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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2浙江广厦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1807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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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 江广 厦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 事独 立意 见 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关于 在上市 公司建立 独立董 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的规定,我们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 的二次问询函(上证 公函【2018】0745 号)中相关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浙江 广厦 股份 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上市公 司”)的 控 股股 东 广厦 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最近以 1.73 万元

2、/的价格拍得了 A07地块项目相邻地段的土地,该价格高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 A07 地块项目的评估单价。考虑到此次拟出售的 A07 地块项目为资产包,即除了土地之外,还包括已投入多年且需持续投入的学校、酒店、公园等 公建配套,加上杭州市人民政府正在严厉推行的限价政策、评估基准日在控股股东拍得相邻地段的时间之前等因素,我们认为第三方评估 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们要求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具差额补偿的承诺,即本次交易完成后,若项目实际销售备案价格较评估销售价格有所上浮,控股股东应就差额部分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2、基于 上市公 司及中 小投资者 利益,为保障 本次交易 资金的 及时、安全,我们要求控股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使交易方案更加优化。(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赵 敏:李学尧:李 勤:2018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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