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二零 一六 年 三 月 七 日修 订)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维护公 司、股东 和债权 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 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成立的 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政函199912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1100001
2、090593。第三条 公司于2000 年12 月28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 万股,于2001 年2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 条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Gehua CATV Network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 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35 号(东门)邮编:1000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177.7884 万元。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1999 年9 月29 日至2019 年 9 月28 日。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 条
3、 公 司全部 资产分为 等额股 份,股 东以其认 购的股 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 第十 条 本 公司章 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 司的组 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
4、任重要职务的其它人员。第二章 经营宗旨 和范围 第十 二条 公司的 经营宗旨:顺应 社会主 义市场经 济发展 的要求,迎接数字化机遇,夯实、完善、开发有线电视网络的复合功能和独特价 值,实行科学化规范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第十 三条 经依法 登记,公 司的经 营范围:广播电 视网络 的建 设 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三项:文艺、娱乐、科 技、财 经、体 育、教育 等专业 类视听 节目的制 作(不 含采访)、播出服务;第五项:电影、电 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
5、目的汇集、播出服务;第六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 专业类 视听节目 的汇集、播出 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 年 04 月20 日);设计、制 作电视广告;利用有线 电视自 有界面 发布广告(不得 在收费 点播节目 中发布 广告);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 装;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 年07 月 18 日);基于有线电视网的 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 IP 电话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 3 网业务、因特
6、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 01 月20 日)、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 限互联 网信息 服务);互联网 信息服 务不含新 闻、出 版、教 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 年 01 月20 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设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第三章
7、 股 份 第 一节 股 份发 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 五条 公司股 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 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 七条 公司发 行的股份,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 八条 公司发 起人为 北 京歌华 文化发 展集团、北京青 年报业 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北青文化艺术公司)、北京有线全天电视购物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4 广播发展总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
8、广播公司)、北京出版社(现已更名为 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1999 年,其中北京 歌华文化发展集团以 净资 产出资、其余四家 皆以 现金出 资,认购的 股份 数分别 为 17950.16万股、328.07 万股、262.46 万股、262.46 万股、196.85 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 现有股份总数为1,391,777,884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 十条 公司或 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二节 股 份增 减和回 购 第二 十一条 公司 根据经营 和发展 的需要,
9、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 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本变更等。第二 十二条 公司 可以减少 注册资 本。公 司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 十三条 公司 在下列情 况下,可以依
10、 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 门规章和本 5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 十五条 公司 因本章程 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
11、,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资金 应当从 公司的税 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节 股份 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6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12、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13、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 东大会 第 一节 股东 第三 十条 公司依 据证券登 记机构 提供的 凭证建立 股东名 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 十一条 公司 召开股东 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 及从事 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7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
14、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 十三条 股东
15、 提出查阅 前条所 述有关 信息或者 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 十四条 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 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 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执行公 司职务时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8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16、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 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或 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17、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18、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 十九条 公司 的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员不得 利用其 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 9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 二节 股东 大会的 一般 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19、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 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0、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10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 司及本 公司控股 子公司 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 十二条 股东 大会分为 年度股 东大会 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21、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董事人数不足10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 十四条 本公 司 股东大 会 召开 地点为 公司住所 地或股 东大会 通知中指定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 十五条 本公 司召开股 东大会
22、时将聘 请律师对 以下问 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11(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节 股东 大会的 召集 第四 十六条 独立 董事有权 向董事 会提议 召开临时 股东大 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
23、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 十七条 监事 会有权向 董事会 提议召 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 十八条 单独 或者合计 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
24、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1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25、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 十九条 监事 会或股东 决定自 行召集 股东大会 的,须 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 十条 对于监 事会或股 东自行 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 事会秘书
26、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 十一条 监事 会或股东 自行召 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 四节 股东 大会的 提案 与通 知 第五 十二条 提案 的内容应 当属于 股东大 会职权范 围,有 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 十三条 公司 召开 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 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27、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28、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 十六条 股东 大会拟讨 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 的,股 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14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9、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节 股东 大会的 召开 第五 十八条 本公 司董事会 和其他 召集人 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 十条 个人股 东亲自出 席会议 的,应 出示本人 身份证 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
30、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 十一条 股东 出具的委 托他人 出席股 东大会的 授权委 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15(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 十二条 委托 书应当注 明如果 股东不 作具体指 示,股 东
31、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 十三条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由委托 人授权他 人签署 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第六 十四条 出席 会议人员 的会议 登记册 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 十五条 召集 人和公司 聘请的
32、律师将 依据证券 登记结 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 十六条 股东 大会召开 时,本 公司全 体董事、监 事和 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33、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16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 十八条 公司 制定股东 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 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34、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 十九条 在年 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 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 十一条 会议 主持人应 当在表 决前宣 布现场出 席会议 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 十二条 股东 大会应有 会议记 录,由 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35、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17(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 十三条 召集 人应当保 证会议 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36、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 年。第七 十四条 召集 人应当保 证股东 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六节 股东 大会的 表决 和决 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 下
37、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8(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38、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 十九条 股东 大会审议 有关关 联交易 事项
39、时,关联股 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 19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董事会应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董事会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上述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第八十条 公司 应在保 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 的前 提下,为股
40、 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 除 公 司 处 于 危 机 等 特 殊 情 况 外,非 经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二)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三)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四)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
41、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五)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六)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七)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 20 事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 事;(八)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九)按得票从
42、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当 选董事 或监事 的人数不 足应选 董事或 监事人数,则已 选举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2)经 过股东 大会三 轮选 举仍 不能达 到法定 或公司章 程规定 的最低 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根
43、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 十三条 除累 积投票制 外,股 东大会 将对所有 提案进 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 十四条 股东 大会审议 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
44、十五条 同一 表决权只 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 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1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第八 十七条 股东 大会对提 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 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 十八条 股东 大会现场 结束时 间不得 早于网络 或其他 方
45、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 十九条 出席 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 决的提 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46、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 十一条 股东 大会决议 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 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22 第九 十二条 提案 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 东大会变 更前次 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 十三条 股东 大会通过 有关董 事、监 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的当天就任。第九 十四条 股东 大会通过 有关派 现、送 股或资本 公积转 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47、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董事会 第 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三)担任破产清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48、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23 第九 十六条 董事 由股东大 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 事任期 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49、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有:(一)董事会;(二)监事会;(三)单 独或合 并持有 公司发行 在外有 表决权 股份总数 百分之 五以上 的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股东大会审议
50、董事选举的提案,除累积投票制外,应 对每一个董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第九十七 条 董 事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 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24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