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一.医疗废物管理由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由护理部负责处理,护士长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三.各科室对污物的收集要按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进行收集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按不同颜色的塑料袋(桶)分类收集。四.医疗废物要按照感染性应放在标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塑料袋(桶)内,损伤性废物应放在防刺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容器内,由科室负责人每周五收集送到医院临时焚烧物集中点,交给暂存点负责人,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一般性的医疗废物盛在黄底红标识的塑料袋中按生活垃圾处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五.医疗废物运送要封闭袋口,防止发生流失、泄漏和扩散,防止直接接触工作人员身体。六.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和生活垃圾混放。七.医疗废物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2 天,更不得在露天存放。每次运送废物结束时,对容器及场所要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登记,一式三份。八.工作人员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医疗废物对人体的伤害。一旦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消毒、登记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