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01 考前复习第 1 页 共 49 页考 试 复 习 题第一部分 消防基础理论及基本概念一、燃烧的必要条件: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 。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发生燃烧现象,无论缺少哪一个条件,燃烧都不能发生。但是,并不是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存在,就一定会发生燃烧现象,还必须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才能发生燃烧。二、燃烧的充分条件:(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2)一定的氧气含量;(3)一定的点火能量;(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三、火灾: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称为火灾。四、火灾的分类:(一)按燃烧对象分:火灾分为 A、B、C、D 四类。A 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
2、木材、棉、毛、麻、纸张;B 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C 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等引起的火灾;D 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二)按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1、特大火灾: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 ;重伤 20 人以上;死亡、重伤 20 人以上;受灾 50 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 100 万元以上。2、重大火灾。死亡 3 人以上;受伤 10 人以上;死亡、重伤 10 人以上;受灾 30 户上;受灾 30 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 30 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五、灭火的
3、基本原理: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冷却、窒息、隔离灭火作用主要是物理过程, 化学抑制是一个化学过程。(一)水的灭火作用:1、冷却作用(是水的主要灭火作用) ;2、对氧的稀释作用(窒息作用) ;3、对水溶性液体的稀释作用;4、乳化作用;5、水力冲击作用。(二)泡沫灭火剂灭火原理:主要依靠冷却、窒息作用。(三)干粉灭火剂:发生化学作用灭火,稀释氧和冷却作用。(四)二氧化碳: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五)卤代烷灭火剂:是靠化学作用灭火。有一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六、闪点、闪燃、阴燃、爆燃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燃。闪燃:在一定温度下,易燃、可然
4、液体(包括能蒸发出蒸气的少量固体,如萘、樟脑、石蜡等)表面上产生蒸气,当与空气混合后,一遇着火源,就会发生一闪即灭的燃烧,这种现象叫做闪燃。阴燃:是指某些固体可燃物在空气不流通,加热温度较低或可燃物含水分较多等条件下发生的只冒烟、无火焰的燃烧现象。七、燃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或固体能发生持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或是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时所需要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一切可燃液体的燃点都高于闪点。八、自燃、自燃点:200801 考前复习第 2 页 共 49 页自 燃: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自然燃烧称作自燃。自燃点:在规定条件下,可燃物产生自
5、燃的最低温度是该物质的自燃点。或是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叫自燃点。九、爆炸:是物质从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同时产生声响的现象。 或是由于物质急剧氧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使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极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产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浓度称为爆炸极限或火焰传播极限。通常以体积百分比表示。爆炸下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低浓度,称为该气体的爆炸下限,也称燃烧下限。爆炸上限: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传播的最高浓度,称为该气体的爆炸上限,也称燃烧上限。对于可燃
6、气体来说,绝大多数的爆炸下限10%。影响爆炸极限的因素有:初始温度、初始压力、惰性介质及杂质、混合物中氧含量、点火源等。十、粉尘爆炸的特点:1、多次爆炸是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能量较高,一般在十几毫焦耳;3、压力上升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十一、常见燃烧产物的种类及其特征: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 80%是同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火灾生产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 CO、HCH、SO 2、NO 2等。CO 2是主要的燃烧产物之一,在有些火场中浓度可达 15%,它主要的生理作用是剌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引起头痛、神智不清等症状
7、。而 CO 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新和性,其对血红蛋白的新和力比氧气高出 250 倍,因而,它能够阻碍人体备注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智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 )十二、执传播的几种途径:热传导、热对流、热辐射。1、热传导:热量通过直接接触的物体,从温度较高部位传递到温度较低的部位的过程,叫热传导。2、热对流:热通过介质,由空间的一处传播到另一处的现象,叫做热对流。 (热对流是热传播的重要方式,是影响初期火灾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3、热辐射:以电磁波形式传递热量的现象,叫做热辐射。 (热辐射是热传播的主要形式,不需要通过任何介质。 )十三、氧
8、指数:在规定条件下,固体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维持平稳燃烧所需的最低氧含量称为氧指数。 (材料的氧指数表示材料燃烧的难易程度。氧指数22 属于易燃材料,氧指数在2227 之间的属可燃材料,氧指数27 属难燃材料。十四、甲、乙、丙液体概念1、 甲类:指闪点28的液体;2、 乙类:指 28闪60点的液体;3、 丙类:指闪点60的液体。200801 考前复习第 3 页 共 49 页十五、沸溢油品:含水率在 0.3%4.0%的原油、渣油、重油等。十六、耐火极限: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构件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或绝热性时止,这段抵抗火的作用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
9、表示。 (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是:1、失去稳定性;2、失去完整性;3、失去绝热性。 )十七、建筑构件不燃烧体: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不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难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起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十八、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1.2h 的防火门。乙级防
10、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0.9h 的防火门。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0.6h 的防火门。十九、甲级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1.2h 的防火窗。乙级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0.9h 的防火窗。丙级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0.6h 的防火窗。二十、地下室: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半地下室:房间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 1/3,且不超过 1/2者。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11、,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专群结合的原则体现在:(1)火灾预防方面;(2)消防组织方面;(3)灭火救援方面。3.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4.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道。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6.消防知识应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媒体单位有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7.生产、储
12、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8.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审核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9.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
13、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200801 考前复习第 4 页 共 49 页10.在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11.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12.消防组织有: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
14、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公安消防队应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3.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公安消防队不得向火灾发生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依照规定应予以补偿。14.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15.处罚种类: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共五类处罚。16.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部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本规定自
15、200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3、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4、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3)疏散通
16、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4)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1)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3)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6、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200801 考前复习第 5 页 共 49 页(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
17、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7、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核查,其它的 4 个工作日内核查。8、建筑安全疏散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在 10 日内整改完毕,需改变结构的1 个月内整改完毕;应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在 1 年内
18、整改完毕。第四部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 根据消防法
19、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3、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7)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0、,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00801 考前复习第 6 页 共 49 页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
21、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7、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8、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
22、的程序和措施。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第五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报警系统分类: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等组成,
23、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系统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集中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200801 考前复习第 7 页 共 49 页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24、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4.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5.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6.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 20100m 之间。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相邻房间不超过 5 间,总面积不超过
25、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相邻房间不超过 10 间,总面积不超过 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8.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10.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1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1
26、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13.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 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 12.5m。14.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 dB。15.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0 W。16.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
