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中江地产 编号:临 2015 130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 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L t d 关于 同创 九 鼎投 资 管理 集 团股 份 有限 公 司 要 约 收购 昆 吾 九鼎 投 资控 股 股份 有 限公 司 之第 三 次提 示 性公告 重 要提 示:本 次要约 收购 有效期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 照本 次要约收 购申 报程序,在 要约期 届满前 3 个交易 日(即 2015 年 12
2、 月 29 日、12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内,接受要 约条 件的股 东不 得撤回 其对 要约的 预受。昆吾九鼎投资控股 股份 有限公司(原“江西 中江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上公告了 江西中 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同 创 九 鼎 投 资管 理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原“北京 同 创 九 鼎 投资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或“收购人”)自 2015 年 12 月 4 日起向除 本公司控股股东 江西中 江集 团 有
3、限 责任 公司(以下 简 称“中江 集团”,持 有 本公 司 72.37%的 股 权;九鼎集团 持有其 100%的股权)以外的 本公司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本次要约具体内容如下:一、要 约收购 基本 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股份为 本公司除中江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其他已上市流通股。截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除中江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以外的 本公司全部已上市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本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 股份种 类 要约价 格(元/股)要约收 购数 量(股)占本公 司 已 发行 股
4、份 的比 例 无限售 条件 流通 股 13.17 119,803,491 27.63%二、要 约收购 的目 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释放新一轮改革红利,寻找新的增长点,将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房地产行业的黄金发展期、快速发展期已成为过去,开始步入良性的平稳发展期,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人口红利的逐渐消退等因素,未来房地产市场刚性需求的释放也会有所减缓。面对行业发展的新常态,九鼎集团将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经验,全面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公司和股东争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要约收购系因 九鼎集团通过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竞
5、价 收购中江集团 100%股权,并通过中江集团间接持有 本公司 72.37%的股份而触发,不以终止 本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三、要 约收购 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 内(即 2015 年 12 月 29 日、12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注:根据相关规定,如要约收购终止日为非 交易日,则终止日应确 定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故本次要约收购的终止日为 2016 年 1 月 3 日 非交易日 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即 2015 年 12 月 3
6、1 日)四、操 作流程 本次要约收购的 申报代码为“706034”,简称为“中江收购”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现金 要约收购价格:13.17 元/股 要约收购有效期:2015 年 12 月 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依法申请预受要约和撤回预受要约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股 东 应 当 在 要 约 收 购 有 效 期 内 每 个 交易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内,通 过 其 指 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方向:预受要约应申报卖出,撤销已预受的要约3 应申报买入。预受要约有效的股份数量以股东当日收市后实际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
7、份余额 为准;(2)股 东 在 申 报 预 受 要 约 当 日 可 以 撤 销 预 受 申 报,股 东 在 申 报 当 日 收 市 前 未撤销预受申报的,其预受申报在当日收市后生效。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的当日申报卖出已预受股份的,卖出申报有效,但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计入有效预受申报;(3)有 效 预 受 要 约 的 股 份 将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予 以 临 时 保 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4)股东拟撤回预受要约的,可以在每个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申报撤回,已预受要 约 的股 份 将于 撤回 申报 的 次日 解 除临 时保 管,并 可
8、以 进 行转 让。若申 报 撤回 预 受 要约数量大于已预受股份(含当日预受)数量,则超出部分无效,剩余撤回申报有效;在要约期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即 2015 年 12 月 29 日、12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预受;(5)收 购 要 约 有 效 期 限 内,收 购 人 变 更 收 购 要 约 条 件 的,原 要 约 预 受 无 效,股东拟接受变更后的要约的,应当重新申报预受要约;(6)被 收 购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期 间,公 司 股 东 仍 可 办 理 有 关 预 受 要 约 或 撤 回 预 受要约的申报手续。五、预受 要约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15:00,无流通股股东申报预受要约。六、本次 要约 收购的 详细 信息 投资者如欲了解本次要约收购的详细信息,请查阅 本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登载在 上海证券报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上的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公告为收购人要约收购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的第三次提示公告。特此公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