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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5楚天高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611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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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南昌 中国 上海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ShanghaiBeijngHangzhouShenzhenSuzhouNanjingChengduChongqingTaiyuanHongKong Qingdao XiamenTianjinJinanHefeiZhengzhouFuzh

2、ouNanchang ADD:9,11,12/F,Shanghai Tower,No.501,Yincheng Middle Rd.Pudong New Area,Shanghai,200120,P.R.China 电话(Tel):021-2051 1000(总机)传真(Fax):021-2051 1999 网址/Website:http:/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湖 北楚天 高速 公路股 份有 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3、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 高速”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 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 上市公 司发 行 股份及支 付现金 购买 资 产并募集 配套资 金暨 关 联交易的 有 关问题发表 法律意 见。在 此之前,本所律 师已 出 具了上 海市锦 天城 律 师事务所 关 于湖北楚天 高速公 路股 份 有限公司 发行股 份及 支 付现金购 买资产 并募 集 配套资金 暨 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 见书”)、上海市 锦天 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湖北楚 天高速 公路 股 份有限公 司发行 股份 及 支付现金 购买资 产并 募 集配套资

4、 金 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 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 见书(一)”)、上 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关 于湖北楚 天高速 公路 股 份有限公 司发行 股份 及 支付现金 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 购买资 产并募集 配套资 金暨关 联交易之 补充法 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在遵循审 慎性及 重要 性 原则,在 查验相 关材 料 及事实的 基

5、础上,出 具 本补充法 律 意见书。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目 录 目 录.2 第一 部分 声明.3 第二 部分 补 充法律 意见 书正 文.5 一、第 1 题.错 误!未定义 书签。二、第 2 题.错 误!未定义 书签。第三 部分 签 署页.13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 依据 本补充 法 律意见书 出具 日以前 已 发生或存 在的 事实和 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 资 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

6、市公司收 购管理 办法、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 和诚 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 意见 书 所认定的 事实真 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 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 记 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

7、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 关规定,查阅了律师事 务所从 事证 券 法律业务 管理办 法 和 律师事 务所证 券法 律 业务执业 规 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走访、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了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及资料 真实、准确和完 整,保 证不 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 述或者重 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四、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根据律师行

8、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 了核查,本 所 律师是以 某项事 项发 生 之时所适 用的法 律、法 规为依据 认 定该事项是 否合法、有 效,对与出 具本补 充法 律 意见书相 关而因 客观 限 制难以进 行 全面核查或 无法得 到独 立 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 所 律师依赖 政府有 关部 门、其他有 关 机构或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 专业 事 项,本补 充法律 意见 书 只作引用,不进 行核 查 且不发表 法 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意见;本 所律师 在本 补 充法律意

9、 见书中 对于 有 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 估、财务 顾 问等专业文 件之数 据和 结 论的引用,并不 意味 着 本所律师 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 实 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 默示 的 同意或保 证,且 对于 这 些内容本 所律师 并不 具 备核查和 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楚天高速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七、本所同意楚天高速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要求引 用本 补 充法律意 见书的 相关 内 容,但其 作上述 引用 时,不得因 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10、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八、除非特别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已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释义和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 一、关 于三 木有限 的增 资,在 公司 一次反 馈回 复里面 曾提 到“2015 年 8 月18 日,三木有 限作 出变更 决定,同 意公 司的注册 资本 由 4,700.00 万 元变 更为 5,190.50万 元,增资的 490.50 万元 由九 番投资 认购。该变 更决 定由三 木有 限盖章 并由 法

11、定代表人张旭辉签署,未经全体股东签署。”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三木有限以何种形 式作 出变更 决定,是否 有通 过股东 会或 董事会 等合 法形式;(2)本次 增资 由九番投 资认 购,九 番投 资由张 旭辉 实际控 制,张旭辉 与九 番投资 的合 伙人之 间是 否存在关 联关 系,该次 增资是否 涉及 利益输 送,增资作 价是 否合理,以及是否 涉及 突击出资。请 独立财 务顾 问和律 师核 查并发 表明 确意见。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第 26 号准则、执业办法、执业 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 规

