 馆 类 建 筑 标 准 层 挑 空 不 宜 超 过 该
12、层 次 建 筑 面 积 的 10%( 每 处 挑 空 不 宜 超 过 3 层 ) 。 特 殊 功 能 需 求 的 大 空 间 ( 如 多 功 能 厅 、 会议厅 、 展厅 、 厨房 、 大餐厅 ) 等用房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 高 , 但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2.4.1.2 中 小 型 商 业 建 筑 底 层 层 高 不 得 超 过 5 米 , 二 层 及 以 上 层 高不得超过 4.5 米 , 其主入口门厅 、 大堂 、 中庭局部挑空不宜超过该层 建筑面积的 15%。2.4.1.3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 体 育 馆 、 影 剧 院 、 博 物 馆 等 有 特
13、殊 空 间 高 度要求的公共建筑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 , 但应当符合相关 规 范 要 求 。2.4.1.4 地 面 建 筑 与 地 下 建 筑 之 间 一 般 不 得 设 置 管 线 层 、 履 土 层 等 建 筑 夹 层 ,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1) 地 面 建 筑 为 住 宅 的 , 其 与 地 下 建 筑 ( 人 防 工 程 ) 之 间 设 置建 筑 夹 层 的 , 建 筑 夹 层 与 其 上 地 面 层 层 高 之 和 不 得 大 于 4.2 米 。( 2) 地 面 建 筑 为 办 公 和 普 通 商 业 类 的 , 其 与 地 下 建 筑 ( 人 防 工 程 )
14、 之间设置建筑夹层的 , 建筑夹层与其上地面层层高之和不得大于 6 米 。2.4.2 各 地 应 制 定 建 筑 层 高 的 管 理 规 定 , 层 高 超 过 规 定 一 定 幅 度 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积率。本市范围内建筑的层高应符合 2.4.1 至 2.4.1.2 的 相 关 规 定 。2.4.3 各 地 应 在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规 范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满 足 居 室 日 照、 强化容积率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等要求, 制定 阳台 、 阁 楼 、 地 下 室 、 半 地 下 室 、 架 空 层 、 过 街 楼 、 复 杂 地 形 上 建 筑 物 等的建
15、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 , 以规范管理 、 促进公平。2.4.3.1 住 宅 建 筑 阳 台 ( 设 置 在 主 体 结 构 外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按其顶盖外沿在阳台底板上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 1) 南 侧 阳台进 深 不大于 2.4 米且 不 大于所 属 房间进深的 1/2; 东西向及北侧阳台进深不大于 1.5 米 ;( 2)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本层建筑面积(不含阳台) 的 15%。超出以上规定的 , 阳台应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建筑容积率控 制 指 标 范 围 。2.4.3.2 多 层 、 小 高
16、层 、 高 层 住宅不 得 设置露台 、 退台 ; 低 层住宅 建筑可局部设置露台 、 退台 , 但不得设置构架 , 且露台 、 退台加本层 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 20%。2.4.3.3 居 住 建 筑 顶 层 设 计 为 坡 屋 顶 , 且 坡 屋 顶 檐 口 起 坡 的 , 其 坡屋顶内净高 2.1 米 以 下 的 空 间 不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 其 坡 屋 顶 内 部 空 间 按 照 国 标 GB/T50353-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 标 范 围 。2.4.3.4
17、 居 住 建 筑 的 飘 窗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不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 1) 设 置 在 主 体 结 构 之 外 , 且 窗 台 最 外 侧 上 下 方 无 结 构 性 墙 体 围 护 ,上 下 层 飘 窗 之 间 与 外 部 通 透 的 ;( 2)开窗净宽不大于所属房间开间的 2/3,窗台高度(窗台面 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 0.45 米、飘窗净高不大于 2.1 米 、 进 深自墙体内侧到挑板外侧不大于 0.9 米 。 超出上述规定的飘窗 , 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容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2.4.3.5 居 住
18、 建 筑 的 设 备 平 台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不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 1)住宅的设备平台每户不应超过 4 平方米。集中设置设备平台的只能设置一处 ; 分设设备平台的 , 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 1 平方米,( 2)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结 构 柱 、 剪 力 墙 每 个 不 得 超 过 0.15 米 )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 , 其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容积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非住宅的设备平台不论是否封闭 , 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2.4.3.6
19、 住 宅 建 筑 设 置 入 户 花 园 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 其 建 筑 面 积 按 其 顶 盖 外 沿 在 底 板 上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1/2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 1) 入 户 花 园 应 在 主 入 口 设 置 , 每 户 只 能 设 置 一 处 , 水 平 投 影面积不大于 6 平方米,且至少有一面全部直接采光的。( 2) 入 户花园外部不得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功能; 不满足 上 述条件 的 , 其入户花园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容积率控 制 指 标 范 围 。2.4.3.7 建 筑 地 下 室 在 地 面
