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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73卧龙地产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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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1 卧 龙 地 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期货套 期保 值业务 管理 制度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卧 龙 地 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期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风 险,实 现 稳 健 经 营,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卧 龙 地 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的 有关规 定,结 合 实 际 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开

2、展 期 货 业 务 仅 限 于 套 期 保 值 业 务,不 得 进 行 投 机 和 套 利 行为。第三条 本 制 度 所 称 的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是 商 品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和 外 汇 套 期 保 值业务。第四条 商 品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仅 限 于 业 务 经 营 相 关 的 主 要 期 货 品 种,目 的 是 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商品期货套 期 保 值 的 数 量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实 际 现 货 交 易的 数 量,期 货 持 仓 量 应 不 超 过 套 期 保

3、 值 的 现 货 量,相 应 的 套 期 保 值 头 寸 持 有 时 间 原 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第五条 外 汇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仅 限 于 为满足业务经 营 需 要,在 境 内 外 具 有 相 关 业 务经营资质 的 金 融 机 构 办 理 的 用于 规 避 和 防 范 汇 率、利 率 风 险 的 外 汇 套 期 保 值 业 务,包括 远 期 结 售 汇、外 汇 掉 期、外 汇 期 权、货 币 掉 期、利 率 掉 期、利 率 期 权 等 业 务 或 业 务的组合;必 须 以 正 常 经 营 需 求 为 基 础,以 具 体 经 营 业 务 为 依 托,

4、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对 象 所列 明 的 货 币 币 种、金 额、到 期 期 限 等 与 外 汇 套 期 保 值 合 约 约 定 的 内 容 相 匹 配,交割时间需与预测的外币收(付)款、存款时间 相 匹配。第六条 本制度下 套 期 保 值 业 务,仅 限 于 在 境内外 期 货 交 易 所 进 行 场 内 市 场 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第七条 公司及其 控 股 子 公司应以其自身 名 义 设 立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账 户,不 得 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第八条 公司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应使用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

5、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 第九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套 期 保 值 业 务,未 经 公 司 有 权 决策 机 构 审 批 同 意,各 控 股 子 公 司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套 期 保 值 业 务。第十条 本 制度应传达到各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各 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本制度。公 司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对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和 修 订,确 保 本 制 度 能 够 适 应 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董 事

6、 会 授 权 总裁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 领 导 小 组(以 下 简 称“套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由 公 司 总裁、营运 副 总 裁、财务总监以及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组成,负 责 公 司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的 整体监 督 和 管 理 工 作。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套 保 业 务 工 作 小 组”),由 控股 子 公 司 的 总 经 理、分 管 业 务 副 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采 购、财 务、销 售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以 及 其 他 与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有 关 人 员 组成,在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

7、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套保业务工作小组的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 应 报 公司 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备 案。第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如 下:第 十 三 条 套保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一)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控制;(二)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三)负责其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工作。第 十 四 条 套 保 业 务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责 为:(一)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建 立 健 全 套 期 保 值 业务相关 的

8、 工 作原则和 规 章 制 度,并 贯 彻 实 施;(二)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工作会议,拟订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 经 公 司 董 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准;(三)在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范围内,制 订 具 体 的 套期保值方案;(四)监督管理套期保值 业 务 交 易 额 度 使 用 以 及 业 务 开 展 情 况;(五)向公司董事会 及 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汇报套 期 保 值 业务工作情况;(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七)负责其他董事会及 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工 作。第 十 五 条 控 股 子 公 司

9、 总 经 理 为 套 保 业 务 工作小组 主 要 负 责 人,套 保 业 务 工 作 小组 下 设 期 货 业 务 交 易 部、期 货 业 务 核 算 部、期 货 业 务 监 督 部,各 部 门 分 别 下 设 交 易 员、资 金 调 拨 员、会 计 核 算 员、档 案 管 理 员 和 风 险 管 理 员 等 岗 位。各 岗 位 职 责 权 限 如 下:(一)控 股 子 公 司 总 经 理 职责:1、召集和主持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会议;2、督促、检查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会 议 决 议 的 执 行;3、当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导致套期保值方案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背离时,为控制风险,可向交易员先行下达交易指令,

10、并在2 小 时 内 向 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报告;4、履行董事会以及 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责。(二)交 易 员:负 责 监 控 市 场 行 情,识 别 和 评 估 市 场 风 险,在 交 易 授 权 书 范 围 内执 行 交 易 指 令,对 已 成 交 的 交 易 进 行 跟 踪 和 管 理,核 对 套 期 保 值 明 细,计 算 套 期 保 值盈亏等。(三)资 金 调 拨 员:根 据 期 货 交 易 方 案 实 施 资 金 的 调 拨。(四)会 计 核 算 员:负 责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资 金 结 算、相 关 账 务 处 理 及 编 制

