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 称:古越龙山 编号:临 2015-005 浙 江 古越 龙 山绍 兴 酒股 份 有限 公 司 涉 及 诉讼 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 容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承 担 个 别 及连 带 责 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815,282.70 元 是 否 会 对 上市 公 司 损 益产 生 负 面 影响:因 本 诉讼 事 项 尚 未开 庭 审 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
2、生的影响。一、本次诉讼 的 基 本 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2 月12 日收到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 107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原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或“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北海桥 法定代表人:傅建伟 被告一:北京西普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普”)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辛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孟昊文 被告 二:青岛海盛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盛”)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 159 号1 号楼102 户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 被告 三:重庆康达玻璃技术服务有
3、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康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 43 号附1 号3-2 法定代表人:徐树云 本次诉讼 机构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 机构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 219 号 本公司于 2015 年1 月30 日向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区法院”)递交了 民 事 起诉状,请 求法院 判 令 被告北 京 西 普、青 岛 海 盛、重 庆 康 达 向本公司连带赔偿 损失13,815,282.70 元人民币,公司于2015 年 2 月12 日收到越城区法院 送达的(2015)绍越民初字第 1077 号 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决定 对该诉讼立案审理。二、诉讼的案 件
4、 事 实、请 求 的 内 容及 其 理 由(一)诉讼 案件事实及理由 200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与青岛海盛签订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 司 玻 璃 厂 年 产 五 万 吨 高 档 玻 璃 瓶 生 产 线 工 程 项 目 总 体 规 划 及 工 艺 设 计 协 议(以下简称 设计协议),约定由 青岛海盛为公司设计年产5 万吨高档玻璃瓶生产线,其中包括46 生产棕色玻璃瓶的窑炉(以下简称“1 号炉”)、32 生 产普 白 玻 璃瓶的 窑 炉(以下 简 称“2 号炉”)等两座马蹄焰玻 璃 窑 炉。青岛海盛设计完成后,公司根据青岛海盛公司的设计,于 2010 年6 月30 日与北京西
5、普签订合同,由北京西普提供玻璃瓶窑炉的耐火材料。2010 年8 月6 日,公司与重庆康达 签 订 建 筑安 装工 程 承包 合同(以 下简 称 安 装合 同),重庆 康 达使 用北京西普 提供的耐火材料砌筑成两座玻璃窑炉,并投入使用,其中,1 号炉投入使用时间为 2011 年5 月;2 号炉投入使用时间为 2011 年4 月。2 号炉于 2013 年 3 月 9 日出现漏料,公司在停炉大修后发现耐火材料侵蚀非常严重,考虑到1 号炉与2 号炉均系青岛海盛设计,使用的电熔耐火材料 也均是由北京西 普提供,并由重庆康达 安装,故 使用内镜对1 号炉的耐火材料进行检查,检查后发现1 号炉的耐火材料同样
6、侵蚀非常严重,对 1 号炉停炉大修后 发现,1 号炉的耐火材料侵蚀非常严重。在 2 号炉 大修完毕重新投入生产后,于 2014年2 月 23 日,在2 号炉的流液洞部位再次发生漏料事故。鉴于两座窑炉的耐火材料在窑炉投入使用后不到 23 个月就侵蚀严重,为查明窑炉漏料原因和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原因,公司 委托浙江省包装技术协会玻璃(陶瓷)容器委员会、浙江省玻璃 窑炉组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相应的报告。根据报告,青岛海盛的设计、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重庆康达的施工工艺均存在缺陷,且这些缺陷均可能是 2 号炉漏料和1 号炉、2 号炉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原因。公司于2014 年10 月委托绍兴天源会计师事
7、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对窑炉漏料及 耐 火 材料严 重 侵 蚀而产 生 的 经济损 失 进 行了审 计,天源会 计 师 事务所 于 2014年 11 月 15 日出具编号为绍天源会审2014第 365 号 审核报告。经审计,窑炉漏料及耐火材料严重侵蚀已给公司造成损失达 13,815,282.70 元。公司认为,被告青岛海盛的设计、北京西普提供的耐火材料、重庆康达的施工工艺导致了公司窑炉漏料和耐火材料侵蚀严重的后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越城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二)诉讼 请求内容 1、依 法 判 令 被 告 北 京 西 普、青 岛 海盛、重庆康达 连 带 赔 偿 原 告 损失 13,815,282.70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本次诉讼 对 公 司 本期 利 润 或 期后 利 润 等 的影 响 本次诉讼处于起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案件的诉讼和执行判决情况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 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