20、建 筑 物 四 周 设 置 采 光 井 、 地 下 庭 院 等 空间 形 式 的 , 当 地 下 采 光 井 、 庭 院 进 深 不 大 于 1.3 米 ( 含 ) 、 沿 墙 开 挖 长度累计不超过每户面宽一半时 , 该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 当 地 下 采 光 井 、 庭 院 进 深 大 于 1.3 米 ( 含 ) 且 小 于 等于 2 米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超过每户面宽一半时 , 该地下建筑面积按一半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当 地 下采光井 、 庭院进深大于 2 米,该地下建筑面积、庭院全部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4.3.8 设 计 功 能
21、 合 理 、 且 符 合 2.4.1.1、2.4.1.2 条 建 筑 挑 空 设 置 规 定 的 办 公 、 宾 馆 类 建 筑 及 中 小 型 商 业 建 筑 的 挑 空 部 分 可 按 其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 办 公 及 宾 馆 类 建 筑 中 有 特殊功能需求的大空间用房,以及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影剧院、 博 物 馆 等 有 特 殊 空 间 高 度 要 求 的 公 共 建 筑 , 确 因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加 大 层 高 的 , 可 按 其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22、围 。 2.4.3.9 在 核 定 建 筑 容 积 率 指 标 时 , 其 它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的 情 形 :( 1) 与 城 市 或 住 区 公 共 空 间 相 连 通 的 架 空 层 ( 包 括 骑 楼 、 过 街 楼 和 雨 篷 等 ) 中 , 没 有 外 墙 围 合 ( 结 构 性 墙 、 柱 、 栏 杆 除 外 ) 且 对 公 众 无 条 件 开 放 的 活 动 空 间 ( 层 高 不 低 于 3.3 米 , 小 于 5 米 ) , 不 计 入 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但 门 厅 、 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 应 计 入 。( 2)
23、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 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 : 汽车坡道 、 自行车坡道 、 出入 口 等 。( 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 车 坡 道 。( 4) 开 敞 且 对 公 众 无 条 件 开 放 的 廊 、 亭 等 景 观 建 筑 。( 5) 建 筑 围 护 性 外 墙 以 外 的 保 温 层 所 占 的 建 筑 面 积 。(6 )层高不超过 2.2 米 的 设 备 层 、 结 构 转 换 层 。( 7) 按规范必须设置避难层 、 设备层的超高层建筑 , 其避难层、 设 备 层 层 高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 其 建
24、 筑 面 积 不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围。其他使用功能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8 )顶板(含覆土层)高度超出室外基准标高不大于 1.2 米 的 地面建筑水平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 、 半 地 下 室 (地下室 、 半地下室局 部设置变配电设施的 , 其变配电设施部分顶板超出室外基准标高的控 制 要 求 可 酌 情 放 宽 ) 。2.4.3.10 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 2.5 米 的 配 套 车 库 及 附 属 门 斗 、 门 廊 等 按 一 半 面 积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2.4.3.11 住宅套 内 局部设 置 挑
25、空并 符 合以下 条 件之一的 , 其挑空 部 分 按 其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 1)低层住宅的门厅、客厅、餐厅(不得同时挑空,只允许挑空一 处 ) ;( 2)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 平方米复式住宅的客厅;( 3) 住 宅 楼 底 层 单 元 入 口 处 门 厅 局 部 挑 空 的 。2.4.3.12 在 符 合 规 划 建 筑 密 度 控 制 要 求 的 同 时 , 新 建 及 改 造 项 目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及周边关系前提下 , 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式机动车停 车 楼 ( 含 机 械 式 停 车 库 ) ,停车楼(含机械式停车库)
26、仅地面层建筑 面 积 计 入 建 筑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范 围 。2.5 建 筑 密 度 计 算 规 定2.5.1 在 核 定 建 筑 密 度 指 标 时 , 以 下 情 形 应 计 入 :( 1)有结构性墙、柱围合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门廊 和雨篷等 ) 按其墙 、 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 ; 无立柱的过街楼及 外 挑 空 间 可 不 计 建 筑 密 度 。( 2)商办建筑内部设置中庭的,应计入建筑密度,内庭院四周 未 封 闭 的 , 视 为 中 庭 。2.5.2 在 核 定 建 筑 密 度 指 标 时 , 以 下 情 形 可 不 计 入 :( 1) 开 敞 且 对 公
27、众 无 条 件 开 放 的 亭 、 廊 等 景 观 小 品 建 筑( 2) 建 筑 围 合 范 围 之 外 的 地 下 通 道 出 入 口 。3.2 3 各 城 市 、 县 正 南 北 向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间 距 系 数 低 限 值 按 表3.2.3 执行。本 市 主 城 区 范 围 内 南 北 向 住 宅 建 筑 日 照 间 距 系 数 低 限 值 按 表 3.2.3-1 执 行 。表 3.2.3-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间 距 系 数 适 用 地 段1.3 旧 城 区 ( 总 规 中 界 定 )1.33 其 它 地 区注 : 1、 当新建 建 筑 位于已 建 住 宅的南 侧 时