11、套 期 保 值财务报告等财务结算工作。(五)档 案 管 理 员:管 理 和 保 存 套 期 保 值 资 料,包 括 套 期 保 值 计 划、交 易 方 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六)风 险 管 理 员:见 本 制 度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4 第 十 六 条 套期保值业务 各 岗 位 人 员 应 有 效 分 离,不 得 交 叉 或 越 权 行 使 职 权,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第 十 七 条 期 货 业 务 交 易 部 的 职责 为:(一)承担套保业务工 作 小 组 日常管理职能;(二)会同营销、财务、采购等部门组织制订期货套期保

12、值业务方案;(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四)根据套保业务工 作 小 组 的决定组织落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五)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六)负 责 期 货 市 场、现 货 市 场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趋 势 分 析,及 时 提 出 套 期 保 值 业 务和现货采购业务建议;(七)负 责 向 套 保 业务 工 作 小 组 以及 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业 务交易情况;(八)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九)接受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十)完成套保业务工 作 小 组

13、 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第 十 八 条 期货业务 核 算部 的 职责 为:(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四)根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进行日常监督;(五)接受风险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六)负责保管期货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七)完成套保业务工 作 小 组 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第 十 九 条 期货业务监督 部 的 职责 为:(一)监督套期保值 业 务 有 关 人 员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流 程;(二)定期审查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有 关

14、 人 员 的 相 关 业 务 记 录,核 查 交 易 人 员 的 交 易 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三)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四)定 期 审 查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的 资 金 调 拨、使 用 情 况 及 盈 亏 情 况;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5(五)完成套保业务 工 作 小 组 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第 三 章 审 批 权 限 第 二十 条 公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单 项 或 年 度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计 划 须 经 公 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第

15、 二十 一条 套保业务领导小组 授权套保业务 工作小组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第 四 章 授 权 制 度 第 二 十 二 条 与 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报经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批准后,由 控股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 二 十 三 条 公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期 货 交 易 操 作 实 行 授 权 管 理。交 易 授 权 书 应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控

16、股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的 人 员 签发。第 二 十 四 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第 二十 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 被 授 权 人 自 通 知 之 时 起,不 再 享 有 被 授 权 的 一 切 权 利。第 五 章 业 务 流 程 第 二 十 六 条 期货 业 务 流 程 如 下:(一)期货业务交易部 根 据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额 度,结 合 原 材 料 采 购 情 况、库 存 情况、市场价格行情、利

17、率 汇 率 水 平、外 汇 金 额、外 汇 交 割 期 限 等 信 息 形 成 分 析 报 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 根 据 分 析 报 告 制 定 套 期 保 值 方 案,并报套保业务领 导 小 组 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套 期 保 值 方 案 应 包括以下内 容:套期保值的 交易 标 的 种 类、价格区间、标的 数 量、拟 投 入 的 保 证 金、风 险 分 析、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止 损 额 度 等。(二)交易员根据批准的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经 套 保 业 务工作小组负责人及 控 股 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意 后 交 资 金 调 拨 员 执

18、行 付 款。会 计 核算员根据银行的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6(三)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四)每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员 应 于2个交易日内及时将与期货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 交 割 单 和 结 算 单(如 有)传给 会 计 核 算 员、套保业务工作小组 负 责 人、风 险 管 理员进行审核。(五)风险管理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 责 人。(六)会计核算员收到 期 货 公 司 发 来 的 交 割 单 或 结 算 单 并 审 核 无 误,并 经 控 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19、 签 字 同 意 后,进 行 账 务 处 理;若 发 生 错 单 情 况,则 按 交 易 错 单 处 理 程序进行处理。会 计 核 算 员 每 月 末 与 交 易 员 核 对 保 证 金 余 额。会 计 核 算 员 需 将 最 终 结 算情况传递给套保业务 工 作 小 组 负责人。(七)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依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持有的期货合约在临近交割日时,对 需 要 继 续 持 有 的 头 寸,可 进 行 移 仓 操 作,即 平 近 月、开 远 月 将 持 仓 移 至 远 月 合 约;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相关部门安排交割。(八)套保业务工作小组根据期货业务交易情况和 分 析 报 告

20、拟 订 平 仓 方 案,并 参照上述流程执行。第 六 章 风 险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风 险 管 理 员 主 要 职 责 包 括:(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三)审查境内经纪公司 或 境 外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信 情 况;(四)审核具体套期保 值 方 案;(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六)对 期 货 头 寸 的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监 控 和 评 估,保 证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的 正 常 进 行;(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八)评估、防范

21、和化解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的 法 律 风 险。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在 开 展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前 必 须 做 到:(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一)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7 第 二 十 九 条 套 保 业 务 工 作 小 组 应 随 时 跟 踪 了 解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或 金 融 机 构 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套保业务领导小组,以 便 套保业务领导小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更 换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或 金融机构。第 三 十 条 公司内

