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见书 1 北 京 康达(成都)律师 事 务所 关 于 四川 路 桥建 设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2020 年 第 四 次临 时 股东 大 会的 法 律 意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614 号 致:四 川路桥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的委托,指派 姚海泉律师、龚星 铭 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列席了四 川路桥于 2020 年12 月25 日召开的 2020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2、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就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和召 开(一)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集 四川路桥董事会分别 于2020 年11 月21 日 和2020 年11 月24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媒体 上披露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相关更正公
3、告,该通知、公告 列 明了召开本次股四川省成都市西安北路二号芙蓉花园 F 座五楼邮编:610072 5502,BuildingF,FuRong Garden,No.2,Xian North Road,Chengdu,Sichuan Prov.电话/TEL:(028)87747485 传真/FAX:(028)87741838 网址/WEBSITE:法律意见书 2 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6 项,具体如下:1.关于修订的议案;2.关于修订的议案;3.关于修订的议案;4.关于调整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5.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4、6.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二)本次股 东大 会的召 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于 2020 年12 月25 日下午13:30 在成都市高 新区九兴大道12 号四川路桥附四楼大会议厅 召开。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12 月25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8 月4 日9:15-15:00。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5、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 所律 师认为:四川路 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出席人 员资 格、召 集人 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3,230,368,706 股,占四川路桥股份总数的 67.6153%。法律意见书 3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 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 名,代表股份 11,039,525 股,占四川路桥股份总数的 0.2310%。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19 名,代表四川路桥股份
6、3,241,408,231 股,占其股份总数的 67.846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路桥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国斌先生主持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按通知的时间、地点举行,并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12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四川路桥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同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四川路桥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 师认为:上述人 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7、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 结果 经核查,四川路桥本次 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当众公布表决结果。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第4 项议案 关于调整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为普通 决议、关联交易、非累积投票议案,已 经取得参加表决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审议通过;并且,本次股东大会 还对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经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为普通 决议、非累积投票议案,已经取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过半数审议通过。本 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 4 四、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路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法律意见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