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 国 联合 网络通信股 份 有限公 司 董事会 提名 委 员会 工 作 细 则 经2018 年 2 月9 日第六届 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2 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中 国联合 网络 通信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公 司”或“本 公司”)董事 会提 名委员 会的组 织、职责及工作程 序,选 拔合 资格的 董事及 高级 管理人 员,完 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公 司法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中国 联合网 络通信 股份 有限 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 员 会 是董 事会 下设的 专门委 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提名委 员 会 成员 须保 证足够 的时间 和精 力履行 委员会的 工作职 责,勤勉尽 责,并 应遵 守适用 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 则的 要求,并依法 接受 政府相 关部门 和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第四条 本工作细 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含义与 公司章程中该 等名词含义相同。第 二章 提 名委 员会 的人 员组 成 第五条 提名委 员 会由至 少三 名公司 董事组 成,其中独 立董事 占多数,人数及变更调整由董事会确定。第六条 提名委 员 会全部 成员 均须具 有能够 胜任 提名委
3、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第七条 提名委员 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3 委员会工作。第八条 提名委 员 会委员 由董 事长提 名,由 董事 会任命 和解聘。第九条 委员会 委 员的任 期与 董事会 任期一 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 再担任 公司 董事职 务,即 自动 失去委 员资格。委 员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 选,在改选 出的委 员就 任前,原委员 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 章和本 工作 细则 的 规定,履行 委员职责。第 三章 提 名委 员会 的职 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 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研究讨论董事会架构、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并 为
4、 适 应 公 司 的 战 略 对 董 事 会 的 变 化 提 出 建 议;(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 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四)对董事、总 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进行 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受理 公司章程 规定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议案;(六)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一 条 提名 委 员会对 董事 会负责,提名 委员 会表决 通过的提 案以书 面形 式提交 董事会 审议;需要 提交公 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4 第十二 条 公
5、司 应 提供提 名委 员会履 行其职 责所 必需的 经费和其 他资源。提 名委员 会履行 职责 时如有 需要,应寻 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 四章 提 名委 员会 的会 议 第十三 条 提名 委 员会可 根据 需要召 开会议。当 有两名 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提名委 员会 于会 议 召开前 五日,将 书 面会议 通知 通过 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 者其他 方式 提交全 体委员。非 直接送达的,还应当 通过 电话进 行确认 并做 相应记 录。情 况紧 急,需要尽快 召开提
6、 名委 员会议 的,可 以随 时通过 电话或 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提名委员会主任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四条 提名委 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第 十 五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的 审 议 意 见,必 须 经全体委 员的过 半数 通过。因 提名 委员 会 成员 回避无 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六 条 提名 委 员会以 现场 召开为 原则。必要 时,在 保障董事 充分表 达意 见的前 提下,也可 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 表决 等方式 召开。提名 委员会 议也可 以采
7、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提名委 员会 委员 原 则上应 亲自 出席 会 议,并 对审 议事 项 表5 达明确 的意见,表 决方式 为举手 表决,也可 以采取 投票 表决方式。委 员因故 不能 亲自出 席会议 时,可提交 由该委 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 书,委 托其 他委员 代为出 席并 发表意 见。授 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 和期 限。每 一名委 员 不能 接受 超过两 名委 员 的委托。独 立董事 委员 因故不 能亲自 出席 会议的,应委 托其 他独立董事 委员。第十七 条 提名 委 员会 会 议制 作会议 记录。出席 会议的 委员及其 他人员 在委 员会会 议记录 上签 字。
8、会 议记录 由负 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第 十八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的 审 议 意 见,须 以 书 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十九 条 出席 会 议的所 有人 员均对 会议所 议事 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二十 条 提名 委 员会 成 员中 若与会 议讨论 事项 存在利 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二十 一 条 提 名 委员会 会议 的召开 程序、表决 方式和 会议通过 的议案 须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 及本 工作细则 的规定。第 五章 信 息披 露 第二十 二 条 提 名 委员会 履职 过程中 触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股票 上市规 则 规定的 信息披 露标 准的 事项,公 司须 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第 六章 附 则 6 第二十三 条 本工 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第二十 四 条 本 工 作细则 所称“以上”含本 数,“过”、“不足”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 五 条 本 工 作细则 未尽 事宜,按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 六 条 本 工 作细则 的解 释权和 修改权 属于 公司董 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