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2 页 青岛海 信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对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临 时 会 议 相 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作为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审阅 相关文件后,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 二 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关 于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共 同 投 资 收 购 夏 普 墨 西 哥 公 司 的 议 案 的 事 前 认 可 说 明 及 独 立 意见 公司事前就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
2、共同投资收购夏普墨西哥公司的议案 事项 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该 议案后,同意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与关联方 Hisense USA Corporation(简 称“美国海信”)共同出资收购 Sharp Electronics Corporation(简称“SEC”)和 Sharp Electronics Manufacturing Company of America INC.(简称“SEMA”)所 持有的 Sharp Electr nica M xico S.A.de C.V(简称“夏普 墨 西 哥公司”或“SEMEX”)100%股 权 议案的 审 议 程序合 法 合 规,关 联 董 事均回 避 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第 2 页 共 2 页 本 页无 正文,为青 岛海 信 电器 股份 有 限公 司 独 立 非执 行董 事 对公 司 第 七 届董 事会第 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 立 非 执 行董 事 签 署:周子学 刘坚 刘志远 20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