28、, 相邻 建 筑 间距系 数 按 表 3.2.3-1 增加 0.05控 制 。2、当新建多层、高层建筑位于已建居住建筑的东南向或西南向时,按山墙间距加 1 米 的 要 求 控 制 , 并 同 时 满 足 建 筑 退 界 要 求 。 当 新 建 建 筑 山 墙 与 已 建 居 住 建 筑 山 墙 沿 长 线 重 合 时,按表 3.2.3-1 规定的条款执行。3、前 1、 2 款属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按原批准的详细规划核定的间距系数执行。3.2.3.3 住宅建筑日照可按照表 3.2.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 数换算。表 3.2.3.3 不 同 方 位 日 照 间 距 折 减 换 算 表方
29、位 015 1560 60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注 : 1、 表 中 方 位 为 正 南 向 ( 0) 偏 东 、 偏 西 的 方 位 角 2、 本 表 仅 用 于 无 其 他 日 照 遮 挡 的 条 式 住 宅 建 筑3、 方 位 角 计 算 以 被 遮 挡 住 宅 建 筑 的 方 位 为 基 准本 市 范 围 内 居 住 建 筑 日 照 间 距 原 则 上 不 考 虑 不 同 方 位 的 折 减 系 数 , 但因城市景观需要或其它特殊需要 ,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 , 并 报 南 通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批 准 后 可 参 照 省 技 术 规 定 执 行
30、。3.2.5.3 低层、 多层、 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 健身、 绿 化 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 , 或为车库 、 商业等非住宅用房 , 可 以 不考虑地面层的日照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多层 、 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 , 从 最低住宅层起算日照间距。在 符 合 日 照 、 环 保 、 消 防 等 要 求 并 处 理 好 视 线 问 题 的 前 提 下 ,院落式低层住宅的非居住空 间 (指卧室 、 起居厅以外的使用空间 ) 可 不 纳 入 建 筑 日 照 间 距 计 算 。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 最小间距应符 合表 3.2.8.1 、 表 3.2.
31、8.2 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 。3.2.8.1 本 市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与 已 有 住 宅 建 筑 山 墙 之 间 最 小 间 距 按 表 3.2.8.2B 执 行表 3.2.8.2B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与 已 有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山 墙 最 小 间 距 (米 )高层(米)间距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10050, 100 50小 高 层 多 层 低 层100 25高 层(米) 50, 100 20 18 50 20 18 15小 高 层 18 15 15 13多 层 13 13 13 9 8低 层 13 13 13 9 6 63.2.8.2 建 筑 间 距 应 考 虑 建 筑
32、 外 墙 保 温 层 、 装 饰 层 的 厚 度 , 方 案 阶段未考虑的应按单侧 0.2 米 预 控 。3.2.9.5 地面立体式机动车停车 楼 (含机械式停车库 ) 应按非住宅 建 筑 的 标 准 控 制 与 其 他 建 筑 的 建 筑 间 距 。3.3.3.6 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 , 地下管线敷 设 等 要 求 , 一 般 不 小 于 基 础 底 板 埋 深 的 50%, 且 不 得 小 于 5 米 ( 旧 区 或 用地紧张的特殊地区不得小于 3 米) 。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相邻 基地的地下建筑物可毗邻建造。地下室出入口及其他构筑物在满足施工安全、 市政管线敷设、 交
33、 通、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退界距离可酌情减少。 但不得小于 3 米 。3.3.3.7 建 筑 后 退 用 地 红 线 距 离 以 建 筑 物 地 面 层 最 突 出 的 外 墙 ( 含柱 ) 边 线 计 算 。3.3.3.8 建 筑 后 退 用 地 红 线 小 于 3 米 的 地 上 、 地 下 空 间 范 围 , 不 得 外伸或外挑任何 建 (构 ) 筑物 。 特殊地段 、 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 定 的 , 以 及 相 邻 用 地 单 位 间 有 特 别 协 议 的 除 外 。3.3.3.9 除有特别规定 , 独立设置的门卫房 、 配电房等附属 建 (构) 筑 物 及 围 墙 , 在 符
34、合 日 照 、 环 保 、 消 防 等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退 界 距 离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临 城 市 道 路 、 绿 化 带 等 公 共 用 地 的 门 卫 房 、 配 电 房 等 附 属 建 ( 构 ) 筑 后 退 用 地 红 线 应 不 小 于 3.0 米 , 历 史 街 区 等 特 殊 地 段 除 外 。( 2)对围墙的退界距离,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围墙退用地界 址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 米。( 3) 相 邻 两 出 让 地 块 之 间 的 共 用 围 墙 经 双 方 同 意 的 , 可 压 用 地红线建设 ; 临城市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的 围 墙经相关部门同
35、意的 , 可贴 用 地 红 线 建 设 。3.3.4.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裙 房 、 塔楼 ) 形 成整洁有序的界面 , 结合道路功能 、 路幅宽度以及建筑 物类别 、 高度 , 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 最小后退 距 离按表 3.3.4.1 控制。 城市重要地段应当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提出 建筑帖线率、退让基线等规划控制要求。本 市 范 围 内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 按 表 3.3.4.1B 控制 ; 临城市道路设置公共绿化带的 ,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按退让绿化带控制线要求控制 , 但不得小于退城市
