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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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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定义: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惩治信用证诈骗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犯罪构成:本 罪 所 侵 害 的 客 体 是 复 杂 客 体 , 即 国 家 的 信 用 证 管 理 制 度 和 公 私 财 产 所有 权 。 信 用 证 是 一 种 银 行 的 付 款 保 证 , 属 于 银 行 信 用 , 其 一 旦 遭 到 破 坏 , 必然 造 成 国 家 贸 易 秩 序 紊 乱 ,

2、破 坏 国 家 金 融 秩 序 , 动 摇 信 用 证 制 度 的 根 基 。 同时 , 信 用 证 诈 骗 行 为 往 往 使 银 行 、 公 司 、 企 业 等 蒙 受 巨 额 财 产 损 失 , 合 法 财产 权 益 受 到 严 重 侵 害 。 本 罪 在 客 观 上 表 现 为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信 用 卡 ,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或 者 利 用 信 用 卡 恶 意 透 支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其 具 体 行 为 表现 为 : 1、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进 行 诈 骗 。 2、 使 用 作 废 的

3、信 用 卡 进 行 诈 骗 ,所 谓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 是 指 使 用 因 法 定 的 原 因 失 去 效 用 的 信 用 卡 。 作 废 的 信 用卡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 1) 信 用 卡 超 过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而 自 动 失 效 。 根 据 发 卡银 行 和 信 用 卡 种 类 不 同 、 信 用 卡 的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也 有 所 不 同 , 有 一 年 、 二 年 、三 年 或 更 长 时 限 的 。 对 于 超 过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而 不 再 继 续 使 用 信 用 卡 或 仍 需 要继 续 使 用 而 办 理 换 卡 手 续 的

4、, 都 应 将 过 期 的 信 用 卡 交 回 发 卡 银 行 或 者 发 卡 公司 。 ( 2)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中 途 停 止 使 用 该 卡 , 此 时 该 信 用 卡 有 效期 虽 未 到 , 但 在 办 理 退 卡 手 续 后 即 归 于 作 废 的 。 ( 3) 因 挂 失 信 用 卡 而 使 信用 卡 失 效 。 3、 冒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进 行 作 骗 , 所 谓 冒 用 他 人 的 信 用 卡 , 是 指非 持 卡 人 以 持 卡 人 的 名 义 使 用 持 卡 人 的 信 用 卡 而 骗 取 财 物 的 行 为 。 如 使 用 捡

5、得 的 信 用 卡 的 ; 未 经 持 卡 人 同 意 、 使 用 为 持 卡 人 代 为 保 管 的 信 用 卡 进 行 消 费的 等 等 。 4、 使 用 信 用 卡 进 行 恶 意 透 支 , 信 用 卡 的 透 支 , 是 指 持 卡 人 在 其 发卡 银 行 信 用 卡 帐 户 上 资 金 不 足 或 已 无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 经 过 银 行 批 准 , 持 卡 人仍 可 使 用 信 用 卡 进 行 消 费 。本 罪 的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凡 达 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自然 人 均 可 构 成 。 单 位 亦 能

6、成 为 本 罪 的 主 体 。本 罪 在 主 观 上 只 能 由 故 意 构 成 , 并 且 必 须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公 私 财 物 的 目 的 。如 果 行 为 人 确 无 诈 骗 故 意 , 即 使 违 反 有 关 信 用 卡 管 理 规 定 获 取 了 财 物 , 也 不能 以 犯 罪 论 处 。 如 不 知 是 伪 造 、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而 使 用 , 善 意 透 支 , 误 用 他 人信 用 卡 等 , 均 不 能 作 犯 罪 论 处 。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条规定的信用证诈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利

7、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符合刑法典第条“但是”规定的,则不应以犯罪论处。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进 行 信 用 证 诈 骗 活 动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下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8、情 节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一 )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信 用 证 或 者 附 随 的 单 据 、 文 件 的 ; ( 二 )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证 的 ; ( 三 ) 骗 取 信 用 证 的 ; ( 四 ) 以 其 他 方 法 进 行 信 用 证 诈 骗 活 动 的 。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犯 本 节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 第 一 百 九十 五 条 规 定 之 罪 , 数 额 特

9、别 巨 大 并 且 给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的 ,处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 第 二 百 条 单 位 犯 本 节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 第 一 百 九 十 五条 规 定 之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数

10、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第 二 百 八 十 七 条 利 用 计 算 机 实 施 金 融 诈 骗 、 盗 窃 、 贪 污 、 挪 用 公 款 、窃 取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 进 行 信 用 证 诈 骗 活 动 , 涉 嫌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予 追 诉 : 1、 使 用 伪 造 、 变 造 的 信 用 证 或 者 附 随 的 单 据 、 文 件 的 ; 2、 使 用 作 废 的 信 用 证 的 ; 3、 骗 取 信 用 证 的 ; 4、 以 其 他 方 法 进 行 信 用 证 诈 骗 活 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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