22、部审 计 部 门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进 行 检 查,监 督 套期保值 业 务 人 员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程 序,及 时 防 范 业 务 中的操作风险,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 三 十 一 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 否 为 公 司 业务经营所需 而 进 行 的 保 值,若 不 是,则 须 立 即 报 告 套 保 业 务 工作小组负 责 人。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建 立 风 险 测 算 系 统 如 下:(一)资 金 风 险:测 算 已 占 用 的 保 证 金 数 量、浮 动 盈 亏、可

23、用 保 证 金 数 量 及 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建 立 以 下 内 部 风 险 报 告 制 度 和 风 险 处 理 程 序:(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保业务工作小组负责人 和 风 险 管 理 员;当 市 场 价 格 异 常 波 动 影 响 到 套 期 保 值 过 程 的 正 常 进 行时,交易员应 立 即 报 告 套保业务领导小组。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

24、应立即向 套 保 业 务 领导小组 和 公 司 审 计 部 门报告:1)套期保值业 务 有 关 人 员 违 反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程 序;2)期货经 纪 公 司 的 资 信 情 况 不 符 合 公 司 的 要 求;3)具体套期保 值 方 案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5)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的正常进行;6)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二)风险处理程序:1、套保业务工 作 小 组 及 时 召 开 会 议,分 析 讨 论 风 险 情 况 及 应 采 取 的 对 策;2、相关人员执行 会 议 做 出 的

25、 风 险 处 理 决 定。第 三 十 四 条 交 易 错 单 处 理 程 序: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8(一)当 发 生 属 期货 经 纪 公 司 过 错 的 错 单 时,由 交 易 员 立即通知期货 经 纪 公 司,并由期货经 纪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错 单 处 理 措 施,再 向 期货经 纪 公 司 追 偿 产 生 的 直 接 损失;(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 易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套 保 业务 工 作 小 组 负责人并下达相 应 的 指 令,相 应 的 交 易 指 令 要 求 能 消除或尽可能减少 错 单 对 公 司 造 成 的损

26、失。第 三 十 五 条 公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第 三 十 六 条 公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第 三 十 七 条 公司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设 立 符 合 要 求 的 交 易、通 讯 及 信 息 服 务 设 施 系 统,保证 各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确 保 交 易 工 作 正 常 开 展。第 七 章 定 期 报 告 和 信 息 披 露 第 三 十 八 条 期保值业务人员

27、于 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 向 套 保 业 务 工作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套 期 保 值 效 果、未 来 价 格 趋 势、风 险 敞 口 评 价 等 相 关 分 析。套保业务工作小组于每季度结束后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套 保 业 务 领 导 小 组 提 交 上 季 度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报 告。套 保 业 务 工 作 小 组 每 年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年 度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计 划 的 同 时,向 董 事 会 汇报上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第 三 十 九 条 套 期 保 值 业 务 人 员 应 遵 守

28、 以 下 汇 报 制 度:(一)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向 套 保 业 务 工作小组 负 责 人、风 险 管 理 员、套保业务工作小组 汇 报 每 次 新 建 头 寸 情 况、计 划 建 仓、开 仓 头 寸、平 仓 头 寸 及 最 新 市 场 情况 等 信息。(二)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与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进 行 期 货 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向 控 股 子 公 司 财务负责人 及 风 险 管 理 员 报 告 汇 总 持 仓 状 况、结 算 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第 四 十 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卧

29、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9 第 八 章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对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交易授权文件、套 期 保 值 方 案、交 易 原 始 资 料、期 货 业 务 开 户 文 件、日交易计划、交 易 指 令 单、交 易 结 算 资 料 及 财 务 凭 证 等 业务档案 定期整理存档,此 类 业 务 档 案 应 保 存 至 少10年。第 九 章 保 密 制 度 第 四 十 二 条 套期保值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应 遵 守 公 司 的 保 密 制 度。第 四 十 三 条 套期保值 业 务 相 关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泄 露

30、 套 期 保 值 方 案 和计划、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规 定 所 涉 及 的 交 易 指 令、资 金 拨 付、下 单、结 算、内 控 审 计等 各 有 关 人 员,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操 作 的,交 易 风 险 由 公 司 承 担。违 反 本 制 度 规 定 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 交 易 等 行 为,或 违 反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报 告、保密等 义 务 的,由 行为人 对 交 易 风 险 或 者 损 失 承 担 个 人 责 任。公 司 将 区 分 不 同 情 况,对 违 规 行 为 人

31、 给予内部处分、追 究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等;违 规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公 司 将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关,追究其 刑 事 责 任。第十 一 章 附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或 者 本制度有关规定 与 公 司 章 程、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依 照 公 司 章 程、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件的规 定 执 行。本 制 度 如 与 日 后 颁 布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相 冲突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并 由董事会及 时 修 订 本 制 度。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实 施,修 订 时 亦 同。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卧 龙 地 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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