36、规划道路红线最小 距离。退让绿化带距离详见表 3.3.4.1C。表 3.3.4.1B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建筑高度小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 A18 层 A18 层后退距离道路宽度或 B 24 米 24 米 B50 米 B50 米 40 10 15 20 20 米 40 米 8 10 12 20 米 5 8 10表 3.3.4.1C 建筑退让公共绿化带最小距离(米)后退距离多 层 至 小 高 层 住 宅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朝 向 10 米或 10 米 B24 米 或 B24 米主要朝向 3 5 6次要朝向 3 3 4注: 1、 A 为住宅建筑, B 为除住宅以外的其它建筑。2、高低
37、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3、 道路北侧为已建居住建筑的 , 与北侧居住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间距要求; 道 路 北 侧 规 划 为 居 住 用 地 的 ,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中 心 线 距 离 须 同 时 满 足 日 照 间 距 一 半的要求。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 30%。 居住区内绿地, 应包括公共绿 地、宅旁绿地 、 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 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 化 覆 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5.2.1 以 下 情 况 下 的 绿 地 不 计 入 绿 地 率 指 标 :( 1) 住 宅 区 内 底 层 住 宅 院 落 围
38、墙 内 的 绿 地 。( 2) 底 层 架 空 层 水 平 投 影 范 围 内 的 绿 地 。( 3) 消防通 道 (含隐形消防通道 ) 、 消防登高面等消防用地范围 内 的 绿 地 。( 4)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顶部绿化覆土深度达不到 0.6 米的绿地。( 5) 植 草 砖 形 式 的 绿 地 。 3.8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见表 3.8.1。本市范围内涉及表 3.8.1 相关内容的按表 3.8.1A 南 通 市 建 筑 物 机 动 车 标 准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 建 议 值 ) 、 表 3.8.1B 南 通 市 建 筑 物 非 机 动 车 标 准
39、车 位 配 建 指 标 ( 建 议 值 ) 、 表 3.8.1C 南 通 市 机 动 车 特 殊 停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执 行 。3.8.2 扩建建筑, 其扩建部分按表 3.8.1 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 配建不足的 , 应在扩建时补建 。 不能满足停车位要求的不得在基地范 围 内 进 行 加 层 、 扩 建 。3.8 .3 各 类 停 车 位 面 积 应 根 据 具 体 停 车 方 式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标准、规范执行。方 案 设 计 及 报 建 图 纸 中 应 明 确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布 局 及 数 量 。地面非机动车车位平均面积按不小于 1.5 平 方
40、米 /辆 计 算 , 地 下非机动车车位平均面积按不小于 2.5 平 方 米 /辆 计 算 。3.9 建 设 基 地 标 高 的 控 制 。 建设基地的室外地面基准标高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控制 , 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的 , 以与建设基地主出入口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 为基准标高 , 但不得低于当地 的 防洪标准 。 建设基地地面建筑水平投 影范围外的地下室 、 半地下室 , 其 顶板标 高 (不含覆土层 ) 应低于基 准标高 0.3 米 。5.6.1 设置广告、 招牌、 指 示牌应当 遵循安全、 美 观的原则, 并 符 合 建 筑 物 交 通 、 消 防 、 通 风 、 采 光 、 安 全 等
41、 的 要 求 , 空 间 造 型 应 与 周 边环境相协调。市 、 县 ( 市 ) 应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则 , 明确户外广告固定设施 的允许设置区域和限制 、 禁止设置区域 , 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分 区 分 类布局原则、设置形式、技术规格以及景观、安全等要求。本 市 范 围 内 建 筑 外 立 面 广 告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南 通 市 市 区 户 外 广 告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7.3 本 细 则 自 2014年 8月 1日 起试行 , 适用于南通市主城 区 (崇川区、 港 闸 区 、 开 发 区 ) 范 围 内 的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建 筑 工 程 , 不 适 用
42、 于 城 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通州区、滨海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7.4 本 细 则 由 南 通 市 规 划 局 负 责 解 释 , 并 在 试 行 过 程 中 不 断 修 订 和 完 善 , 必 要 时 进 行 版 本 更 新 。表 3.8.1A 南通市建筑物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议值)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A 类区 B 类区 C 类区独立式住宅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2 1.2 1.5商品房单元式住宅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8 1.0 1.1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6 0.6住宅公租房、廉租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0.4 0.4A
43、 类区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下限 上限B 类区 C 类区行政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3 1.5 1.5 1.8办公其他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0 1.2 1.2 1.4综合商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0.7 0.7 0.6大型超市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6 1.0 1.0 1.2商业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0.4 0.4 0.6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6 0.8 1.0 1.2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0.3 0.4 0.4 0.4独立餐饮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2 1.6 1.6 2.0商业 金融 餐饮配
