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楚天高速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湖 北 楚天 智 能交通 股份有 限公司 定 期 报告编 制管理 制度 2010 2 4 2022 10 28 楚天高速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1 湖北楚 天 智 能交通 股份有 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 管 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规范 湖北楚天 智能交通 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定 期报告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 及 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中国 证监 会 上 市公 司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股
2、票上市规则 等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 规则及公司 章程 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 司 实际,制定本制 度。第二 条 公 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须经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 条 公司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四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两 个月内 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 第 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 之日起 一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 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 间。公司 预计 不能 在 规定 期 限内 披 露定 期报 告的,须 及时
3、 向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章 定期报告编制 职责 第一节 董 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 他相 关人 员 职责 第四 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流 程,提供 定期 报告 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 签字责任和 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第五 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 密义 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 泄露定期报告 内容。第六 条 公司 董事、监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
4、应 当保证 公司所披露 的 定期报 告 有关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虚报、谎报、瞒报 财务 状况 和经 营成 果,不得 编楚天高速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 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发表意见 和 陈述理由,并 由 公 司披露。第 七 条 公司 董事、监事 和高 级 管理 人员 应当 对定 期 报告 签署 书面 确认 意见,说明 董事 会的 编制 和 审核 程 序是 否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相关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监 事会
5、应 当对 董 事会 编制 的 定期 报告 进 行审 核并 以 监事 会 决议 的方 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 二 节 独 立 董事 职责 第八 条 独立董事应 当 在公司定 期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过程 中,切实 履行 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 应当与公司 管理层 全面沟通和 了解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 和规范运作 情况,根 据需要可 开展 实地考 察。在为公司提供 年度报告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独立董事
6、 应当审阅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 相关资料。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 度 报 告 前,独 立 董事 应当 与 年审 注 册会 计师 见面,沟通 审计 过程 中发 现的 问题。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第九 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就 年度内公司 对外担保、财务 公司 关联交 易、利润 分配 方案、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 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第 三节 董 事 会审 计委 员会职责 第十 条 董事 会审 计委 员 会应 当 与 为 公司 提 供 年度 报告 审计的 会计 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
7、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 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第十 一 条 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 应当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 意见;在 年审 注册会计 师进 场后,董 事 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 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再 次审阅公司财 务 会计 报表,形成 书面 意见。第十 二 条 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 当 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 控制 评价 报告楚天高速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3 进行 审议,并讨论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事宜,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 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 审议,形成
8、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 核。第 三 章 定期报告编制 和披露流 程 第十 三 条 公司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 所的最新 规定执 行。第十 四 条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负责组织编制和披露 公司定 期报告。董事 会办 公室负责 具体编制 和披露事宜。第 十 五 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 和披露 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预约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 期结束前,公司 董事会秘书 在 征求 董事 长、总经理 及 财务负责人 的意见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 将预约情况 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 和 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 因故需 变更
9、 已预约的 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 的,应 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流程办理。(二)制定编制计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确定后,公 司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独立 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 制定 财务 报 告、审计报告(如有)、定 期报 告 编制的 具体计划 安排和 时间表。(三)组织 审计工作(如需)。公司 编制 未审财 务 会计 报表 并 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阅 后,组织审计机构进场开展工作。审计工作 开展期间,董事会 审计委 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 进度,并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 过程中的问题。审计 工作 完成 后,董事 会 审计委员 会再次审
10、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四)编制报告初稿。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组织融资财务部 以及 其他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时间安排 开展 定期报告相应 模块 的 具体 编 制工 作,经董事会秘书复核 后,形成 定期 报 告初稿。(五)复核报告初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如有 修改意见,应组织 相关人员 重 新复核 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复核完成并 经公司总经理 同意 后,形成报告 审议稿。(六)提交上会审议。公司召开 董事 会 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董事、监事 和 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 召开监事会 审 核定期报告,并以
11、楚天高速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4 监事会决议的方式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 董事、监 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确 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七)披露相关公告。公司 董事 长、财务负责人、会 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在审议通过 的财务 报告 签章 后提交 董事会秘书 审核,经董事长 书 面审签后,向上海 证券交 易所报送 定期报告披露 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 指定媒体上披露相关公告。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 对证 券监 管部 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的 问询 和反 馈意见,及时予以回复。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
12、的,公司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第十 六 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若向有关机关 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出现业绩提前泄露 或 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以及拟披露第一季度业 绩、但上年度 年度报告 尚 未披 露等 情形,公司应以业绩 快报等形式,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的相关财务数据。第十 七 条 公司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 出现下列 情 形之一的、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 个月内、半年度结束后 十五 日内 进行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 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
13、相 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扣除 非经 常性 损益 前后 的净 利润 孰低 者为 负值,且扣 除与 主营 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 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一亿元;(五)期末净资产 为负值;(六)上海 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准确 地披 露业 绩 预告,公告 内容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八 条 公司实行定期报告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公司 董事、监事、楚天高
14、速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5 高级管理人员 及 其他相关人员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将 追究 相关 责任 人 责任:(一)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 制度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定 期报 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 影 响的;(二)违反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使 定期报告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 公司章程、公司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以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定期报告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定期报告编制 和 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 定期报告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九条 公司 聘 请 的 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其他 中介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在 公司 定期报告编 制和 披露过程 中出现重大差错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 批准 后 生效,修改 时亦同。第 二十一条 本 制度由 董事会 办公室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