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 门 象 屿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关于第 八 届 董 事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有 关 事 项 的 独 立意 见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的 通知及 其他相 关规定,我们对第八 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 于厦 门象 屿股份 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权 激励 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 的议 案 1、公 司 不 存 在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以 下 简 称“管 理 办 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等
2、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 175 号文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 待/限 售期、行权/解 除限售 期、行 权/解除 限售条 件等事 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175号文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 办法 175
3、 号文等 所规定 的禁止 成为激励 对象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股权 激励计 划的考 核体系具 有全面 性、综 合性和可 操作性,考核 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5、公司 不存在 向激 励 对象提供 贷款、贷款担 保以及其 他任何 形式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6、公司 实施股 权激励 计划有利 于进一 步优化 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公 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员 工个人 利益结合 在一起,调动 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核心管理层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
4、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7、关联 董事已 根据 公司法 证券 法 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 激 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股权 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权 激 励计划 设定 指标的 科学 性和合 理性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体现企业的成长能力及市场份额情况,每股收益反映普通股的获利水平,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能够反映公司主业的经营效果。公司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综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