12、 范和勤勉 尽责精 神,以 事实为依 据,以 法律 为 准绳,对 下 列材料进行查验:1、三木有限 2015 年 8 月增资的工商登记资料;2、张旭辉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变更决定、章程修正案;3、三木智能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 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4、三木智能全体股东于 2016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 关于对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增资事宜的补充说明;5、本所律师对三木有限本次增资经办人员陈银芳的访谈;6、本所律师检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的相关

13、截图。经 查验 上述文 件,现就相 关问 题回复 如下:(一)三 木有 限以何 种形 式作出 变更 决定,是否 有通过 股东 会或董 事会 等合法形式 本次增资由张旭辉发起,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上午在三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木有限会 议室召 开股 东 会,参加 会议人 员为:张旭辉(三木投 资法 定 代表人,代 表张旭辉和 三木投 资)、李泽流(诺球电 子法定 代表人,代表诺 球电子)、云亚 峰、张志宏(杨海燕配偶,代 表杨海燕)、黄国昊、张黎君、叶培锋、熊胜 峰、黄日红、张建辉,列席人员为:陈银芳(时任三木有限总裁助理、现任三木

14、智能董事会秘书)。本次会议由张旭辉临时口头通知,未提前 15 天通知,无书面议案,未 进行投票表决,无书面的会议议程,未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由于本次会议并无相应的书面记录,2016 年 6 月 30 日,三木智能 全体股东出具 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认的承诺书,确认如下:(1)本次由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增资 490.5 万元,在履行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已 经取得 全体股 东一致同 意,但 未及时 形成书面 的股东 会决议;(2)本次增资时,三木有限在册的 11 名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认购权,但未出具书面的文件。同时,三 木智能 的全体 股东作出 承诺如

15、 下:(1)全体股 东对三 木有限 此次增资 予以追认,并 自愿放 弃对 此 次增资的 优先认 购权,认可此次 增资的 法律 效 力,认可 九 番投资在此 次增资 后成为 三木有限 的新股 东;(2)全体股 东对此 次增资 后三木有 限在工商登记 的股东、出 资 额及持股 比例予 以认 可,对三木 有限整 体变 更 为股份有 限 公司后的股 东、股 份数、持股比例 予以认 可;(3)各股东 间不因 此次增 资程序上 所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而产生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关于在本次变更的工商档案中,“三木有限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决定,该变更决定上仅有法定代表人张旭辉签字、三木有限盖章,无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16、的原因,经本所律 师访谈 当时 三 木有限办理 本次 增资 变 更登记的 经办人员 陈银芳,获悉 陈银芳当时系 根据深 圳市 市 场和质量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网站的 要求制 作了 相 应材料(此 前的工商变更均依据窗口指导提供资料),并提供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经 本 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资料有:1、法定代表 人签署 的企 业变更(备案)登记申 请书(原件 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份);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

17、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5、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第 3 条是针对一人有限公司和非一人有限公司两种情况而言,一人 有限公 司增 资 的,需要 提供变 更决 定;非一人 有限公 司增 资 的,应当 提 供变更决议。由于 经办 人 员对上述 规定理 解错 误,在股东 会后未 制定 股 东会决议,而

18、制作了变 更决定,但 深 圳市市场 和质量 监督 管 理委员会 已受理 并已 完 成本次增 资 的变更登记,且事 后三 木 智能全体 股东均 对本 次 增资进行 追认。故此,本次增资 虽 未向深圳市 市场和 质量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报 送股 东 会决议,但已经 事后 全 体股东确 认,不影响本次增资的法律效力。据此,我们认为,2015 年 8 月 18 日的增资 事宜,虽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但在会议 的召集、会 议 决议的制 作及变 更登 记 的办理上 存在不 规范 的 情形。但 根 据全体股东 的后续 确认 和 承诺,本 次增资 时已 取 得全体股 东的一 致同 意,且当时 在 册的 11

19、 名股东均放弃优先认购权,事后取得了全体股东的书面确认。因此,本次增资虽然存在 不规范 的情 形,但实体 上已履 行了 必 要的内部 审议和 批准 程 序,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二)本 次增 资由九 番投 资 认购,九 番投资 由张 旭辉实 际控 制,则 张旭 辉与九番 投资 的合伙 人之 间是否 存在 关联关 系,该次增 资是 否涉及 利益 输送,增资 作价是否 合理,以及 是否 涉及突 击出 资 1、张旭辉与九番投资的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九番投资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序号 合伙人 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比例(%)出资方式 1 张旭辉 普通合 伙人 34 52.

