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 本 次 交 易 符合 关 于 加 强 证券 公 司 在 投 资 银行 类 业务 中 聘 请 第 三 方等 廉 洁 从 业 风 险防 控 的 意 见 的 相 关 规 定 之 核查 意 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宁波联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 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
2、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一、独 立财务 顾问 有偿聘 请第 三方的 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二、上 市公司 有偿 聘请第 三方 的核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1、上市公司聘请华西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2、上市公司聘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 律师事务所。3、上市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 会计师事务所。4、上市公司聘请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 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三、独 立财务 顾问 结论性 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