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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7厦门象屿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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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法律 意见书 关 于 厦 门 象 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Partners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16-17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法律 意见书 目 录 引 言.1 一、释 义.2 二、律 师声明 事项.2 正 文.3 法律 意见书 1 关 于 厦 门 象 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 第六次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法律意见书 2018 天 衡意 字第 129 号 致:厦 门象屿 股份 有限公 司 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

2、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 许理想、周腾 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专 项律师,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厦门象 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实 施 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 2 引 言 一、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

3、下特定的含义: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许理想、周腾律师。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网络投票细则 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 后三位数字。若出现总数合计

4、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二、律 师声明 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 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 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法律 意见书 3 3

5、、按照 股东 大会规 则、公司章 程的 要 求,本所 律师仅 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4、对于 网络 投票部 分,本法律 意见 书直接 引 用上证所 信息 公司向 公 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6、本法 律意 见书经 本 所负责人、经 办律师 签 字并加盖 本所 印章后 生 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

6、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 意见书 4 正 文 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序 1、公司于2018 年11 月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上刊 登了 厦 门 象屿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召开 2018年 第六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公司 在法定 期限内以 公告方 式发出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2、本次 股东 大会由 公 司董事会 召集,会议 召 开方式为 现场 会议与 网 络投 票相结合的

7、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12 月7 日 下午15 点00 分在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E 栋 11 楼 1 号会议 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根据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公告 的时间和方式一致。3、因董事 长张水利 先 生、副董事 长陈方先 生 无法履行担 任本次股 东 大会 主持人职务,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 吴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所列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和

8、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和出 席会议 人员 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经本 所律 师核查 公 司提供的 公司 股东名 册、出席现 场会 议股东 以 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 证和上证所信 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公司股份1,237,703,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57,454,085 股的57.3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00,346,58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2,157,454,085 股的 55.637%;

9、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4 人,代 表 公 司 股 份37,357,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57,454,085 股的1.732%。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法律 意见书 5 证所信息 公司验证其身份。3、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 现场会议 的其 他人员 为 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 高 级管 理人员。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1、经审 查,本次股 东 大会所有 审议 事项都 已 在厦 门

10、 象屿 股份有 限 公司 关于召开2018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2、本次 股东 大会采 用 现场投票 和网 络投票 相 结合的表 决方 式,就 各 项议 案进行表决。3、为尊 重中 小投资 者 利益,提 高中 小投资 者 对公司股 东大 会决议 的 重大 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 1时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4、现场 投票 和网络 投 票结束后,公 司委托 上 证所信息 公司 合并统 计 了现 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审议通过了 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为:1,237,216,69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1%;487,100 股反对;0 股弃权。中小投 资者 表决情 况为:41,075,870 股 赞成,占出 席会 议中小 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28%;487,100 股反对;0 股弃权。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和 网络 投 票细则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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