27、 1.5 倍。17.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18.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200801 考前复习第 8 页 共 49 页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19.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20.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 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
28、电话塞孔。21.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线从各消防电子设备引至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4mm2。24.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有:集
29、中控制(单体建筑)、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大型建筑群)25.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 24V。26.消防控制室要求: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27、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
30、道。28.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29.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须自动和手动直接控制两种。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30.消防控制室应
31、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200801 考前复习第 9 页 共 49 页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31.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31.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控制系统的启、停;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
32、的工作状态。32.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33.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34.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35.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
33、下列要求: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 1.8m;(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36.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37.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
34、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 感温探测器房间高度h(m) 感烟探测器 一级 二级 三级 火焰探测器12h20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8h12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200801 考前复习第 10 页 共 49 页6h8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适合4h6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适合h4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3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 95%;气流速度大于 5m/s;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3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可能
35、产生黑烟;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可能产生蒸汽和油雾;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4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相对湿度经常大于 95%;无烟火灾;有大量粉尘;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吸烟室等;41.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的场所: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温度在 0以下的场所;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4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配电装置、
36、开关设备、变压器等;各种皮带输送装置;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4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N=S/K.A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 应取整数;S该探测区域面积(m 2);200801 考前复习第 11 页 共 49 页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 2);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 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 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4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当梁突出顶棚的高超过 600mm 时,被
37、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当梁间净距小于 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46.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47.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48.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
38、距离不应小于 0.5m。49.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 150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 50.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0。51.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52.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距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 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 20m,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4m。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7m,且不应小于 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53.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距顶棚的距离宜为 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
39、于 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 11.5m。54.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 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5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56.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5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 CRT 显示器、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 UPS 装置供电。5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5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 50V 以下供电控制
40、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 220/380V 的供电或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 50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6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200801 考前复习第 12 页 共 49 页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面积 表 10.1.2序号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0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0.753 多芯电缆 0.50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
41、护方式布线。6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63.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65.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66.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
42、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67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第六部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交验前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文字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
43、工程验收记录);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竣工报告。5.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6.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7.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8.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9.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200801 考前复习第 13 页 共 49 页管子长度每超过 45m,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有 1 个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
44、 20m,有 2 个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 12m,有 3 个弯曲时;10.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11.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12.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 1.0-1.5m 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 0.2m 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13.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14.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 50
45、0V 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 兆欧.16.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 度。17.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cm 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18.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19.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20.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2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m 处。2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2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0cm
46、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24.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 0.10.2m。25.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cm 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26.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27.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
47、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200801 考前复习第 14 页 共 49 页28.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29.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30.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审查施工质量。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
48、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 120h 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3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
49、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系统竣工表(;系统的竣工图;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试报告;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37.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 3 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38.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5 台以下者,全部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610 台者,抽验 5 台;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 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 5 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39.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实际安装数量在 100 只以下者,抽验 10 只;200801 考前复习第 15 页 共 49 页实际安装数量超过 100 只,按实际安装数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