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 门 象 屿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于第 九 届 董 事会 第 二 次 会 议 有关 事 项 的 独 立 意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的 通知及 其他相 关规定,我们对第九 届董事会 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 开发 行公司 债券 的相关 议案 1、公司 实际情 况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 券发行 与交易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2、本次 公开发 行公司 债券的方 案合理、切实 可行,符 合公司 发展
2、需 要。公司通过发行本次公司债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增强公司整体资金 使用的 稳定性,促进公 司持续 健康发 展,而且 公司具 有良好 偿债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3、公司 提请股 东大会 授权董事 会 并同 意董事 会授权公 司经理 层 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有助于提高本 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二、关 于增加 2022 年度 日常 关联交 易额 度的事 项 我们认为,本次增加的额度是根据 公司发展需求而增加,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公平市场 原则定 价,不 存在损害 公司和 非关联 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 增加 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关于与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续签供应链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 交易的 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借助厦门象屿金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专业化业务平台,更好地满足公司供应链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的公平、合理的原 则,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关于 修订 公 司章程 的 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修 改公司章 程的相 关条款 是根据公 司实际 情况进 行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修 改 公司章程。(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