44、套餐饮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0 1.3 1.3 1.6综合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9 1.2 1.2 1.5社区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6 0.8 0.8 1.0专科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5 0.7 0.6 0.8卫生防疫站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0.5 0.5 0.6医疗 卫生 独立门诊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0 1.5 2.0 2.0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 师生 2.5 3.0 3.0 5.0中学 车位/100 师生 0.8 1.0 1.0 1.0学校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0.6 0.8 0.8 0.8体育场馆 车位/1
45、00 座位 2.0 3.0 3.0 3.0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4 0.6 0.6 0.8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4 0.6 0.6 0.6文化 体育 设施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1.5 3.0 3.0 3.0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 4.0 8.0 10.0游览 场所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2.0 2.0 4.0汽车站 车位/日均每百客 2.0 2.0交通 枢纽火车站 车位/日均每百客 2.0 2.0厂房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3 0.4工业 仓储 车位/100 建筑面积 0.4 0.5注 : 表 中
46、A 类区指标除住宅外分别规定了的上限与下限,B 类区、C 类区均为配建指标 下限,本标准仅为指导标准,其他地区参照 C 类区标准实施停车政策指标。表 3.8.1B 南通市建筑物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议值)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A 类区 B 类区 C 类区独立性住宅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5商品房单元式住宅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8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 建筑面积 1.8住宅公租房、廉租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5行政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3.0 2.5 2.0办公其他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3.0 2.5 2.0综合商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7、 5.0 4.0 2.0大型超市 车位/100 建筑面积 5.0 4.0 2.0商业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5.0 4.0 2.0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6.0 5.0 4.0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1.0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商业 金融餐饮娱 乐 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综合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社区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专科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卫生防疫站 车位/100 建筑面积 5.0 3
48、.0 2.0医疗 卫生独立门诊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2.0 2.0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 师生 50 50 50中学 车位/100 师生 60 60 60学校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8 8 8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 1.5 1.5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1.5 1.0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1.5 1.5文化 体育 设施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3.5 3.0 2.0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0 10.0 5.0游览 场所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0 15.0 10.0汽车
49、站 车位/日均每百客 3.0 3.0 3.0交通 枢纽 火车站 车位/日均每百客 3.0 3.0 3.0厂房 车位/职工 0.4 0.6工业仓储 车位/职工 0.4 0.6表 3.8.1C 南 通 市 机 动 车 特 殊 停 车 位 配 建 指 标 执 行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大巴车 位 无障碍 车位住宅 车位/10000 建筑 面积 0.5 宾馆 车位/100 客房每 100 客房设置 1 个,超过 3 个时,每增加 200 客房,增设 1 个。每 100 客房设置 1.5个, 超过 3 个时 , 每增加 100 客房,增设 1 个。0.5办公 车位/10000 建筑 面积 1.5商业 车位/10000 建筑 面积每 5000 建筑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