20、31 货币 2 陈锋 有限合 伙人 2 3.08 货币 3 张锦妃 有限合 伙人 24 36.92 货币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序号 合伙人 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比例(%)出资方式 4 汪志华 有限合 伙人 2 3.08 货币 5 朱晨露 有限合 伙人 3 4.62 货币 合 计 65 100-上述合伙人均为三木智能的管理层,其中,张 旭辉为三木智能董事长、总经理;陈锋为三 木智能 副总 经 理;汪志 华为三 木智 能 董事、财 务负责 人;朱 晨露为三 木 智能董事、副总经理;张 锦妃为三木智能总裁助理。除张锦妃与张旭辉为兄妹关系外,其余合伙人与张旭辉不存

21、在关联关系。2、该次增资是否涉及利益输送,增资作价是否合理 本次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进行增资的价格为 1 元/股。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 110ZB4931 号”审计报 告,截至 2015年 9 月 30 日,三木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5,907,672.48 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 4.16元。根据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5)第 0263号”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三木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8,457.32 万元,对应每股净资产为

22、 5.48 元。本次增资的价格低于上述审计和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本次增资 的背 景为,三 木有限拟 整体 改制变 更 为三木智 能后 申请在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 挂牌,为激励公 司管理 团队,故由上述 合伙人 共同 出 资设立九 番 投资,并由九番投资对三木有限进行增资,本次增资的价格低于三木有限每股净资产,主要是出 于对公 司管 理 层的激励,本次 增资 得 到了三木 有限全 体股 东 的一致同 意 和事后书面确认,全体非关联股东均认可九番投资以 1 元/股的价格对三木有限进行增资。2016 年 11 月 13 日,三木智能全体股东(与三木有限 2015 年 8 月 增资完成时的全

23、体股东未发生变化)出具 关于对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增资事宜的补充说明,对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1、本 次增资前已召开股东会,并取得 全体 股 东的一致 同意,但由 于 公司办理 工商变 更登 记 的经办人 员 疏漏,未及时制作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并交全体股东签署。2016 年 6 月 30 日,全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体股东就本次增资出具了 关于对 2015 年 8 月深圳市三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事宜予以确 认的承 诺书,以书面 形式对 本次增 资的效力 予以确 认。2、本次增 资后至今,三木 有限整 体变更 为深圳市 三木智

24、 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三木智能”),三木有限 及三木 智能 未 发生过任 何股权 变更,三木智能 的目前 的全 体 股东仍为 本 次增资完成时三木有限的全体股东。3、在本次 增资前,三木有限的全体股东对九番投资的合伙 人及出 资比 例 充分知晓,明确 知悉 九 番投资系 张旭辉 实际 控 制的有限 合 伙企业,张旭辉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九番投资 89.23%的财产份额,三 木有限其他高管层合计持有九番投资 10.78%的财产份额。4、九番投资本次对三木有 限进行增资的价格为 1 元/股,低于三木有限当时每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5.48 元/股),全体股东对此已充 分知晓 并予 以 认可。

25、本 次增资 的价 格 系当时三 木有限 全体 在 册股东充 分 协商一致所确定,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进行表决时,全体股东均投赞成票,且全体股 东均自 愿放 弃 优先购买 权,本 次增 资 的目的主 要是对 三木 有 限的管理 层 进行激励,在全体 股东 充 分理解并 同意的 前提 下 对股权结 构进行 调整,不存在利 益 输送。5、就本次增资的 价格低于当时三木有限当时每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事宜,全体股东声明:不会 就此 向 三木智能 或九番 投资 主 张任何权 利,各 方不 会 因此而产 生 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6、全体股东再次声明:本次增资是当时三木有限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 真实意

26、思表 示,增资价 格经当 时的 全 体股东与 九番投 资协 商 一致而达 成,全体股东 均放弃 优先 购 买权,在 本次增 资的 股 东会上,全体股 东(包 括全体非 关 联股东)均 投赞成 票,本 次增资不 存在利 益输 送。本次增 资完成 后,全 体股东间 无 任何争议或 潜在纠 纷,全 体股东对 目前各 自所 持 有的三木 智能的 股份 数、持股比 例 均无异议。”据此,我 们认 为,本 次 增资不涉 及利 益输送,增资价格 系三 木有限 当 时的全体股东与九 番投资 协商 一 致而确定,是全 体股 东 的真实意 思表示,不 存 在作价不 合 理的情形。3、是否涉及突击出资(楚天停牌前

