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中 国 巨 石 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 一 八 年九 月二 十一 日 1 关于中 国 巨 石 股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度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189 致:中 国巨石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 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 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中国巨石股份 有限公
2、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与召 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8 年8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 巨潮资讯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 对象、登记办法、登 记时间、地点及
3、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 流程等有关事项。本 次 股东 大会 采取 现 场会 议 和网 络投 票相 结 合的 方 式进 行。现场 会 议于 2018年 9 月 21 日下午 13: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 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10 层会议室如期 召开,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曹江林 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 二、出 席 现场 会议 的 人员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9 月17 日。经本所律师 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
4、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1,580,972,16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409%。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 现场 表决 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通知 中列 明的
5、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 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推举股东代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分别进行清点及一并进行统计,在清点和统计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的 网络 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6、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 名,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45,092,48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428%。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本 次股东 大会 的 审议 事项 及 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事项与 会议通知 中所列 事项 相符,本次
7、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 事项和提出新事项 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事项 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通过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1 关于修 订 公司章程 部 分条款的 议案 1,726,063,891 99.9999 760 0.0001 0 0.0000 是 2 关于巨 石集 团成都有 限公 司年产25 万 吨玻璃纤维 池窑 拉丝生产 线建 设项目的 议案 1,726,008,871 99.9967 55,780 0.0033 0 0.0000 是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
8、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票数(股)比例(%)1 关于修 订 公司 章程 部分条 款的 议案 235,281,157 99.9996 760 0.0004 0 0.0000 2 关于巨 石集 团成 都有限公司 年 产25 万吨 玻璃纤维 池窑 拉丝 生产线建设 项目 的议 案 235,226,137 99.9762 55,780 0.0238 0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六、结 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 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