27、6 个月)本次增资的完成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9 日,而楚天高速股票于 2016 年 4 月 11日停牌,早于停牌前 6 个月;本次增资时,三木有限及其股东尚未与楚天高速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进行接触。因此,本次增资不存在突击出资的情形。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二、请公司对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依照我会相关规定及监管要 求予 以调整。请 独立财 务顾 问和律 师核 查并发 表明 确意见。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第 26 号准则、执业办法、执业 规则 等 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按 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28、道德 规 范和勤勉 尽责精 神,以 事实为依 据,以 法律 为 准绳,对 下 列材料进行查验:1、楚天高速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楚天高速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3、楚天高速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经 查验 上述文 件,现就相 关问 题回复 如下:(一)原 有的 募集配 套资 金发行 底价 调整机 制 根据楚天高速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具体如下:“当触发条件产生时,公司有权在触发条件产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 定是 否 按照本次 发行价

29、格调 整 方案对本 次募集 配套 资 金发行股 份 的发行价格 进行调 整。若 本次发行 价格调 整方 案 的生效条 件满足 且公 司 董事会审 议 决定对发行 价格进 行调 整 的,调价 基准日 为该 次 董事会决 议公告 日,本 次交易的 发 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二)调 整后 的募集 配套 资金发 行底 价调整 机制 现根据监 管机 构对募 集 配套资金 的相 关规定 及 监管要求,楚 天高速 拟 对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调整后为:“当触发 条件产生时,楚天高速有权在触发条件产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30、会会议,审议是否拟按照本次发行 价格调 整方 案 对本次募 集配套 资金 发 行股份的 发行价 格进 行 调整。若 本 次发行价格 调整方 案的 触 发条件满 足且楚 天高 速 董事会审 议拟订 对发 行 价格进行 调 整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调价 基准日 为该 次 董事会决 议公告 日,本 次交易的 发行价 格调 整 为调价基 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楚天高速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董事会拟订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截至本补 充法 律意见 书 出具日,公司 已召开 第 六届董事 会第 三次会 议 以通讯方式审议和通过了与上述调整

31、相关的议案;定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三)上 述议 案未通 过条 件下的 应对 措施 2016 年 8 月 29 日,楚天高速召开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原有的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 底价 调 整机制进 行审议,在 楚 天高速控 股股东 湖北 交 投回避表 决 的情况下,共计 264,863,122 股 投赞同票,占会议当天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83%,共计 4,500 股投反对票,占会议当天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17%。本次公司 修订募 集配 套 资金发行 底价调 整机 制,将明确 董事会 拟调 整 后的发行

32、价 格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更加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股东的利益。此外,持有公司 18.08%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已在 第六届 董事 会 第三次会 议上对 上述 议 案表示赞 同,在 股东 大 会上出现 相 反意见的概 率不大,而 剩 余的股份 较为分 散,在 控股股东 回避表 决的 情 况下,这 也 为上述议案 经股东 大会 审 议通过提 供一定 保障。综上,公 司认为 股东 大 会通过上 述 议案的概率较大。如若上述议案未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鉴于自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日至 本补 充 法律意见 书出具 日,与 发行价

33、格 调整相 关的 指 数的走势 较 为平稳,未 出现大 幅下 挫 的趋势,到达或 穿透 调 价阈值点 位的概 率不 大,公司将 适 时提请召开 董事会,审 议 放弃根据 发行价 格调 整 方案调整 募集配 套资 金 中股份发 行 价格的相关议案。(四)募 集配 套资金 发行 底价调 整机 制及履 行程 序的合 规性 根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的董事 会决议 公告 日、股东大 会决议 公告 日,也可以 为 发行期的首 日”;第十六 条的规定,“非 公开发 行股票的 董事会 决议公 告后,出 现以下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34、务所 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同时,公 司现 已根据 监 管部门的 法规 要求,对 于募集配 套资 金发行 底 价调整机制进行了 调整,已经 公 司董事会 会议审 议通 过,并将尽 快组织 召开 股 东大会,对 上述调整事项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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